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公升裝置安全裝置檢查制度 待審

2021-06-02 08:15:53 字數 4805 閱讀 2633

---------提公升裝置安全裝置檢查制度(未審定)

第一章:總則

1.1本制度中的提公升裝置是指我礦井下生產過程中用於立井、斜井運輸貨物(材料、礦石、廢石等)及運送人員的礦井提公升機和礦用提公升絞車。

1.2提公升裝置是我礦井下生產的關鍵裝置,對提公升裝置的管理也是我礦安全裝置管理工作的重點。如果在日常安全裝置管理工作中重視程度不高,就容易產生麻痺思想,安全隱患往往得不到及時整改,甚至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提公升裝置,杜絕安全隱患,更好地服務於生產,現結合國家有關行業強制性標準,制定以下安全裝置檢查制度。

1.3本制度適用於我礦所有使用礦井提公升機和礦用提公升絞車的單位及安全、裝置負責人,專兼職安全、裝置管理人員,提公升機操作工(司機),安全、裝置主管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專兼職管理人員。

1.4本制度不可能涵蓋提公升裝置安全和裝置管理中的所有問題,隨實踐須不斷完善和細化,裝置使用單位還須制訂或細化內部管理辦法,不斷細化優化點檢表。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成立專門的提公升裝置安全裝置領導小組和檢查小組。

領導小組由以下人員組成:

組長:主管安全副礦長、

副組長:主管裝置副礦長

組員:安全環保部主任、機動能源部主任、生產管理部主任、提公升車間主任、東邊坡採掘隊隊長、採掘隊隊長、維修中心主任

檢查小組由以下人員組成:

組長:安全環保部主任

副組長:機動能源部主任、生產管理部主任

組員:提公升車間分管副主任及專兼職安全、裝置管理人員、機電技術員,東邊坡採掘隊分管副隊長及專兼職安全、裝置管理人員、機電技術員,採掘隊分管副隊長專兼職安全、裝置管理人員、機電技術員,安全環保部和機動能源部分管副主任,安全環保部現場安全員,機動能源部專職點檢員、機電技術員,物資**部1人,生產管理部1人,維修中心副主任1人,維修中心機電技術員1人。

2.2提公升裝置安全裝置領導小組職責:

2.2.1負責組織專門會議針對檢查小組提出的考核意見進行討論,並向礦考評會提出最終考核意見。

2.2.2負責組織專門會議針對檢查小組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討論,提出最終整改意見,並下發整改通知書。對存在的重大的安全隱患需召集專題會議討論或提交安委會討論。

2.2.3負責對提公升裝置安全裝置管理制度的執**況進行監督,對檢查小組的工作定期作出評價並考核責任人

2.2.4負責對提公升裝置安全裝置管理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補充。

2.2.5負責對裝置使用單位的維護保養和日常安全裝置檢查工作進行評價和考核。

2.3提公升裝置安全裝置檢查小組職責:

2.3.1負責對我礦全部提公升裝置組織定期的安全裝置檢查

2.3.2負責對我礦全部提公升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和點檢工作進行監督,不定期抽查班前、班中、班後操作工的安全檢查是否作到位,操作是否合乎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檢查和裝置點檢等記錄是否填寫規範。

2.3.3對安全裝置檢查和日常抽查發現的問題提出初步的考核意見,上報領導小組討論。

2.3.4對安全裝置檢查和日常抽查發現的問題提出初步的整改意見,上報領導小組討論。

2.3.5每月對裝置使用單位的維護保養和日常安全裝置檢查工作進行初步總結,並提出初步考核意見,上報領導小組討論。

第三章:安全裝置檢查工作內容的基本規定

3.1對操作工(司機)安全裝置檢查的基本規定:

3.1.1、嚴格執行交**制度,**後進行一次空負荷試車(連續作業除外)和每班應進行的安全保護裝置試驗,並做好交**記錄。

3.1.2、檢修後必須試車,並按規定做過卷、鬆繩保護等試驗。

3.1.3在檢修及處理事故後,司機會同檢修工認真檢查驗收,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3.1.4司機**後應做下列檢查:

1、各緊固螺栓不得鬆動,連線件應齊全、牢固。

2、聯軸器間隙應符合規定,防護罩應牢固可靠。

3、軸承潤滑油油質應符合要求,油量適當,油環轉動靈活、平穩;強迫潤滑系統的幫浦站、管路完好可靠,無滲油和漏油現象。

4、各種保護裝置及電氣閉鎖,必須完整無損;試驗過捲、鬆繩、腳踏緊急制動、閘瓦磨損、油壓系統的過壓和欠壓保護、聲光訊號和警鈴都必須靈敏可靠。

5、制動系統,閘瓦、閘路表面應清潔無油汙,液壓站油幫浦運轉正常,各電磁閥動作靈活可靠,位置正確;油壓或風壓系統執行正常。液壓站(或蓄能器)測量油質正常。

6、離合器油缸和盤式制動器不漏油,特別是不能汙染閘路表面。

7、離合器位置正常,閉鎖到位。

8、各種儀表指示應準確,訊號系統應正常。

9、數控絞車司機應檢查,計算機是否工作正常,操作員站、數字及模擬深度指示器顯示應正確。

10、檢查鋼絲繩的排列情況及襯板、繩槽的磨損情況。

11、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並向當班領導匯報。處理符合要求後,方可正常開車。

3.1.5提公升機在啟動和執行過程中,應隨時注意觀察以下情況:

1、電流、電壓、油壓、等各指示儀表的讀數應符合規定;

2、深度指示器指標位置和移動速度應正確;

3、訊號盤上的各種訊號變化情況;

4、各運轉部位的聲響應正常,無異常震動;

5、各種保護裝置的聲光顯示應正常;

6、鋼絲繩有無異常跳動,電流錶指標有無異常擺動。

3.1.6提公升機司機應進行班中巡迴檢查:

1、巡迴檢查一般為每小時一次。

2、巡迴檢查要按主管部門或本單位規定的檢查線路和檢查內容依次逐項檢查,不得遺漏。巡迴檢查的重點是安全保護系統。

3、在巡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做到:

①司機能處理的要立即處理;

②司機不能處理的,通知維修工處理,並及時匯報;

③對不會立即產生危害的問題,要進行連續跟蹤觀察,監視其發展情況;

④所有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經過,必須認真填入執行日誌。

3.1.6提公升機司機應在**前搞好裝置及機房內外環境衛生,並將工具、備品排列整齊和清點。

3.1.7、按有關規定,認真填好各種記錄。

3.2對車間級安全裝置檢查的基本規定:

3.2.1裝置使用單位要成立專門的提公升裝置安全裝置檢查小組,主任(隊長)任組長,裝置主任(隊長)任副組長並負責組織內部安全裝置檢查和考核。

組員必須包括安全員、專兼職裝置管理員、點檢員、機電技術員、生產和維修班組長。

3.2.2車間(隊)須制定或完善提公升裝置安全裝置檢查專門的管理辦法和考核制度。

3.2.3車間(隊)須制定或完善提公升裝置崗位責任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2.4車間(隊)須制定或完善操作工**檢查和班中巡迴檢查的工作內容和嚴格的檢查線路。

3.2.5車間(隊) 提公升裝置安全裝置檢查小組每週對本單位提公升裝置進行1-2次大檢查,檢查內容要包括:

1、操作工(司機)崗位責任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執**況,各種記錄是否填寫規範,是否嚴格執行交**制度,**檢查和班中巡迴檢查是否按規定進行,檢修後是否按要求進行試車和按規定做過卷、鬆繩保護等試驗。

2、對各種安全保護裝置的可靠性進行檢查,井口過捲裝置是否靈敏可靠,連鎖訊號裝置的動作是否可靠,鬆繩保護裝置是否可靠,抓捕器是否靈活,制動器訊號裝置是否可靠,閘瓦接觸面積,閘瓦間隙是否合乎要求。

3、減速機、聯軸器和主軸裝置運轉是否平穩,有無異響。

4、固定天輪連同軸轉動是否靈活,有無卡阻現象,端麵的振擺是否超出規定,繩槽徑向和軸向跳動是否超出規定。

5、井筒裝置是否有變形、開焊,井口套架梁是否變形、開焊等。罐道是否有卡阻現象,是否有異物。罐籠是否有變形、開裂,緊韌體是否有鬆動或缺失,抓捕器彈簧有無損壞,抓捕器各鉸接點潤滑是否良好,阻車器和安全門是否可靠。

6、鋼絲繩是否有斷絲現象,是否有變黑、鏽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是否有嚴重扭曲或變形。

7、消防器材是否配備,是否過期

3.2.6每半年或一年組織進行一次防墜試驗

3.2.7車間(隊) 提公升裝置安全裝置檢查小組對檢查出的問題對當事人提出內部整改意見和考核意見,重大安全隱患必須如實上報安全環保部和機動能源部。

3.3對礦提公升裝置安全裝置檢查小組的基本規定:

3.3.1每月組織1-2次對各單位提公升裝置進行安全裝置大檢查。

3.3.2對車間(隊)的安全裝置檢查制度的執**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3.3.3機動能源部和安全環保部的專職點檢員和安全員要參加車間(隊)組織的安全裝置大檢查、重要保護裝置試驗等。

3.3.4對提公升裝置現場檢查的內容與車間(隊)安全裝置檢查內容相同。

3.3.5每半年或一年組織進行一次斷繩試驗。

3.3.6每年邀請專業檢測機構來礦作一次全面檢測。

第四章:考核

4.1對車間(隊)提公升裝置安全裝置檢查工作的考核:

4.1.1沒有成立專門的提公升裝置安全裝置檢查小組的,扣罰單位1000分,主任(隊長)200分,裝置主任100分。

4.1.2沒有定期開展提公升裝置安全裝置檢查的,扣罰單位500分,主任(隊長)100分,裝置主任100分。

4.1.3雖定期開展提公升裝置安全裝置檢查,但未按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走過場,檢查部位不全面的,致使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的,每處扣單位100分,扣單位負責人50分。

4.1.4操作工(司機)不認真進行班前、班中安全裝置檢查,發現一次扣當班操作工100分,不按要求填寫各種記錄,**前不搞好裝置及機房內外環境衛生,工具、備品排列不整齊或交**不清的,發現一次扣當班操作工50分,車間(隊)無內部考核記錄的還要對單位每項次處罰50分。

4.1.5對檢查出的問題要認真分析,屬於維護保養或檢查不周的,一般問題每處扣10分,一班安全隱患每處扣30分,重大安全隱患每處扣100分。

4.1.6對於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問題,考核標準參照4.1.5加倍考核。

4.2對礦提公升裝置安全裝置檢查小組工作的考核:

4.2.1不執行檢查小組指令,無故缺席檢查工作的,每人次扣罰50分。

4.2.2當月未組織提公升裝置安全裝置大檢查的,扣組長200分,副組長100分,小組成員30分。

4.2.3未按相關要求進行檢查,走過場,檢查部位不全面,記錄不清楚,隱瞞檢查結果不向礦提公升裝置安全裝置檢查領導小組提出初步考核意見的,每項次扣罰組長100分,副組長50分,當事人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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