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拉格蘭德採礦廠井下照明管理制度

2021-06-15 09:56:40 字數 1556 閱讀 4911

1、目的與適用範圍

1.1 為了保證井下有充足的照明,為員工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於阿根廷希拉格蘭德鐵礦採礦廠。

2、引用檔案

2.1 阿根廷安全生產法

2.2 阿根廷礦山安全法

2.3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2.4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

3、術語與定義

3.1 亮度:發光體在特定方向單位立體角單位面積內的光通。

3.2 照度:發光體照射在被照物體單位面積上的光通量。

4、職責

4.1 採礦廠行政部負責本制度的日常管理。

4.2 生產技術部及各相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井下照明管理制度實施情況。

4.3 各生產單位負責實施。

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 井下照明必須保證行人路、採場、迎頭等各作業點照明充足。採掘工作面可採用移動式電氣照明。有**危險的礦井、從事有**危險的工作及採掘工作面應採用攜帶式蓄電池礦燈。

5.2 從採區變電所到照明處所用的380伏供電線路應設專用線,不應與動力線共用。

5.3 下列地點應設定固定照明:

(1)井底車場及其附近、盤區車場、井口及天井;

(2)運輸巷道、行人路、各個水平罐籠口和人行交替使用的通道,以及巷道交叉處;

(3)機電硐室、排程室、機車庫、炸藥庫、修理間、休息室等;

(4)風門、安全出口、溜井裝卸礦硐室等危險地點。

5.4 照明燈具的型式,應遵守下列規定:

(1)無**危險的礦井,採用普通型或一般型的照明燈具;

(2)爆破器材庫採用防爆燈。貯存爆破器材的硐室照明燈具裝在室外,使光線射入室內;其他輔助硐室的照明,可裝在硐室內。

5.5 坑內危險地點(如溜井口、廢井巷口等),應設定警戒照明;一般採用紅色的白熾燈。

5.6 井下照明可採用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5.7 井下照明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運輸大巷採用220伏電源照明。

(2)無**危險的礦井及工作面均配備漏電保護櫃以保證人員安全;

(3)有**危險的礦井及採掘工作面應採用攜帶式蓄電池礦燈以保證人員安全。

5.8 井下照明使用的220伏電壓的電源,應由380伏專用照明變壓器供給。其二次線圈為△接線,且裝置外殼接地。

5.9 井下巷道照明應集中於照明配電箱控制。照明配電箱設定在變電所內或靠近照明變壓器的硐室中,硐室照明應裝設區域性開關控制。

5.10 主井提公升機及主變(配)電所內,除裝設工作照明外,還應裝設事故照明。

5.11 除人行系統和各主、副井井口外,其它井下作業點必須做到人走燈滅。

5.12 井下照明,固定場所採用節能燈具,作業迎頭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6、檢查及解釋

6.1 檢查

6.1.1 照明管理列為各種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各項檢查中發現損壞必須立即修復。

6.1.2 各單位要將照明管理納入安全管理範圍,日常檢查中發現損壞必須立即修復。

6.2 本制度由採礦廠電工分割槽負責解釋。

希拉格拉德採礦廠

2014-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