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021-03-20 22:07:54 字數 5393 閱讀 9836

第一章總則

1-1. 為了保證本專案的安全生產,加強對員工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確保生產過程中員工的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本專案的進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破物品管理條例》以及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專案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1-2. 本專案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必須樹立「安全管理是為了生產,生產必須服從安全管理」的指導思想,把安全與生產、效益真正統一起來,使安全寓於生產之中,切實克服安全與生產「兩張皮」的現象。推行精細化安全生產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必須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並認真加以履行。

1-3. 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推行第一領導負責制的安全體系,專案經理是本專案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各部室、工區的「一把手」是本部室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每個員工在各自的崗位上都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提高安全意識,恪守安全章程,互相協作,密切配合,把安全工作當作頭等大事抓好。

1-4. 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部室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機構論處。

第二章爆破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一、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一節裝卸

2-1-1-1.從事爆破器材的裝卸運輸人員,都必須經過有關爆破材料效能的基礎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術知識。

2-1-1-2.搬運裝卸作業宜在白天進行,炎熱的季節可在清晨或傍晚,嚴禁夜間裝卸雷管。如必須在夜間裝卸爆破器材時,裝卸場所應有充足的照明,允許使用的照明應是防爆電燈或防爆安全燈,禁止使用油燈、電石燈、汽燈、火把等明火照明。

2-1-1-3.在裝卸爆破器材時,汽車、馬車等運輸車輛離庫房的停車距離不小於10公尺。

2-1-1-4 搬運時應謹慎小心,輕搬輕放,禁止衝擊、撞碰、拉施、翻滾和投擲。裝有爆破器材的容器,堆放時不准在上面踩踏。

2-1-1-5.裝有爆破器材的汽車嚴禁在中途加油或修理。

2-1-1-6.裝卸過程中不得離開駕駛室。在雷電時間,禁止裝卸和運輸。

第二節運輸

2-1-2-1.裝卸和運輸爆破器材時,嚴禁吸菸和攜帶發火物品。

2-1-2-2.禁止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摩

托車和自行車等運輸爆破器材,用專用爆破運輸車輛運輸爆破器材。

2-1-2-3.途中遇雷雨停車時,應停在距樹、住宅或建築設施200公尺以外的空曠地方。

2-1-2-4.裝運爆破器材的一切運輸車輛,嚴禁開快車或搶行。

2-1-2-5 運輸前要檢查車輛是否完好。

第三節貯存

2-1-3-1.為確保安全,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穩、牢固、整齊,堆放高度要

合乎規定,留出一定的通道,以利搬運和通風檢查。

2-1-3-2.爆破材料應按下列規定堆垛:寬度應小於5公尺,垛與垛之間寬度為0.7~0.8m,堆垛與牆壁應有0.2m的空隙,炸藥堆機械高度為1.6m。

2-1-3-3.施工現場不許設庫房儲存爆破器材,如因施工需要,必須臨時少量存放時,應會同保衛、技安部門限量貯存。

2-1-3-4.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爆破材的驗收、發放及統計制度。

二、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一節火花起爆藥包

2-2-1-1.加工火炮剪導火索時,應首先弄清是否同廠、同批,若非同廠同批,要先做燃速試驗,根據燃速確定長度,異廠異批不准混合使用。以防燃速不同發生事故。剪割時要細心操作,不准剪成馬蹄形或過分傷,以免影響燃速或不著火引瞎炮。

2-2-1-2.剪好的導火索每十根一把,順方向綁好,放在乾燥處,嚴禁放在潮濕的地面上。

2-2-1-3.導火索與雷管聯接時,,必須在專用加工房內操作,房內不准有金屬裝置,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2-2-1-4.導火索插入火雷管之前,先將管內雜物到乾淨,以免雜物堵塞導火索芯造成接觸不良,並嚴禁用嘴吹。

2-2-1-5.導火索插入紙殼火雷管時,須用膠布將導火索,火雷管相接處纏牢,插入金屬殼管時要用緊口雷管鉗子把雷管口同導火索卡緊,嚴禁用鉗子夾雷管有蘊含部位,嚴禁以牙帶鉗。

2-2-1-6.插管完畢時,必須嚴格清查導火索與雷管使用量是否相符,以防丟管踏響傷人。

2-2-1-7.火雷插後包纏膠布時,手指應輕微頂到管尾,以免接觸不良脫節造成瞎炮。

2-2-1-8.綁好雷管的導火索插入藥捲時,要用適當的綁紮線,藥捲紙上繞現不少於三圈,並要均勻以防背運時藥卷脫落,繞線時不許過分轉動炮脖子,以免綁紮處受傷浸蠟後不過火。

2-2-1-9.藥捲過硬時,要用手指將藥捲捻松,然後慢慢將插入,嚴禁硬插。

第二節導爆索

2-2-2-1.導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

2-2-2-2.支線要順主線傳爆方向聯接,搭接長度不應少於15厘公尺,支線與

主線傳爆方向的夾角應不大於90。

2-2-2-3.起爆導爆索時,雷管的集中穴應朝導爆索,應採取防止滲油的措

施。 2-2-2-4.洞室大瀑索破與銨油炸藥接觸的導瀑索,應採取防止滲油的措施

2-2-2-5.使用導瀑索時,應首先檢查導瀑索外觀是否良好,有否斷裂破皮,

結死扣現象,若發現有時應割去不用。

2-2-2-6.嚴禁用導瀑索,導火索當繩子**炸藥。

三、爆破作業

第一節爆破安全操作規程

2-3-1-1.凡從事本工程的全體爆破人員必須遵守本規程,禁止無證人員上

崗進行爆破工作。

2-3-1-2.在處理爆破材料過程中,禁止使用爆破材料收到衝擊、摩擦、震

動並遠離明火和火星、電器等。

2-3-1-3.接觸爆破物品時禁止吸菸,不准攜帶打火機、手電及電池;春秋

冬季不要穿化纖衣服接觸電雷管。

2-3-1-4.酒後不得進行爆破作業,不要再高樓、大樹下攜帶**物品避雨。

2-3-1-5.雷雨天、大風天、黃昏、夜晚、霧天均不得進行爆破工作,雷雨

天不得進行打眼和爆破器材運輸。

2-3-1-6.設專人領取和保管爆破材料,做到當日清賬,領、發雙方簽字確

認,每天用量要在施工記錄中準確記載,所餘爆破器材要當日及時送換倉庫,只

有在工地連續作業並有專人看管的條件下,才可以在工地存放過夜。

2-3-1-7.爆破材料不得轉讓、不得炸魚炸獸。

2-3-1-8.在使用、運輸、保管過程中爆破材料不得丟失,不得臨時託他人

代管,一旦發生短缺或丟失,要立即上報公安機關,不得私自隱瞞。

2-3-1-9.凡在工作中遇到實際問題,本規定沒有明確規定,應先報請工地

爆破負責人,經同意後再去處理,不得私自做主。

第二節安全爆破計畫要求及爆破作業

2-3-2-1.確保人身安全。

2-3-1-2.保證機械裝置物資器材的安全,防止中斷交通,防止發生中斷通訊、供風、供水、供電等事故;

2-3-2-3.防止由於爆破而引起的工程質量事故,以及加劇不良地質地段岩體的惡化。

2-3-2-4.在同一地點,露天淺孔爆不得與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時進行。

2-3-2-5.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須檢驗,凡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2-3-2-6.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規定安全警界線,制定統一的爆破時間和訊號,並在指定地點設安全哨。

2-3-2-7.裝藥前,非爆破作業人員和機械裝置均應撤離至指定安全地點或採取防護措施。

2-3-2-8.在無照明的夜間、中大雨、濃霧天、雷電和五級以上風(含五級)等惡劣天氣,均不得進行露天爆破作業。

2-3-2-9.往井下吊運爆破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檢查起吊裝置及容器是否安全可靠;

2、有無漏電現象,如有必須及時處理;

3、禁止雷管、炸藥同時吊運;

4、吊運繩速不得大於1公尺/秒;

5、裝雷管的箱子必須絕緣;

6、禁止將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房,井底或其它巷道內。

2-3-2-10.利用電雷管起爆的作業區加工房以及接近直爆電源線路的任何人,均不准攜帶不絕緣的手電簡,以防引起**。

2-3-2-11.炮響後20分鐘,檢查人員方可進入現場檢查,由爆破人員通知警報房發出解除訊號。

2-3-2-12.裝藥時,嚴禁將爆破器材放在危險地點或機械裝置和電源火源附近。

2-3-2-13.在下列情況下,嚴禁裝炮:

1.炮孔位置、角度、方向、深度不符合要求者;

2.孔內巖粉末清除;

3.孔內溫度超過35℃。

4.炮區內的其他人員未撤離。

2-3-2-14.裝藥和堵塞應使用木、竹製做的炮棍。嚴禁使用金屬棍棒裝填。

2-3-2-15.當使用訊號管時,其導火索長度不得超過爆破孔導火索長度的三分之一,最長不得超過0.7公尺。

2-3-2-16.爆破後炮工應檢查所有裝藥孔是否全部起爆,如發現瞎炮,應及時按照瞎炮處理的規定妥善處理,未處理前必須在其附近設警戒人員看守,並設明顯標誌。

2-3-2-17.起爆前,必須將剩餘爆破器材撤出現場運回藥庫,不得藏放於工地。

2-3-2-18.點炮人員事先必須選安全隱蔽地點。當爆破地點沒有安全可靠的撤離條件時,嚴禁使用火花起爆。

2-3-2-19.地下開挖洞內空氣含沼汽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第三節爆破安全警戒

2-3-3-1.爆破標誌:警戒人員均配備警旗和口哨;紅旗為爆破準備階段或爆破進行中;綠旗為爆破已經完成,接觸警戒;口哨聯絡三聲為爆破前準備階段,爆破正在進行中哨聲一長一短,連續口哨為解除警戒;東西南北路中設警示牌。

2-3-3-2.爆破工作進入第一階段——準備階段:在起爆前15分鐘,總警戒發出爆破指令,在工地比較醒目的地方樹起紅旗,警戒人員開始通知,發出連續聲口哨。

2-3-3-3.爆破工作進入第二階段——爆破階段:起爆前2分鐘,總警戒發出詢問旗幟(舉起紅旗):警戒人中有無其他情況,警戒人員均舉起紅旗,總警戒向起爆工發出起爆口令,起爆工根據現場各種情況,情況正常後立即起爆,起爆後三分鐘警戒人員紅旗落下。

2-3-3-4.爆破工作進入第三階段——警戒階段:起爆後15分鐘內,放炮工進入爆破區域檢查,無瞎炮和其它險情,所有警戒發出連續口哨,警戒解除。

第四節爆破工安全操作規程

2-3-4-1.爆破作業區要設定施工標誌旗,進入爆破區域的所有工作人員必須代號安全帽,非爆破人員禁止進入爆破區域。

2-3-4-2.擴炮時要先測量炮孔深度估算藥量,根據土質考慮炸脹係數,然後根據炮孔深度及炸脹係數計算擴炮藥量。

2-3-4-3.根據估算擴炮藥量確定擴充次數,將藥量按一定的比例擴充。

2-3-4-4.擴炮時連線雷管肢線的匝線落處炮孔外的部分長度不得低於2公尺,起爆器要專人保管、專人操作,無關人員絕對禁止接觸起爆器。擴炮起爆前,要先吹哨警戒,所有人員必須撤至距擴炮孔20公尺以外,每次起爆完畢必須將鑰匙從起爆器上取下來,再將起爆器的兩接頭從接線柱上撤掉,並將線頭扭結閉合。

2-3-4-5.起爆器用完後要擦拭乾淨後送歸倉庫,嚴禁將起爆器與電雷管放在一起。雨季施工起爆器要經常在電風扇下吹,保持起爆器的潔淨乾燥。

2-3-4-6.擴炮時要根據土質的孔深嚴格控制第一次擴炮藥量,每次擴炮前要先將炮孔周圍的鬆土石清理乾淨,以防飛石傷人。藥壺擴充時要經常以手試炮杆底部,測試炮孔內的溫度,防止藥壺內的溫度過高引起炸藥自燃。要間隔一段時間等炮孔內的溫度降低後再進行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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