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2021-04-18 04:55:44 字數 2219 閱讀 9811

【製作依據】

共同訴訟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文書樣式供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的共同訴訟當事人推選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時使用。

共同訴訟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是共同訴訟案件中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推選的訴訟代表人證明身份的資格憑證法律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由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不確定的,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人。」

共同訴訟的代表人的推選,只是存在於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中,何謂人數眾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一般指十人以上。只有在這種情況,當事人推選代表人才有實際意義,才能真正起到節省人力、物力、時間,簡化訴訟的作用,才能從根本上實現「兩便」原則,

即便於人民群眾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及時審結案件;同時,還可避免法院對同一或同類案件作出矛盾的判決。推選代表人分二種情況,一是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起訴時人數確定;二是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起訴時人數不確定。無論何種情形,推選代表人可以在起訴前,也可以在訴訟中。

訴訟代表人進行訴訟,是根據當事人的推選或人民法院同當事人商定的;訴訟代表人既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同時又承擔當事人的訴訟義務;訴訟代表人既是以當事人的名義,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既是為當事人的利益也是為自己的利益進行訴訟;其訴訟行為的後果既及於被代表的當事人,也及於代表人自身。因此,訴訟代表人一經選舉或商定而產生,便享有訴訟代表人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全體當事人發生效力。

訴訟代表人的權利包括兩類:一類是訴訟代表人作為一般訴訟當事人所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另一類是代表人作為其他集團成員代表所特有的權利,即不經授權而**其他集團成員為訴訟行為,該種訴訟行為不僅對代表人本身有效,而且其效力及於集團所有成員,甚至包括那些在起訴時尚未確定的人員。但是,共同訴訟代表人無權代替其他共同訴訟成員行使實體處分權,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代表人如進行上述行為,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否則由代表人自己承擔行為的法律後果。

訴訟代表人一經選舉或商定而產生,就應當履行其作為代表人的職責,直到訴訟終結。但在特定情況下可能發生代表人的中途變更,如代表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死亡或不盡職責等。代表人發生更替、更換前的代表人所為的訴訟行為繼續有效。

【文書樣式】

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我等共同推選為我方參加訴訟的代表人,其訴訟行為,對全體推選人(或單位)發生效力。

特此證明。

推選人(或單位)

年月日附:代表人住址:

**:【填寫說明】

一、首部

標題,即文書名稱,寫明「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字樣。

二、正文

說明共同推選的代表人以及代表人代表訴訟行為的效力。全文可表述為「我等共同推選

為我方參加訴訟的代表人,其訴訟行為,對全體推選人(或單位)發生效力。」其中的空白處寫明共同推選的代表人的姓名。

另行起寫明「特此證明」。

三、尾部及附項

1.由全體共同推選人簽名或蓋章後遞交人民法院,寫明製作本文書的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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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單位名稱 宣城市建設總公司 單位性質 集體所有制 位址 宣城市區西林二村b幢302室 成立時間 1992年8月18日 經營期限 長期 姓名 徐國梁性別 男年齡 41 職務 總經理系宣城市建設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投標人 日期 2013年7月4日 投標檔案簽署授權委託書 本授權委託書宣告 我徐...

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現任我單位 職務,為 主要負責人,特此證明。附主要負責人 性別年齡民族住址 聯絡 郵政編碼 單位全稱,加蓋印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性別 身份證號碼系我公司 擔任 為我單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單位全稱 蓋章 年月日位址 郵政編碼 注 企事業單位 機關 團體的主要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