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學院規劃建築設計研究院考勤制度

2021-08-01 12:00:30 字數 883 閱讀 2507

3、請假2天及以上(含2天),由本人填寫請假審批表,所在室負責人簽署意見,經常務副院長同意,由院長審批,報綜合辦公室備案。

4、各室負責人請假1天以內(含1天),由常務副院長審批,請假2天以上(含2天),由本人填寫請假審批表,經常務副院長同意,由院長審批,報綜合辦公室備案。

5、院領導因公外出半天內,不能按指紋者,報綜合辦公室備案。院領導因公外出或事假一天及以上,經院長審批,報綜合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設計人員外出聯絡業務、匯報、現場調查或現場技術交底、驗收及施工服務,不能按指紋者,必須由室負責人開出統一委派通知單,交分管院領導批准,報綜合辦公室備案,月底進行消核,否則,一律按遲到、早退、缺崗或曠工處理。

第四章職工出勤獎懲辦法

第十一條在規定上下班時間未到或先走,視為遲到或早退;上班時間內抽查不在崗為缺崗:擅離工作崗位外出半個工作日(含)以上者為曠工,一天計為一次。

第十二條考勤結果作為年終考核、職工聘任上崗、幹部任免、職稱評定的依據之一,同時作為核發工資與勞務費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遲到、早退、曠工處理辦法按以下規定執行。

1、 遲到、早退、缺崗一次罰款10元,年累計30次,則年度考核為不稱職。

2、 上班期間嚴禁在網上打牌、下棋、看電影、打桌球、玩電遊、閒聊或進行其它娛樂活動,每發現一次罰款30元。

3、 曠工一天,扣發當月工資30元;連續曠工超過3天,扣發當月工資的50%,情節嚴重扣發全部工資。

4、 連續曠工15天,給予辭退。

5、 一年累計曠工15天,按情節給予行政紀律處分;一年累計曠工30天單位給予除名。

第十四條請事假10天(含10天)以上者,病假60天(含60天)以上者,曠工二天者,年度考核不予評優。

第十五條本規定未盡事宜,參照湖南城市學院考勤制度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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