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檢查制度

2021-06-14 09:23:22 字數 1597 閱讀 7325

一、 治超檢測站應當堅持聯合執法的原則,交通和公安部門執法人員要密切合作,超限超載檢測執法應當統一標準,統一行動,依法行政。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指揮引導車輛到治超檢測站,維持治超檢測站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交通部門主要負責治超檢測站維護和管理、檢測稱重、解除安裝等工作。

二、治超檢測站執法人員查處超限超載車輛時,必須嚴格按工作流程規範操作。

認定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必須經過科學檢測,出具檢測單據,當面告知超限超載量和處理依據。檢測單據經車輛駕駛員簽字確認後歸檔。

嚴禁通過目測的方式主觀認定超限超載。

三、對可解除安裝的貨物,應當按規定先行解除安裝,消除違法狀態。解除安裝後的車輛應當經過複檢,以確認不再超限超載後方可放行,禁止以罰代卸。

對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治超檢測站執法人員應當責令其補辦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對運輸瓜果、蔬菜、冷凍及其它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超限車輛,可不予解除安裝,但應當在道路運輸證上登記違法行為並抄告有關執法監管機構。

四、治超檢測站應當堅持固定檢測為主、流動檢測為輔的工作方式。

嚴禁在同一地點進行雙向檢查,避免堵塞交通。

五、治超檢測站執法人員在檢測執法中要嚴格遵循法律程式,嚴肅執法紀律。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並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嚴禁治超檢測站後勤保障人員參與車輛證件檢查、超限超載認定、實施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

治超檢測站的罰款和收費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和收費票據,不得使用其它代收罰款收據。沒有出具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

罰款要執行「罰繳分離」。收費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罰款按規定上繳當地財政,嚴禁坐支、挪用罰沒款(費)。

六、治超檢測站執法人員應當責令違法經營業戶自行對超限超載貨物進行解除安裝、保管、駁運。所卸貨物需要治超檢測站保管的,治超檢測站需向業戶出具貨物保管憑據並經雙方簽認。

任何人不得強行指令業戶使用特定裝卸單位、駁載車輛、貨倉或收費場地。

七、治超檢測站執法機構應當監督有關人員和駁運企業嚴格按物價、財政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向需解除安裝的超限超載運輸承運人收取裝卸、保管、停車所需費用。

對已經消除違法狀態的車輛不得長時間滯留,不得收取停車費用。

八、在治超檢測站開展執法工作時應確保交通通暢,以及人員、車輛和貨物安全。

站內應當安排專人負責車輛指揮疏導、治安管理和解除安裝貨物保管。應當做到安全防護設施齊全、安全管理制度齊全。 工作人員應當採取必要的自我保護措施,注意自身安全。

治超檢測站應當結合執法工作實際,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管理和防範工作。

九、未經批准,治超檢測站不得擅自停止執法工作。

十、檢測執法工作應當實行政務公開,設定監督意見箱,自覺接受糾風、紀檢等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十一、治超檢測站工作人員在執法工作中,應當嚴格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越規定許可權實施檢查和處罰;

(二)刁難、辱罵、毆打駕乘人員;

(三)工作時間飲酒、酒後執法;

(四)接受與執法有關的吃請或饋贈;

(五)縱容、包庇車輛超限超載行為;

(六)私自處理解除安裝貨物;

(七)不按規定消除違法狀態;

(八)利用職權參與和執法有關的經濟活動;

(九)指使或協助外部人員帶車繞行或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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