船舶碰撞 觸礁 擱淺處置措施

2021-08-17 10:23:11 字數 1081 閱讀 5410

處置措施

碰撞1.立即停車。

2.如船體破損進水,應立即組織堵漏排水工作,關閉相關的水密門窗。同時迅速駛往淺水區停泊。

3.當船舶有沉沒危險時,除了立即加車搶往淺處擱淺外,首先應考慮保護旅客和船員,協助旅客穿好救生衣,將旅客集中至艇甲板,命令船員放妥救生艇。如碰撞發生在夜裡或視線不良的情況,應開啟全部照明裝置,以免旅客和船員在黑暗中摸索造成**。

4.應利用專業的判斷做出棄船的決定,同時應儲存好相關的證據。如時間允許,應**或郵件告知公司排程室,徵的公司的同意。

5.兩船發生碰撞後,如對方處於危險狀態,應在保證本船安全的條件下,全力設法救助對方,但必須在了解對方需要救助並經對方同意後,才能行動。

6.碰撞後,應立即用各種可行的手段發出求救訊號,以便附近和過往船舶儘速前來救援。

7.當本船船首撞入他船船內時,切不可盲目倒車退出,以免對方船舶迅速進水而沉沒,使事故擴大。應採取慢車頂住,甚至用繫帶纜繩的方法,不使兩船脫開,待採取緊急措施後,才可離開。

8.在確定兩船無危險後,應立即相互了解對方船名、船籍港、船長姓名、船舶所屬公司,檢查雙方損壞情況,並作出記錄,使用拍照或錄影是最有效的方法,由雙方船長簽字或由其他目擊碰撞的船員及旅客簽字證明,作為向海事部門報告的依據。

9.儲存好航海日誌和相關的海圖,輪機日誌,車鍾記錄簿。

10.當險情解除後,電告公司排程室。填寫「不符合規定情況/事故/險情報告表」,報指定人員。

觸礁/擱淺

1.當觸礁/擱淺已不可避免時,應該採取立即倒車或拋錨減小船的衝力;盡量避開礁石;寧使船首受損也要保護好舵和推進器。

2.船舶擱淺後,船體受風、流、浪的作用而情況惡化,會出現:向岸邊更淺處移動;因風流作用而造成打橫;船體破損進水、沉沒。

3.觸礁/擱淺後的緊急措施:查明情況,包括:船位、船舶吃水、周圍水深及底質、擱淺損傷情況、舵和推進器的情況,潮汐和潮流、氣象情況。為後續的應對措施提供依據。

4.對短時間不能安全脫險的擱淺船舶,應設法固定船體。

6.用vhf16發布航行警告,請過往船舶保持聯絡。

7.**或郵件告知公司排程室有關觸礁/擱淺的情況,包括是否需要援助。

8.當險情解除後,電告公司排程室。填寫「不符合規定情況/事故/險情報告表」,報指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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