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撫卹金的發放標準知識

2021-04-13 08:24:39 字數 1361 閱讀 5726

二、一次性撫卹金,按下列標準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低於2000元按20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0個月,低於4000元按4000元發給

湖南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於提高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準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湘人發[2005]97號規定:

一、喪葬費標準

1、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1500元調整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2000元調整為5000元。

3、關於喪葬費發放有關的其他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0]100號、湘人發[1997]169號、湘人函[1997]76號檔案規定執行。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1、遺屬系非農業人口

(1)居住在長沙市市區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90元調整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65元調整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區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80元調整為210

根據民函(334)號文《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撫卹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現對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撫卹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撫卹金標準:被批准為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因公死亡)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

二、撫卹金計發專案:機關工作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津貼、職務崗位津貼、綜合補助六項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職務工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活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綜合補貼四項之和;機關工人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按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職務崗位津貼、綜合補貼五項之和;退休人員按退休前原標準工資及退休以後按規定所增工資專案。

三、執行時間:從二00四年十月起執行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23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工傷中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親屬範圍及條件

一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 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孫子女 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 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