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氣瓶 乙炔瓶管理制度

2021-06-16 09:25:42 字數 1618 閱讀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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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號發布日期: 年月日

受控章1 目的

通過建立本制度,達到對氧氣瓶、乙炔瓶規範管理。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氧氣瓶、乙炔瓶的採購、儲存、使用。

3 術語和定義

無4 職責和許可權

4.1 **辦負責氧氣瓶、乙炔瓶的採購。

4.2 機電車間負責氧氣瓶、乙炔瓶的儲存和使用。

4.3 儲運辦負責氧氣瓶、乙炔瓶的出入庫管理。

5 工作程式

5.1 在購置氧氣瓶、乙炔瓶時,應對氣瓶生產單位、充氣單位、漆色、檢驗日期、

外觀、各種標貼及其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盛裝氣體正確無誤,氣瓶安全狀況良好。5.2 運輸過程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及劇烈碰撞。

5.3 氧氣瓶、乙炔瓶存放

5.3.1 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裝置,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於10m。

5.3.2 氣瓶存放應比較乾燥,並有良好的通風,嚴禁附近有明火、其它熱源和可燃氣瓶,附近嚴禁吸菸,氣瓶不應接觸到火花,火焰、熱氣及電路。

5.3.3 乙炔瓶不得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存放。

5.3.4 儲存應避免陽光直接照射,環境溫度一般不超過40℃,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5.3.5 在儲存和使用場所應配置滅火器材。

5.3.6 氧氣瓶不得與油品、化學品同室存放。

5.4 氧氣瓶、乙炔瓶使用

5.4.1 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規定的氣瓶不准使用。

5.4.2 使用時,氣瓶必須直立,並應採取措施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5.4.3 嚴禁對氣瓶敲擊、碰撞。

5.4.4 移動作業時,應採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5.4.5 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

正常使用時,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不得超過0.15mpa,放氣流量不得超過0.05m3/h.

l。如需較大流量時,應採用多隻乙炔瓶匯流供氣。

5.4.6 氣瓶使用過程中,開閉氣瓶瓶閥的專用搬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氣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氣瓶瓶閥。

5.4.7 氣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洩漏要及時處理,嚴禁在洩漏的情況下使用。

5.4.8 氣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於0.05mpa的剩餘壓力。

5.4.9 氣瓶不使用時應戴好瓶帽。

5.5 氧氣瓶、乙炔瓶洩漏處理

5.5.1 當發生乙炔、氧氣洩漏時,應盡快在氣瓶下風口切斷火源及電工作業,禁止車輛行駛。

5.5.2 疏散無關人員。

5.5.3 通知本公司生產辦人員,按《應急準備及響應程式》執行。

6 考核

6.1 氣瓶無標識,不具備良好的安全狀況就入庫存貯或投入使用,對入庫驗收人或使用者記入考核2分/次。

6.2 氣瓶放置地點與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安全距離不足,計入2分/次考核。

6.3 使用氣瓶操作中,在氣瓶附近擅動明火或從事危險操作,計入2分/次考核。

6.4 氣瓶存貯環境條件不符安全要求,對庫房管理人計入2分/次考核。

7 支援性檔案:

7.1 《應急準備及響應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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