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鑑定申請書

2021-03-10 23:42:45 字數 1138 閱讀 3173

申請人:福州某醫院,住址:福州市台江區光明路1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申請人:陳某某,女,2023年9月11日出生,漢族,現住福州市。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陳某某的傷殘程度按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標準進行重新鑑定。

事實與理由

2023年7月10日,被申請人因停經48天到申請人福州某醫院就診,要求終止妊娠,申請人為其行宮腔可視取胚術後引發繼發性閉經、宮腔粘連等症狀。後被申請人自行委託福建某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福建某司法鑑定所做出的鑑定意見認定被申請人傷殘程度屬二級乙等。該鑑定意見書認定事實有誤,具體原因如下:

一、被申請人對因手術引發的宮腔粘連、繼發性閉經等後果存在過錯。

被申請人於2023年7月10日首次到申請人處福州某醫院就診要求終止妊娠,經申請人檢查,被申請人宮頸糜爛且**有大量膿性分泌物,申請人建議被申請人3~5日後再行宮腔可視取胚術,並告知被申請人手術可能存在的風險,包括術後無月經、出血、宮腔粘連、**綜合症、感染等。被申請人要求即行該手術,並在病歷上簽名。手術進行順利,被申請人感覺良好,無明顯不適症狀。

在申請人明確被申請人告知手術風險並建議其**3~5天後再行手術,被申請人強烈要求行宮腔可視取胚術,對術後出現的宮腔粘連、感染存在過錯。

2、福建某司法鑑定所作出的鑑定意見與福州市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衝突,認定被申請人的傷殘等級有誤。

福州市醫學會作出的榕醫鑑字[2011]xx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認定本病例屬於**丁等醫療事故,申請人負主要責任。且因**手術本身就存在的巨大風險,申請人雖存在操作不當的行為,並不必然、直接導致被申請人不孕的結果,且被申請人在之前的庭審中承認,庭審時已行經,則存在懷孕的可能。,認定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屬於二級乙等存在明顯錯誤。

3、被申請人在訴訟前獨自委託進行鑑定違反司法鑑定程式。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試行)》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或者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被申請人在訴訟之前獨自委託福建某司法鑑定所進行傷殘程度鑑定,違反司法鑑定的程式,故福建某司法鑑定所作出的鑑定意見應不予採納。

綜上,為定紛止爭,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申請對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進行鑑定。

申請人: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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