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考複習合同法名師講義發展與協調

2021-04-19 08:08:26 字數 4689 閱讀 4083

公司訴訟理由是什麼?

2011司考複習合同法名師講義

一、合同格式條款

1、採用格式條款的締約者,提供方對於其中的免除責任和限制責任的條款要盡到兩個義務: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

2、無效的格式條款

3、格式條款的解釋

二、要約的撤銷

1、對已經生效但未承諾的要約消滅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2、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要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後,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

(2)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

(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並作了履行合同準備工作的

三、締約過失責任

(一)構成要件

1、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

2、主觀有過錯

3、對方受有損失

4、主觀過錯和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型別

1、惡意磋商

2、訂約欺詐

3、違反保密義務

4、因一方過失導致合同無效

5、因一方過失致使合同被撤銷

6、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過程中,而且是一方違反了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的險合同義務,違反險合同義務的行為造成了對方的損失。《法律教.育網提供》不同於一般民事責任,作為締約過失責任造成的損害是指締約人因相信合同會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損害,既包括為訂立合同而指出的必要費用,也包括因此而喪失的商機。

四、附延緩條件合同的效力

附延緩條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把某種將來在客觀上發生與否不確定的事實指明為條件,將條件的成就作為合同效力發生的原因。所附的條件,最終目的是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使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當約定的條件成就時才能發生效力。

構成條件件的事實要件1、應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應是發生與否不確定的事實3、應是合法的事實4、應是當事人約定的而非法定的事實

五、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1、可撤銷合同之種類

(1)受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2)受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3)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4)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5)顯失公平的合同

2、撤銷權的行使 《法律教.育網提供》

撤銷權必須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不得由當事人自己確認。

(二)無效的合同

1、 無效合同的種類

(1)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非純獲利益的合同

(2)當事人違反國家限制經營規定訂立的合同

(3)當事人違反國家特許經營規定而訂立的合同

(4)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合同

(5)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6)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8)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範的合同

六、合同履行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1、成立要件

(1)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履行無先後之分

(3)雙方債務均屆期滿

(4)他方當事人尚未履行

2、效力:發生阻卻他方請求權的效力

(二)不安抗辯權

,在塌方未為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抗辯權。

七、合同債權保全

(一)代位權之訴

1、構成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並屆期滿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亦屆期滿

(3)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即不具有人身性

(4)債務人存在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的事實

2、代位權之訴的地域管轄

由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3、訴訟當事人的關係《法律教.育網提供》

(1)次債務人可以援用對債務人的抗辯權以對抗債權人

(2)原告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償付,但最終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成立的,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直接履行,而不能向債務人履行。

(4)債權人請求數額以債權為限

(二)撤銷權之訴

1、成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以屆期滿

(2)客觀上,債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即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情的,抵押人與優先受償的抵押權人達成的抵押物價低價折價協議,侵害後順位的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利益的

(3)主觀上,債務人有詐害債權人債權的惡意。

2、撤銷之訴的訴訟效果

3、法定期間

1、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的,該撤銷權消滅。

八、合同轉讓

(一)債權讓與

1、債權讓與的生效條件

2、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讓與協議

3、法律效力

(1)內部效力:讓與人脫離合同關係,受讓人進入合同關係

(2)外部效力:債權讓與成立一經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只能對受讓人履行

(二)債務承擔

1、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給第三人承擔。

2、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此時不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即可生效,但應通知債務人;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合同,以債權人同意為生效要件。

3、債務承擔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成為新債務人,抗辯權隨之轉移

4、債務承擔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區別

九、合同權利義務消滅

(一)抵銷:指兩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數額內消滅,根據產生的依據不同可以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在抵銷中,為抵銷的債權是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是被動債權。

1、法定抵銷

(1)雙方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的物種類和品質相同

(3)主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4)抵銷權為形成權,不以對方同意為要件

2、合意抵銷

只需雙方互負債務,不要求標的物同種類、品質相同。

十、違約責任

(一)不完全給付的違約責任

指債務人雖有履行債務的行為,但其履行行為有瑕疵或者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包括下瑕疵給付和加害給付。瑕疵給付指債務人給付的相關要素有瑕疵,包括標的物在質量上和數量上的不完全,給付方法不完全,給付的時間不完全等。

十一、請求權競合

(一)被告的確定

1、侵權之訴(產品責任承擔者):生產者、消費者,原告可以擇其一。

2、違約之訴:(產品質量責任承擔者):銷售者

(二)責任的範圍

(三)免責事由

1、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是不可抗力

2、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只能是法定

(四)訴訟時效

1、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造成身體傷害的是1年

2、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為10年,明示安全期超過10年的,以安全期為標準

3、**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為1年

十二、買賣合同與運輸合同

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問題

在買賣合同中,通常都會涉及代辦託運,出賣人何時完成交付義務至關重要,牽扯到買賣合同中所有權取得和風險轉移的問題。

根據合同法規定,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在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後,不僅視為買受人已經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且要承擔標的物的意外風險,這些的前提是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

十三、贈與合同

(一)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力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對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的、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不允許贈與人隨意進行撤銷。

十四、租賃合同

(一)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如果要出賣租賃的房屋,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出租人沒有履行此此項通知義務,則承租人可以主張買賣合同的無效

(二)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出租期間如果所有權發生了變動,則租賃物的新所有權人不能對抗承租人的承租權,即承租人有權繼續租賃合同直至租賃合同期屆滿為止。

十五、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訂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訂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一)訂作人的任意變更和解除權

1、合同成立後,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前,訂作人可以隨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因承攬人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給承攬人帶來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二)承攬人的留置權

根據合同法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訂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的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十六、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

(一)區別

1、保管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倉儲合同是有償合同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

3、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的保管人皆承擔過錯責任,但無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僅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管物損害時承擔責任。

十七、居間合同

(一)居間人義務

1、忠實報告義務

2、保密義務

(二)報酬及費用請求權

1、居間成功的,有報酬請求權,但居間費用自理

2、在報告居間中,由委託人支付報酬;在媒介居間中,由居間促成的合同當事人平均分擔報酬。

3、居間失敗的,無報酬請求權,但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居間支出的必要費用。

2019合同法名詞解釋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標的 數量 質量 價款或者報酬 履行期限 履行地點和方式 違約責任 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要...

2019合同法名詞解釋重點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 合同法是指調集成同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諾成合同 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 又稱為要物合同,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條...

2019司考合同法考點合同履行地

合同的履行地是確定經濟合同訴訟管轄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確地確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確地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1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 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