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五人制足球比賽策劃書

2021-04-13 11:52:43 字數 5129 閱讀 8054

活動名稱:「****」五人制足球賽

活動主題:擁抱足球擁抱健康

活動背景:

活動時間:月日---- 月日

主辦單位:………

活動目的:

為發揚傳統足球文化,豐富校園社團生活,促進青少年足球更好更快發展成長,及舉辦活動多樣化,體制健全化建設,並藉此機會,迎接陽光體育,宣傳快樂體育,讓廣大師生關注足球,弘揚體育精神,發揚全校運動,讓更多的人參與運動,擁抱健康。

活動開展:

前期策劃宣傳:月日---月日

報名時間:月日

活動開展:月日----月日

後期宣傳

比賽流程:

第一階段:小組賽 (月日---月日)

第二階段:淘汰賽 (月日---月日)

第三階段:決賽 (月日---月日)

比賽規則:(詳見附則)

經費預算

……………

注意事項:

1) 組織人員應對人員安全負責,比賽期間出現意外事件,突發情況的,負責人應妥善處理。

2) 參賽隊遠應本著「友誼第一,比賽第二,對自己與他人負責」的原則。

3) 比賽過程完全執行裁判判決,尊重裁判,尊重比賽。

4) 參賽隊伍比賽時間有衝突的,有比賽雙方相互協商解決,但必須保證不影響整體比賽程序。

5) 比賽用球由雙方協定,隊員球鞋禁止釘鞋。

6) 嚴禁賽場挑釁,對於故意挑釁或者傷害他方球員的運動員,取消參賽隊資格。

附則:五人制足球賽規則

1、 球場應是長方形的,由二條平行的底線和二條平行的邊線組成;球場邊線長32公尺-42公尺,底線寬16公尺-22公尺;

2、球門高2公尺,寬3公尺,球門柱及橫樑必須用木材、金屬或被批准的其他材料製成; 球場應在二條平行的邊線中點畫一條中線,中圈是乙個5公尺直徑的圓; 禁區是以底線的中點為圓心,6公尺為半徑畫個半圓組成; 點球點應距球門線5公尺,罰點球時罰球者不能助跑;

3、比賽雙方不得佩戴護腿板,不得佩戴危及雙方的危險物品;比賽雙方只能穿平底足球鞋或平底運動鞋;鞋面和鞋底要偏軟,具體由當值主裁判決定;

4、上場隊員:一場比賽應由二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5名,其中必須有1名為守門員.比賽中任何一隊因隊員被罰出場或其他原因場上隊員少於2名時,比賽視為結束,並判對方5:

0獲勝(如比分已超過5:0的,則以當時比分計).

5、每隊必須有二套深淺不同的比賽服裝,球員比賽服裝上的號碼(上衣後面的高25厘公尺,胸前小號碼高10厘公尺,短褲右腿前面高10厘公尺)必須與報名號碼相符,無號、重號均不得上場;

6、 比賽時間全場40分鐘,上、下半場各20分鐘,半場補時不得超過5分鐘,具體由主裁判掌握,中場休息5分鐘;

7、 比賽換人不限制人數,換下的球員可重新上場,上場球員須經主裁判同意後才能進入場地;

8、 比賽預備開始,應通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上半時要進攻那個球門;另乙個隊開球開始比賽;

9、五人制比賽沒有越位;開球(中圈開球)不能直接射門得分;

10、犯規與不正當行為的判罰(詳見:足球競賽規則第十二章);

11、比賽中上場球員犯規每得一次黃牌者,罰下場1分鐘,紅牌下場3分鐘,罰下場球員須經主裁判示意後才能重新進入場地參加比賽; 對有嚴重違規違紀的、或有暴力行為的球隊或球員將追加處罰;

12、比賽不允許鏟球,鏟球碰到對方球員的,輕者應判罰黃牌,重者判罰紅牌;

13、球門球應由守門員來主罰,守門員持球不得超過6秒鐘;球門球不能直接拋過半場,違規後由對方在中線任意一點罰間接任意球;

14、界外球為間接任意球;罰任意球在距離夠的情況下防守方應退出5公尺遠;

15、比賽每勝一場得3分,平一場得1分,負得0分;排列名次按在同一迴圈中的積分多少決定,積分多者名次列前;如積分相等,按積分相等隊相互之間比賽的積分、淨勝球、進球多少決定名次,多者列前;如再相等,按同一迴圈中的淨勝球、進球多少決定名次,多者列前; 如再相等,則以抽籤的方法決定名次;

16、在每場比賽開始前20分鐘,各隊必須把上場球員名單交到裁判員手裡;

17、換人區:換人區與球隊座位在球場相同的一邊。換人區在替補席的前邊。球員替換時應從換人區進入及離開球場。

1) 換人區的位置在各球隊座位的正前方,長度5公尺。兩側各劃一線與邊線垂直,寬度8厘公尺,長度80厘公尺,40厘公尺在球場內,40厘公尺在球場外。

2) 兩個換人區至中線與邊線的交叉點的距離是5公尺。兩換人區之間的空間,在記錄員桌子的正前方,應保持空曠,以便記錄員觀察場上情況。

18、球門:球門應設在球門線的**。球門由兩根直立門柱,上架一根水平橫樑組成。

兩根門柱與球場兩角的距離相等。兩根球門柱(從門柱內緣丈量)距離1.7公尺,從球門橫樑下緣至地面距離1.

4公尺,兩根門柱及橫樑的寬度與厚度同為8厘公尺。球門網用**、黃麻或尼龍繩編成。球門網掛在球門後方,連線於門柱和橫樑。

球門網的下緣應用彎曲鐵棒或其它方法支撐固定。 球門的深度,從球門柱內緣向球場外側延伸,上方至少40厘公尺,地面至少60厘公尺。

19、球:各組使用5號球。

20、比賽時間:

1) 每場比賽時間40分鐘,上下半場各20分鐘,中場休息不得超過5分鐘。

2) 比賽時間應由記錄員掌握,隨時示意裁判員,裁判最終把握比賽延時時間。

3) 在每半場比賽中,如執行罰點球,則應延長至罰完為止。

4) 如全場比賽打成平局,則以互踢點球決出勝負(見本規則34條之規定)。

21、球員裝備:

1) 隊員不得穿戴任何危及其他隊員的裝備。

2) 球員裝備:球員不能佩帶護腿板,球鞋只能是用帆布或軟皮革製成的足球鞋,鞋底應用橡膠或其他類似的材料製成,不可有硬質鞋釘。

3) 隊員上場比賽時必須外套組委會提供的分隊背心以示區別。

21 替補程式:

1) 當要進行替補程式時,替換者必須向裁判示意,並且站在中場場外替換區內準備入場,當被替換者離場後(必須由場內替換區出場),並在記錄員示意下,替換者才可入場(必須由場外替換區內進場)參加比賽,當替換球員進場後,替換即告完成,被換出之球員可同一場比賽中再以候補球員的身份替換其他球員,候補球員無論是否在場上比賽,都屬裁判員管轄範圍之內。

2) 處罰:在替換球員時,若替換球員在被替換球員離開球場前進場,或不經中場外替換區進場,裁判員須停止比賽同時應判給對方一間接任意球以重新比賽。該任意球須在犯規隊員出入場地點開出。

如果利用換人犯規戰術來破壞對方進攻機會,可判黃牌。球員如觸犯上述事項,判給對方球隊任意球,該任意球須在犯規隊員出入場地點開出。

22 裁判員:

1) 進入比賽場地,既開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職權;當他離開比賽場地後,其職權隨即終止。

2) 在比賽進行中,以及在比賽暫停或比賽成死球時出現的犯規,主裁判員均有判罰權。

3) 主裁判員在比賽中根據比賽實際情況,諸如比賽結果等所作的判決。

裁判員因當:

a) 執行規則;

b) 避免作出裁判員認為反而使犯規隊有利的判罰;

c) 記錄在比賽前、比賽中及比賽後發生的事情;

d) 如比賽中沒有計時員,則主裁判員應負責計時員的工作;

e) 因違反規則、觀眾干擾或其它原因妨礙比賽進行時,主裁判員有權暫停、推遲或終止比賽。事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競賽委員會;

f) 從他進入比賽場地起,對犯有粗暴或不正當行為的隊員,應予警告,經警告後仍堅持其不正當行為者,應罰令出場。

g) 除參加比賽的隊員外,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h) 如主裁判員認為隊員受傷嚴重時,應立即停止比賽,須將受傷隊員盡快移至場外並立即恢復比賽。如隊員受輕傷,則比賽不應在成死球前停止。凡受傷隊員能夠自己走到邊線或球門線者,不得在場上護理;

i) 主裁判員認為隊員在惡劣行為、嚴重犯規、使用汙言穢語或辱罵性語言時,應罰令其出場;

23 記錄員:每場比賽設記錄員一名,負責記錄比賽過程及監督換人程式和計算比賽時間。

24 比賽開始

1) 比賽開始前應用投幣方式選定場地和開球,勝隊有開球或挑邊的選擇權。比賽應有裁判員發出訊號後,由開球隊的一名隊員將球踢入(即踢動放定在比賽場地**的球)對方半場,但不准直接射門。在球被踢出前,每個隊員都應在本方半場內,開球隊的對方隊員還應當保持距球不少於3公尺。

球被踢出後,須滾動至球的圓周距離時才應認為比賽開始。如有球員犯規,裁判員將重新開始比賽。開球隊員在球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如果觸球,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這種犯規行為發生在罰球區內,則應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6公尺線上踢間接任意球。

2) 在進一球後,應由失球隊的一名隊員按上述同樣方式重新開始繼續比賽。

3) 下半場開始時兩隊應互換場地,並由上半場開球隊的對方一名隊員開球。

4) 球賽如有中斷或爭議時,裁判員在最近中斷球賽處用墜球法(墜球當球在比賽中,球還未越出邊線或球門線,由於規則中未規定的任何原因,除非立即停止比賽,否則不能處理意外事件,在必要的暫停之後,以墜球的方式重新開始比賽。)繼續比賽。

25 無人防守區:在禁區內設定區域(以球門線中心為圓心,1公尺為半徑畫乙個場內半圓),在進攻方控球時禁止防守球員入內,如防守球員進入則判進攻方罰點球。

26 越位:不設越位,球員可站在場內任何位置。

27 犯規及不正當行為:

球員觸犯下列任何一條應判罰同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1) 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2) 拌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前或身後,伸腿或屈體拌摔或企圖拌摔對方;

3) 跳向對方球員;

4) 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衝撞對方球員;

5) 從背後衝撞對方隊員;

6) 擊打或企圖擊打對方球員,或向其吐唾沫;

7) 用手或手臂拉對方球員;

8) 推對方隊員;

9) 用肩膀撞對方隊員;

10) 鏟球 、無論觸及對方與否;

11) 用手觸球,即用手或臂部攜帶。

隊員有下列情況時,應被警告:

1) 在比賽中進行「機動」替補時,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還未完全離場時進入場地,或未從規定替換區域進入比賽場地;

2) 連續違反規則;

3) 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的;

4) 有不正當行為。

* 除發生更嚴重的犯規外,隊員犯有上述中任何一項者,應予警告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除非是在罰球區內犯規,那樣將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6公尺線上罰間接任意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有下列行為者,應予罰令出場:

1) 有嚴重犯規行為;

2) 犯有暴力行為;

3) 用汙言穢語或進行辱罵;

4) 因犯規對其進行第二次警告時。

因上述3或4條犯規而罰令隊員出場使比賽暫停後,如該隊員未違反其它規則時,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該犯規是在罰球區內,則該間接任意球應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6公尺線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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