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終止中期妊娠手術審批制度 計生辦用

2021-06-14 09:07:19 字數 592 閱讀 8833

(一)無《計畫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的妊娠婦女、需施行人工終止中期(妊娠14周以上)妊娠手術的,由鎮或街道計畫生育部門為其出具《人工終止妊娠批准證明》。

(二)已領取《計畫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的妊娠婦女,除下列情況外,不得人工終止妊娠;

1、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2、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3、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4、有區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其他情況。

(三)妊娠14周以上的《人工終止妊娠證明》須由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醫療保健機構或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前,應審驗《人工終止妊娠證明》和身份證明。

(四)妊娠14周以上持證急症流引產的,區計畫生育服務站或區直醫院要經站長(科主任)批准簽字,根據病情需要,先行流引產手術,並於48小時內通報區人口計生部門,由區人口計生部門安排所在鎮(街道)計生部門調查落實;鎮(街道)衛生院要經院長批准並簽字,同時及時通知鎮(街道)計生部門,由鎮(街道)計生部門調查落實。

(五)對妊娠14周以上因意外原因突發性流引產的個案,鎮(街道)計生部門必須在發現48小時內組織人員現場調查,確定流引產原因,形成調查報告。

終止中期以上妊娠證明查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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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終止妊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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