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扣分標準

2021-03-13 08:31:58 字數 5174 閱讀 1910

華電湖北發電****

一、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扣違章者4分/次,直接領導「聯責」扣2分/次,重**生的違章加倍扣分。

1. 企業未制定《重大操作、重要施工、重大險情領導上崗到位管理制度》。

2.違反企業《重大操作、重要施工、重大險情領導上崗到位管理制度》中任意一條。

3.不執行工作監護制度。

4.熱機操作、電氣倒閘操作時不填寫操作票(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第3.5.

4.9條和電氣部分第4.6.

1條規定可以不用操作票的工作除外)或不執行監護制度,操作時擅自解除「五防閉鎖」裝置。

5.合接地刀閘或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裝設的接地線不符合《安規》要求。

6.高處作業時安全帶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

7.高空作業搭設的腳手架不符合安全規定。

8.不具備相應資格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9.酒後在廠區內駕駛機動車輛或進入現場作業。

10.工作票安全措施執行不到位。

11.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無安全保障的特種裝置。

12.允許批准購置未經國家權威部門鑑定和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13.其它嚴重違章情形。

二、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扣違章者3分/次,直接領導「聯責」扣1.5分/次,重**生的違章加倍扣分。

14.違反規程規定,強令員工違章、冒險作業。

15.用身體的任何部位觸控或蹬踏執行中的裝置或跨越運動中的輸送皮帶,或在靜止、轉動、移動等裝置或輸送皮帶上躺、坐、站立、行走等。

16.在執行中人工清理皮帶滾筒上的粘煤或對裝置進行其他清理工作。

17.執行中將轉動裝置的防護罩開啟,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

18.啟動運輸機械,沒有進行聯絡,也沒有啟動警告鈴。

19.未採取措施或無人監護下進入落煤斗/積灰鬥清理積煤/灰或進行檢修作業。

20.無人監護且未採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單獨進入受限空間進行檢修作業。

21.現場動火作業無監護人即動火。

22.接受電氣操作命令後不作複誦即操作。

23.作業前未進行危險點分析預控。

24.電焊機

一、二次線破損、未接地線或接地線虛接,有嚴重安全隱患。

25.臨時電源無漏電保護裝置,電源線破損,無防壓、防砸措施。

26.搭設和使用無掃地杆、無爬梯、工作面無雙欄杆的腳手架。

27.特殊作業(如:酸鹼作業、焊接、安全閥校驗等)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不穿合適的工作服、戴護目鏡、耳塞。

28.電氣測絕緣、掛接地線操作未帶絕緣手套,在戶外操作電氣帶電裝置未穿絕緣鞋。

29.檢修中拆移裝置或移開溝蓋板,使地面出現孔洞時,未設遮欄、不加蓋板,無警示標誌者。

30.坐在高空欄杆上或在高空建築物邊緣休息。

31.其它較嚴重的違章情形。

三、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扣違章者2分/次,直接領導「聯責」扣1分/次,重**生的違章加倍扣分。

32.作業性違章

32.1防觸電類

32.1.1電氣倒閘操作不核對裝置名稱、編號、位置、狀態。

32.1.2防誤閉鎖裝置解鎖鑰匙未按規定保管使用。

32.1.3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和電氣安全用具,或未按規定定期檢驗。

32.1.4使用不合格的移動式電動工器具。

32.1.5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未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就離開工作現場。

32.1.6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32.1.7使用ⅰ類電動工具金屬外殼不接地;

32.1.8裝置檢修,約時停送電。

32.1.9裝置檢修完畢,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就恢復裝置執行。

32.1.10在帶電裝置附近進行起吊作業時,安全距離不夠或無監護。

32.1.11在電纜溝、夾層、鍋爐煙道內或金屬容器內、管道內潮濕的地方工作,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

32.1.12將電源線鉤掛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

32.1.13漏電保護器動作後,沒有檢查分析動作原因,就合閘送電。

32.1.14無資格人員單獨巡視高壓裝置。

32.1.15使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或使用沒有達到規範要求的熔絲。

32.1.16流動電源箱盤至固定配電盤之間電源線長度大於40m。

32.1.17使用鉗型電流錶測電流時未戴絕緣手套。

32.1.18在電源盤、電纜周圍2m範圍內進行焊、割等高溫作業,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2.1.19電焊機外殼無接地保護;在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容器外未設專人監護。

32.1.20拿長毛竹、梯子、管材等長物進入高壓室、公升壓站無人監護。

32.1.21在帶電裝置周圍用鋼捲尺、皮尺進行測量工作。

32.1.22不了解地下有無電纜即擅自開溝、挖土。

32.1.23在照明回路上接電焊機或其他電源。

32.1.24使用220v及以上電源作為照明電源,無可靠安全措施。

32.2防高處墜落類

32.2.1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帶。

32.2.2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每次使用前未對腳手架進行檢查(無檢查驗收簽名);或腳手架使用期限過期未及時拆除。

32.2.3沿繩索、腳手杆攀爬腳手架、豎井架等。

32.2.4在孔洞邊緣、安全網內休息或倚坐欄杆。

32.2.5搭乘載貨吊籠。

32.2.6站在石棉瓦、油氈、葦箔等輕型、簡易結構的屋面上施工。

32.2.6借助欄杆、腳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設施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起吊物件。

32.2.7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援物上進行工作。

32.2.8繩梯未掛在可靠的支援物上,使用前未認真檢查。

32.2.9在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進行高處作業。

32.2.10穿硬底鞋或帶鐵掌的鞋進行登高作業。

32.2.11冬季高處作業無防滑、防凍措施。

32.2.12隨意移動、損壞、拆除防高處墜落安全設施或移作他用。

32.2.13起吊工件上站人起吊。

32.2.14現場孔、溝、坑四周無安全警界線或圍欄、夜間無充足照明情況下不設警告紅燈。

32.3防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類

32.3.1高處作業人員不用繩索傳遞工具、材料,隨手上下拋擲物件,或高處作業的工器具無防墜落措施。

32.3.2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

32.3.4吊物捆紮、吊裝方法不當(起吊鋼板、管子、毛竹、鋼材等較長易滑構件時採用兜吊的方式);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起吊未經驗收合格的預製構件。

32.3.5在組裝鐵構件與構架時,將手指伸入螺孔進行找正。

32.3.6層面板、聯絡梁串吊時,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2.3.7使用不合格的吊裝用具(機具、器具、索具)。

32.3.8不執行起吊措施,裝置超載執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32.3.8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層建築物、構築物下方通過或停留;或操作鏈條、電動葫蘆時,站在葫蘆的正下方。

32.3.9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區。

32.3.10運輸機械未停穩或挪動時,人員上、下傳遞物件。

32.3.11用吊頭、抓斗或其它載貨裝置輸送人員。

32.3.12腳手架上堆物超過其承載能力。

32.3.13起重工作沒有統一明確的指揮訊號或非起重人員指揮起吊。

32.3.14使用起重裝置吊重物直接進行檢修、加工作業。

32.3.15在裝置管道上,掛吊具起吊重物。

32.3.16吊掛的重物載空中停留較長時間不放至地面,未將葫蘆手拉鏈條栓在起重鏈上,並在重物上加保險繩。

32.3.16起重機工作完畢後,未及時摘除吊鉤上的千斤繩並將吊鉤公升起,或未切斷電源。

32.3.17未正確著裝,在現場穿高跟鞋、涼鞋、短褲、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將辮子或齊肩發盤在工作帽內。

32.3.18高處作業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時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32.4防火防爆類

32.4.1在易爆、易燃區攜帶火種及穿帶鐵釘的鞋;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進入油氣區工作。

32.4.2氫油、天然氣管道動火時不按規定接地線。

32.4.3在氫、油、天然氣區域使用鐵製工具又無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32.4.4對有壓力、帶電、充油、含天然氣氣體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2.4.5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易燃物,工作結束後,未檢查清理遺留物。

32.4.6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裝置上方進行焊接,下方無監護人,未採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32.4.7在密閉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工作。

32.4.8鍋爐水壓試驗時,無關人員在周圍逗留,人員站在焊接堵頭對面或法蘭側面。

32.4.9進入爐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儲存化學藥品、惰性氣體的容器前,沒有進行充分的通風。

32.4.10現場濾油長期無人看管,或無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2.4.11未採取措施即對盛過油的容器施焊。

32.4.12未嚴格按規定要求存放雷管,無專人保管,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倉庫內。

32.4.13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或未定期檢查試驗。

32.4.14使用超過檢定週期的可燃氣體檢測儀。

32.4.15用汽油、易揮發溶劑擦洗裝置、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32.4.16無防爆裝置的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區。

32.4.17隨意排放、傾倒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險化學品。

32.4.18隨意損壞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隨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32.4.19進行天然氣管道檢修前未對天然氣管道進行惰性氣體置換,或置換完未進行檢驗。

32.5防中毒、窒息類

32.5.1從事有毒、有窒息危險作業的人員,未接受防中毒、急救安全知識教育。

32.5.2在氧含量不足20%的工作環境(裝置,容器,井下,地溝等)進行工作。

32.5.3在有毒場所作業時,不佩戴防護用具,無人監護。

32.5.4進入缺氧或有毒氣體裝置內作業時,未將與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絕。

32.5.5對有毒或有窒息危險的工作場所,未制定急救措施、未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5.6對有毒有害場所的有害物濃度,未定期檢測。

32.5.7使用沒有定期檢驗的監測毒害物質的儀器。

32.5.8惰性氣體置換燃氣工作過程中,未制定相應的危險點分析,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33.裝置性違章

33.1防觸電類

33.1.1電氣開關室的門不能從內部開啟。

33.1.2現場電氣開關裝置護蓋不全、帶電部分裸露;

33.1.3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33.1.4地線、零線的連線使用纏繞法,未採用焊接、壓接或螺栓連線方法。

33.1.5公升壓站、主變等構架爬梯、刀閘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轉探照燈外殼沒有直接接地。

違章扣分標準

具體扣分細節如下 交通違法的處理 被交警抓到 1 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2 酒駕,5年內不得再考取駕照。3 不繫安全帶,記3分,罰100元。4 副駕不繫安全帶,記1分,罰50元。5 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3分,罰100元。6 行駛途中抽菸,記1分,罰100元。7 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頂額處罰...

違章扣分標準

機動車不按交通訊號通行的,罰款150元,扣3分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 以下的,罰款200元,扣3分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 的,罰款500元,每超5公里加200,最高2000元,扣6分 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指示的,罰款100元,扣2分 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罰款100元,扣2分 機動車違...

交通違章扣分標準參考

1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並處吊扣駕駛證12個月,記分12分。2 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並處吊扣駕駛證12個月,記分12分。3 挪用 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記分12分。4 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記分12分。5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