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遵從合作協議

2021-04-28 11:10:16 字數 1813 閱讀 4215

為不斷提高稅務機關納稅服務水平,提高大企業稅法遵從度,降低稅收徵納成本,稅企雙方本著法律地位平等、自願合作、互信誠信的原則,共同簽訂稅收遵從合作協議。

第一條協議主體

本協議由***公司((甲方)和xx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xx

xx(乙方)簽訂。

適用本協議的甲方範圍為,***公司及其實際控制的成員企業。

適用本協議的乙方範圍為,xx稅務局及其與適用本協議的甲方成員企業(包括分支機構)對應的各層級稅務機關。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檔案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甲方根據本協議享有以下權利並承擔以下義務:

(一)參照《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及相關制度建立、健全稅務風險內控體系,每年對稅務風險內控體系及其有效性進行評估、測試和改進。

(二)及時向乙方報告組織結構重大變化、重大投融資活動、兼併重組、重大財產損失等重大涉稅事項,並有權就未來可預期的重大交易事項如何適用稅法,向乙方申請事先裁定。

(三)積極配合乙方開展稅收管理和檢查工作,根據乙方要求,提供與稅務風險管理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檔案,以及生產經營、財務核算資料和電子資料,並保證涉稅資料、資訊的及時、準確和完整。

(四)成員企業與主管稅務機關就涉稅事宜產生意見分歧時,甲方有權向乙方反映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請求乙方協調解決。

(五)有權向乙方反映具有行業特點的稅收問題,請求乙方提出解決方案。

(六)每年xx日前向乙方提供上一年度企業稅收遵從責任報告,其中包括協議執**況以及對稅務機關改進納稅服務的建議等內容。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檔案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乙方根據本協議享有以下權利並承擔以下義務:

(一)積極引導和幫助甲方建立健全稅務風險內控體系,並對其有效性進行評估,及時向甲方反饋評估結果,提出改進建議。

(二)及時研究、分析甲方提交的重大涉稅事項及其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並提出風險應對措施建議。對甲方申請事先裁定的重大交易事項,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三)合理安排甲方涉稅資料的報送和電子資料的採集,盡量避免重複要求甲方提供相關資料。認為確有必要對甲方進行稅收檢查時,除涉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以及上級批辦、相關部門轉辦、舉報、協查和稅收執法督察事項外,可以給予甲方一定時間的自查期限。甲方對自查結果宣告承擔法律責任。

(四)確定專人負責與甲方聯絡,提供必要的溝通渠道,及時解決甲方反映的涉稅問題。

(五)研究、解決甲方提出的具有行業特點的稅收問題。

(六)每年對甲方稅收遵從情況和協議執**況做出評價,及時反饋評價結果,提出改進建議;積極採納甲方對稅務機關改進納稅服務的建議,並提出優化納稅服務的具體措施。

第四條甲乙雙方對協議簽訂與執行過程中獲取的資訊均依法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可以對本協議的適用範圍進行調整,或進行其他必要修訂。本協議在解釋和執行中產生的分歧,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六條本協議終止條款

(一)執行期內,一方違反協議,且不能在合理期限內及時糾正的。

(二)執行期內,乙方通過風險評估發現甲方或其成員企業有較大稅務風險,向甲方通報並提出改進建議後,甲方拒絕採納的。

(三)協議執行到期,甲乙雙方均未提出續簽申請或一方提出的續簽申請未被另一方採納的。

但本協議涉及的稅收事項,如在其他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檔案中有相關規定的,不因本協議的終止而終止。

第七條本協議於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開始執行,有效執行期3年。甲乙雙方均可在協議執行期滿前60日內提出續簽磋商申請,共同商定是否續簽本協議。

甲方乙方: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二o 年月日二 o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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