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詐騙對擔保責任的影響

2021-03-19 14:53:33 字數 1840 閱讀 2902

趙飛律師

最近一起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我查閱了資料時,發現很多學者、律師對法律的理解發生偏差,甚至有人在使用一些過期的法律依據,所以,我想把我的想法寫出來,和大家共同**。

案件情況是:甲向乙借款10萬元,由丙對該借款進行連帶保證擔保,借款到期後因未能按期還款,乙向丙、甲主張債權過程中,甲因詐騙乙和丙被判刑。現就丙的責任問題發生歧義:

第一種意見: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丙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種意見: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丙承擔過錯責任

第三種意見:借款合同未生效、擔保合同有效,丙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種意見:借款合同有效、擔保合同有效,丙承擔擔保責任

第五種意見: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丙依據結果承擔責任

第六種意見:借款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擔保合同有效,丙承擔擔保責任

我認為本案應屬於第六種情形,丙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1.甲和乙簽訂的《借款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

1.1甲和乙簽訂了《借款合同》,甲的行為現在構成詐騙罪,依據《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為甲的詐騙行為,違背了乙的真實意願,乙有權撤銷該《借款合同》。所以該合同屬於可撤銷的合同。

1.2對部分人提出的《借款合同》無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很多人認為只要是犯罪行為產生的合同就是無效合同,其實這種觀念是在舊的《經濟合同法》產生的,該法第七條規定: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無效。現在該法已經廢止,現行《合同法》將欺詐行為訂立的合同變更為可撤銷合同,是為維護市場經濟的平穩性以及最大保護無過錯方利益的角度出發,由無過錯人來決定合同的效力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覆函》是2023年《合同法》出台前的規定,該解釋已經因《合同法》《刑事訴訟法》的出現而自然廢止。

2.《借款合同》在實踐中不可能被撤銷。

是否撤銷的權利人由出借人享有,往往在借款合同具備知道欺詐條件,也就是能夠行使撤銷權時,出借人已經將款出借與借款人,《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制約借款人的主要依據,如果《借款合同》被撤銷,使得出借人無法保障自己的權利,所以出借人不可能去行使撤銷權。

3. 《借款合同》的撤銷與否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即使被撤銷,依據《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導致的結果是《借款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而非無效。

該條出現無效和可撤銷兩種並列關係,也可以說明兩者是兩種情形而不是一種情形。既然這樣,大家依據《擔保法》第五條主張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的事實依據不存在,所以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

4.《擔保合同》不屬於可撤銷的合同。

部分學者主張《擔保合同》屬於可撤銷的合同,理由是因為擔保人是基於債務人的要求,簽訂了《擔保合同》,現在認定了債務人對擔保人欺詐,那麼《擔保合同》也成為可撤銷的合同。該主張其實和《合同法》的規定是不一致的,因為《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可見撤銷權的行使主體是合同的一方針對另一方。依據《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擔保合同》的主體是保證人和債權人,債務人不是合同主體。而撤銷權是針對合同的當事人的欺詐行為而提起,不能因為第三人的行為而提起,案件中債權人並無欺詐行為,所以擔保人無權提起撤銷之訴。

5.《擔保合同》合法有效,又不存在撤銷條件,擔保人依約應承擔的擔保責任,否則將構成違約。

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1990)新法民請字第2號《關於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

馮樹源從胡強處「借款」的行為既已被認定為詐騙罪行,胡強追索馮樹源所「借」四萬元則屬刑事案件中的追贓問題。因此,對胡要求受馮欺騙的「擔保人」代償「借款」的糾紛,人民法院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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