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責任書

2021-03-19 16:14:07 字數 2948 閱讀 6866

專案經理安全生產責任書

工程名稱:

工程位址:

為了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護國家、企業、專案的財產免遭損失,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證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各分包單位必須認真執行以下要求:

一、貫徹執行國家、行業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消防工作的各類法律、法規、條例、規定;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規定和要求。

二、根據現場施工面積按相關主管部門規定設定專職安全員,並持證上崗,專職安全員必須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以增強法制觀念和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及自我保護能力,自覺遵守安全制度。

三、各認真貫徹執行工地的分部分項、分工種及施工安全技術交底要求。專案負責人必須檢查具體施工人員落實情況,並進行經常性的督促、指導,確保施工安全。

四、專案負責人應對所屬施工及生活區域的施工安全、質量、防火、治安、生活衛生等方面工作全面負責。專案負責人離開現場,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委託管理手續。專案負責人和被委託負責管理的人員,應經常檢查督促本單位職工自覺做好各方面工作。

五、按規定,認真開展班組安全活動。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定期參加工地、班組的安全活動,以及安全、防火、生活衛生等檢查,並做好檢查活動的有關記錄。

六在施工期間必須接受參建方的檢查、督促和指導。同時總包方應協助各分包單位搞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對於查出的隱患及問題,各分包單位必須限期整改。

七、對各自所處的施工區域、工作環境、操作設施裝置、工具用具等必須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實整改。如本單位無能力落實整改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匯報,由建設單位協調落實有關人員進行整改,確認安全後,方可施工。

八、起重機械裝置、腳手架等設施,在搭設、安裝完畢交付使用前,必須會通有關單位共同按規定驗收,並做好驗收及交付使用的書面手續,嚴禁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投入使用。

九、施工現場的腳手架、設施、裝置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誌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變動。如確需拆除變動的,必須經專案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同意,並採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方能拆除。

十、特種作業及中、小型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起重吊裝人員必須遵守「十不吊」規定,嚴禁違章、無證操作;嚴禁不懂電器、機械裝置。

十一、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菸及動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電焊、氣割作業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嚴格遵守「十不燒」規定,嚴禁使用電爐。施工如必須採用明火加熱的措施時,應取得總包防火主管人員同意,落實防火、防毒措施,並指派專人值班看護。

十二、電氣裝置在使用前應先進行檢測,如不符合安全使用規定的,應及時向總包提出,總包應積極落實整改,整改合格後方準使用,嚴禁擅自亂拖亂拉私自接電氣線路及電氣裝置。

十三、在施工過程中,每個分包單位應注意地下管線及高、低壓架空線路和通訊設施、裝置等的保護。

十四、貫徹「誰施工誰負責安全、防火」的原則。各分包單位在施工期間發生各類事故及事故苗頭,應及時組織搶救傷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向上級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動火前「八不」:

(一)、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二)、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楚不動火;

(三)、附近難移動的易燃物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不動火;

(四)、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乾淨、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五)、盛裝過氣體會受熱膨脹並有**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六)、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七)、在高處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八)、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動火中「四要」:

(一)、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二)、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三)、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補救;

(四)、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動火後「一清理」: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後,應徹底落實清理現場火種後,才能離開現場。

15、起重機司機

1.1起重機司機專門訓練,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格證,方准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起重裝置。

1.2進行起重作業前,起重機司機必須檢查各部裝置是否正常,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定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靈敏,嚴禁起重機各工作部件帶病執行。

1.3起重機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人員的訊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

如發現指揮訊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訊號,必須立即服從,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後,方能繼續工作。

1.4起重機只能垂直吊起載荷,嚴禁拖拽尚未離地的載荷,要避免側載。

1.5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公升降。

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於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1.6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在最大迴轉範圍內,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氣時安全距離應加大至1.5倍以上。

起重機在輸電線路下通過時,必須將吊臂放下。

1.7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台起重機同時起吊一重物,必須服從專人的統一指揮,兩機的公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綁紮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1.8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捲揚過限把鋼纜拉斷或吊臂後翻。在吊臂全伸變幅至最大仰角並吊鉤降至最低位置時,捲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1.9工作時吊臂仰角不得小於30°,起重機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吊臂的變幅,絕對禁止在吊荷停穩妥前變換操作杆。

1.10起重機在工作時,嚴禁進行檢修和調整。

1.11停工或休息時,不准將吊物懸掛在空中。

1.12工作完畢,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並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公司公章) 專案部專案章)

簽字人簽字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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