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8 06:09:42 字數 3782 閱讀 9877

1 電氣執行安全

1.1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水電生字[1977]第113號)。

1.2 電氣作業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1.3 電氣作業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1.4 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氣工具。

1.5 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裝置和線路的執行與檢修;必須按《**性環境防爆電氣裝置通用要求》(gb3836 1)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執行。

1.6 電氣裝置必須要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定期檢測。

1.7 變、配電所必須制訂符合現場情況的現場執行規程,並在其規程中明確規定值班人員的職責。

1.8 執行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1.9 高壓裝置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並符合裝置不停是怕安全距離。

1.10 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裝置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鞋,並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1.11在高壓裝置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在帶電裝置附近工作時,必須由二人執行,並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1.12 供電部門與使用者聯絡,進行有關電氣倒閘操作時,值班人員必須複誦,核對無誤,並將聯絡內容、時間和聯絡人姓名記錄在案。

1.13 靜電除霧(塵)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13.1用於靜電除霧或靜電除塵的高壓直流電源,要根據除霧氣量、濃度或塵埃粒子最大荷電量,供給與這一狀態相適應的最高電壓,以維持其最大場強和最大的電量電流。

1.13.2除霧、除塵器電源應有自動穩壓、穩流裝置,使最高壓略低於閃絡極限電壓,在短路故障和超載時,應能迅速自動切斷高壓並報警。

1.13.3配電控制櫃及高壓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電阻小於3歐姆。

1.13.4高壓整流油箱及附屬高壓裝置,應安裝在專用單獨配電間或金屬網格內,每個控制櫃分開設定,配電間應設門開關,開啟配電間門,高壓自動跳閘,以利安全。

1.13.5高壓整流油箱,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要吊芯檢查,但應定期進行測試檢查。

1.13.6高壓矽整流器不得在空載狀態進行開關試驗,要做時,一定要將高壓接入除霧(塵)器電場。單獨試驗控制櫃(不接高壓主整流油箱),輸出端需接一些負載,再通電試驗。

1.13.7油箱(高壓整流器)高壓測量輸出端子(接地柱),應與測量表計和險加電阻接地,不允許在通電狀態下斷開此電路。

1.13.8油箱高壓輸出應經無感阻尼電阻接入電場。

1.13.9高壓配電間應設專用接地閘刀,在除霧(塵)器停用或檢查時將高壓輸出接地。

1.14 根據實際情況和季節特點,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2 電氣檢修安全

2.1 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並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後方可作業。

非電工和無證者不得從事電氣檢修工作,電氣檢修作業必須兩人以上同時進行。

2.2 一般情況下,不應在電氣裝置、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停電後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醒目標示牌,工作未結束,嚴禁任何人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2.3 因生產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必須帶電作業時,按照《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帶電作業規定辦理。經主管電氣的工程技術負責人批准,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對帶電作業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2.4 在停電線路和裝置上裝設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後,在工作地段兩側掛接地線。

2.5 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揮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准進行作業。

2.6 外線、杆、塔、電纜檢修,在作業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後方可作業。

2.6.1變、配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鄰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並掛好接地線後,在停電線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標誌,設專人監護,防止誤登杆、塔。

2.6.2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必須採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2.6.3對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2.6.4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杆、塔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2.6.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業前,必須認真檢查,防止倒桿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線拆除後,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並按工作終結輸匯報手續。

2.6.6在同桿共架的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安全距離應小於在帶電線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離,為此,線路不但要有線路名稱,還要有上、下、左、右的稱號。

登桿、塔和檢修作業時每基杆、塔都應設專人監護。

2.7 在帶電裝置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的為1.5公尺;10kv以上的為3公尺。

2.8 更換熔斷器,要嚴格按照規定選用合適的熔絲,不准用其它金屬絲代替。

2.9 架設臨時線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辦理「臨時接線裝置審批單」,380伏絕緣良好的橡皮臨時線懸空架設距地面:室內不少於2.5公尺,室外不少於3.5公尺。

3 接用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3.1 嚴禁亂接、亂拉臨時電氣線路,因生產急需架設、安裝臨時電氣線路前,使用部門應填寫「臨蛙線路審批表」,報送動力科,經檢查認為有架設必要,且符合安全規程時予以批准,並應明確使用期限後方可派持有合格證的電工進行架設、安裝。

3.2 電工在安裝臨時線路前,必須查全「臨時線路審批表」,方可進行架設、安裝,否則有權拒絕。

3.3 臨時性用電時,不論每台電器裝置本身有無控制開關,均應在靠近該裝置的牆上或柱上,加裝控制開關及保障熔絲,其防護罩應完整無缺,在室外應有防水保護,開關不得放在地上,並禁止將動力線直接接在電源幹線上。

3.4 接用臨界時線使用期限為乙個月(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延長至三個月),超過期限應安裝正式線路。經批准安裝使用不滿乙個月的臨時線,在使用期滿,需繼續使用,必須期滿前一天續辦延長手續,報動力科批准,但前後時間相加不得超過乙個月。

3.5 臨時線使用期滿,使用部門必須在期滿後的一天內拆除,動力科負責複查,如發現不拆除,動力科有權責令拆除。凡因未拆除臨時線而由此發生事故,要追查使用部門責任。

3.6 臨時線接線裝置如發生危險,並證明確係裝置不良,應由承裝人員負責。

3.7 在易燃、易爆車間、場所、倉庫、罐區等和吊機旋轉擺度範圍內及附近周圍不得架設臨時電線。

3.8 臨時電線與裝置、水管、蒸汽管、門窗等距離應在3公尺以外(水平重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不低於6公尺。

3.9 臨時電線應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並禁止超負荷進行。線路裝置要採取固守懸空架設或沿牆鋪設,禁止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掛線,架設時戶內離地高度不低於2.

5 公尺,戶外不低於3.5公尺。臨時線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加可靠的防護如用膠皮線、橡套電纜,在過路處設有硬質的套管防護。

3.10臨時電線嚴禁採用「一地一線」制安裝電器照明及其它用電裝置,臨時用電的馬達等金屬外殼,必須接地或接零。

3.11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更動安裝好的臨時線。拆除臨時線前應先切斷電源,臨時用電的裝置和照明等拆除後,不應留有可能帶電的導線。如必須保留導線,應將電源切斷,將線頭包以絕緣布帶。

3.12臨時用電設施應有專人維護,定期檢修和試驗。

4 使用移動電具的安全規定

4.1 移動電具必須有專人保管,專人維護保養。操作時應二人以上進行,乙個操作,一人監護。

4.2 使用的移動電具應具有雙「回」字標記。

4.3 工作前要檢查開關、導線的絕緣是否良好,導線不應置於高溫或熱的物件上,並要防止重物及尖銳物質損傷導線。

4.4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4.5 在潮濕或含酸類物質的場所宜戴絕緣手套,應穿膠鞋或用絕緣墊板等措施。使用中發現外殼有漏電或其它故障時,應立即停止工作,修好後方能繼續使用。

4.6 工作完畢或停止工作時,應立即切斷電源。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寧波杭鋼富春管業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氣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發生觸電事故,確保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主要引用如下電氣安全法規 標準和規程 一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dl408 91 dl409 91 二 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範gbj65 83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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