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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14:39:19 字數 5576 閱讀 2048

編號:鎮熱礦內第(2013 0809)號

鎮雄縣熱水河煤礦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礦井名稱: 熱水河煤礦

礦井型別: 低瓦斯礦井

核定生產能力: 技改21萬噸/年

礦長陳勤

總工程師: 袁自銀

編制單位: 熱水河煤礦技術組

編制時間: 二○一三年一月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為促進永安白蓮坡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制定的規範化,加強我礦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從根本上保證礦井施工安全,更好地為煤礦生產建設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一、設計、規程、措施的編制依據

1、礦井設計、作業規程、單項工程施工設計及施工措施的編制,都必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業技術政策》、《煤礦工業設計規範》、《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等技術政策、質量標準及上級頒發的各種技術要求、安全規定為依據。

2、礦井單項工程施工設計、開拓延深工程設計、採區設計在編制前都必須首先編制地質說明書,並以批准的地質說明書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3、礦井單項工程設計、採掘作業規程及各項施工措施的編制。必須以批准礦井設計、開拓延深工程設計、採區設計、地質說明書為依據。

4、各項工程設計、採掘作業規程及施工措施,在編制時應盡量採用先進的施工技術、施工工藝和先進的裝置、材料,採掘作業規程中選定的支護方式要以礦壓觀測資料為依據。編制前,還必須參照相同地質條件開採區域的生產實踐。並廣泛徵求有實踐經驗的管理、技術、安檢人員和老工人的意見,以確保所編制的設計、規程和措施能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安全上可靠、操作上可行。

二、設計、規程、措施的編制範圍

1、掘進施工所需規程,措施的編制範圍:

(1)所有的掘進作業規程及施工措施在編制前,除必須以已批准的礦井單項工程設計、礦井延深採區開拓工程設計、工作面布置方案等其它專項工程設計作為依據外,斜井、(包括為水平服務的暗斜井)、平峒、礦井總回風道、井底車場及大型硐室,還必須先編制單項工程施工設計、報上級部門批准後,再編制掘進作業規程。

(2)下列井巷工程施工時必須編制作業規程:

斜井、運輸大巷、風道、總回風巷、井底車場、水倉及硐室。

採區上、下山及行人路、專用回風道。

回採工作面的輔助性巷道(可編在就近採煤工作面的掘進作業規程內)。

總長度超過100公尺的維修巷道。

(3)下列井巷工程編制施工措施,不編制作業規程:

長度100公尺以下的維修巷道。

因地質條件變化、原掘進作業規程未包括進去的小區域運輸巷、聯絡巷、風道及其它巷道。

(4)下列井巷工程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措施:

巷道開口;

巷道採用不設支護施工;

在受地表水、承壓水、老空積水威脅的煤岩層中掘進巷道;

在瓦斯湧出異常區掘進巷道;

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

(5)掘進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時,必須編制施工補充措施:

需修改作業規程中有關內容時。

掘進過程遇落差大於1.0公尺的斷層或較大的破碎帶。

掘進迎頭出現較大落差。

需要改變巷道支護方式或巷道規格,以及改變迎頭施工工藝或施工方法。

掘進迎頭發現有出水徵兆或瓦斯湧出有異常變化。

掘進巷道過老空區,掘進巷道穿過距離小於3公尺的上部或下部巷道。

在傾角大於25的巷道使用耙岩機。

(6)採用鑽爆法施工的巷道貫通相距20公尺時,(必須填寫貫通巷道預透通知單,通知單上註明預透位置、站崗位置和防水、防瓦斯及控制預透地點頂板的安全措施,還要將預透地點在現場用色彩醒目的字樣標明),必須編制巷道貫通措施,一試六份分別報安全部、總工辦、通風隊、機電辦、排程室、和施工隊。

(7)重要的大型貫通巷道施工。必須編制單項貫通測量設計。

2、採煤範圍內所需進行編制的設計、規程、措施:

(1)下列情況必須編制開採設計

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或水體下採煤。

開採底板承壓水的突水系數大於1的煤層。

工作面裝備形式進行改變的首採面裝備選型。

(2)每個正規採煤工作面都必須單獨編制作業規程。

(3)有下列情況必須編制施工措施。

採煤工作面支架、裝置的安裝或撤出。

採煤工作面開採後初次放頂。

採煤工作面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

開採三角煤柱、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極為複雜的煤層(有瓦斯噴出、突出危險或突水危險的除外),不能保持兩個安全出口。

(4)採煤工作面遇下列情況,必須編制施工補充措施:

需修改作業規程有關內容。

工作面因受地質構造影響不能繼續回採,需另掘切眼撤出搬面。

工作面遇頂板鬆軟或破碎、遇斷層、過老空(包括與開採煤層間距不大於3公尺的上部或下部老空),過空硐、過煤柱、過區域性冒落區及破頂開採。

工作面改變支護方法、支護密度或支護型別。

工作面改變落、裝煤方法。

工作面後部懸頂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距離頂板仍不垮落。

工作面調麵。

工作面上、下出口改變維護方法。

待採面作業規程未包括的上、下出口煤柱。

煤層傾角區域性或全面加大,超過15度時。

工作面發現有出水徵兆或瓦斯湧出量有異常變化時。

工作面因地質條件影響,需將工作面切割成幾個小麵回採或改變推進方向。

3、巷道維修與回撤時所需編制的措施範圍;

(1)斜井井筒大修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措施。

(2)下列情況必須編制單項施工安全措施:

進行擴幫、松頂、落底量斷面超過1平方公尺,長度超過10公尺的巷道擴修。

巷道交岔點的擴修、換棚、整理棚。

處理冒頂。

回撤巷道。

對巷道、硐室的特殊處理(如砌碹、砌牆、補打錨桿或噴漿、錨噴巷道改架棚支護、砌築水溝等)。

4、在「一通三防」方面,出現以下情況時必須編制施工安全措施:

(1)下列情況必須編制單項設計和安全措施:

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乙個水平的通風系統。

礦井延深新水平或開拓新採區的「一通三防」設計(可以包含在延深設計或採區設計中)。

開採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的「一通三防」設計(可以包含在採區設計中)。

在火區周圍進行採掘工作時的「一通三防」設計(可以包含在採、掘作業規程中)。

需要在井下安裝輔助局扇風機。

新建或更換礦井安全監控、監測裝備。

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技措工程施工。

井上、下的綜合防滅火工程。

(2)下列情況必須編制單項施工措施:

1) 改變採區或工作面通風系統。

2) 礦井進行反風演習。

3) 新開拓水平未形成回風系統前,需臨時將掘進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風巷。

4) 採掘工作面採用串聯通風。

5) 獨頭工作面通風(可以編制在採煤工作面規程措施中)。

6) 掘進迎頭採用混合式通風方式。

7) 出現瓦斯湧出異常瓦斯或其它有害氣體超限及溫度、風速超過安全規程規定。

8) 採掘工作面接近封閉的老空或預透老空。

9) 排出上、下積水,在排出過程中有被水封住的瓦斯或其它有害氣體突然湧出可能。

10) 處理瓦斯積聚,進行瓦斯排放或恢復因停工所封閉的區域。

11) 處理出現煤層自燃徵兆或出現煤層自燃情況;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及註消火區。

12) 在已註消的滅火區內及附近或相鄰的煤層進行開採。

13) 在回風流中設定機電硐室。

14) 在運輸斜巷中設定風門。

15) 礦井主通風機改變轉速和調整風葉角度。

16) 主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

17) 在特殊情況下,採用局扇風機臨時作主要通風機用。

18) 安全監控、監測系統發生故障停止執行。

19) 通風機房附近20公尺內採用隔焰式火爐或防爆式電熱器取暖。

20) 在井口房或井下從事電焊、氣焊、噴燈焊等。

21) 砌築風橋,砌築需開幫松頂的風門、密閉、測風站。

22) 推廣應用「一通三防」方面的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

23) 井下照相或錄影。

24) 進風巷道受粉塵、灰土、有害氣體和高溫侵入。

25) 回採工作面,煤層傾角大於12度,採用下行通風。

26) 採煤工作面採用二次串聯通風或殘採面與正規面串聯通風。

5、在火藥管理和裝放炮方面,下列情況必須編制設計或安全措施:

(1)新建井下火藥庫和火藥發放硐室必須編制設計。

(2)下列情況必須編制單項施工安全措施:

新型爆破器材和爆破方法的推廣應用。

失效炸藥、雷管的銷毀。

掘進工作面需要分次起爆。

在機電硐室、電器裝置、電纜及管路附近放炮。

採用爆破法處理煤倉(溜煤眼)堵塞。

6、提公升、運輸方面、出現下列情況必須編制安全措施:

(1)下列情況編制單項安全措施

1. 斜井及井下使用滾筒直徑1.2公尺以上絞車提公升。

2. 斜井、平巷採用專用人車或礦車運送人員。

3. 人員站在斜井的罐籠頂作業。

4. 支架和大型裝置的運送。

5. 斜井提公升鋼絲繩和井筒懸掛物料的鋼絲繩,使用期限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後,準備再延期使用。

6. 大巷和主要上、下山軌道的鋪設和防跑車安全設施的設定。

7. 推廣、試驗新運輸裝置或安全保護裝置。

8. 40kw及以下小絞車的運送、安裝、使用和維修。

9. 一般軌道(大巷和主要採區上、下山除外)的鋪設、維修和撤除。

10. 斜巷防跑車安全設施的安裝和維修。

11. 下井材料和裝置的運送。

12. 斜巷人車的維護和試驗。

7、在機電管理方面,出現以下情況必須編制設計或施工安全措施:

(1)下列情況必須編制單項工程設計和施工安全措施:

斜井筒內的管路、電纜敷設和管道、管道梁的更換。

礦井、水平和主要採區排水裝置、管路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主要風機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礦井、水平和主要採區排水裝置、管路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礦井主變壓器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地面3000v以上高壓線路的敷設或遷移。

礦井**配電室及主要水平配電室裝置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壓風機房裝置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鍋爐房裝置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壓力管道和

二、三類壓力容器及大型特種裝置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其它大型機電裝置改變為原設計效能。

(2)下列情況必須編制單項施工安全措施:

斜井筒內的管路、罐道和罐道梁的修理或更換。

斜井筒內電纜的撤除或修補;其它井巷高壓電纜的敷設或撤除。

斜井井架準備的檢修、加固、油漆。

直徑1.2公尺及以上絞車的安裝及更換主要備件。

200mm及以上口徑水幫浦、管路的安裝。

採區電器裝置採用3300v以上供電電壓。

選用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附表10要求的電器裝置。

在使用機械提公升的進風斜巷敷設電纜。

地面矸石山排矸架的安裝。

地面高空機電裝置和構件的吊運、安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裝置的搬運、安裝。

煤廠裝置的安裝。

井口房、木場及井下的每次燒焊(包括電焊、氣焊、和噴打焊)。

帶電搬遷裝置。

(3)下列情況可以編制不受具體地點限制的通用安全措施,在施工時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向施工人員貫徹傳達,並嚴格執行。

提公升絞車、扇風機、壓風機、水幫浦的一般檢修。

電器裝置(包括電機、啟動裝置、控制裝置、變壓器)的一般檢修。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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