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中涉及到強電ups以及接地的規範

2021-03-08 01:06:36 字數 5206 閱讀 5416

【條文說明】3.9 安全防範系統的雷電防護設計,也是系統安全性設計的重要內容。對於固定目標而言,安全防範系統常常是以建築物或構築物為載體的,因此做好建(構)築物本身的雷電防護是安全防範系統雷電防護的基礎和前提。

然而,由於安防系統在本質上是一套電子資訊系統,因而除了建(構)築物的雷電防護之外,安防系統重點關注資訊系統的雷電防護問題。在理論上,建(構)築物防雷與資訊系統防雷有著不同的性質和內容。對資訊系統的雷電防護問題,國際標準化組織(如iec)和我國的雷電防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都在組織專家制定相關標準。

本規範提出的防雷設計要求,主要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和《建築物電子資訊系統防雷技術規範》gb50343的相關規定並結合我國安全防範系統遭受雷擊損害的實際情況提出的,設計重點應放在監控中心的防雷與接地設計。

【條文】3.9.1 建於山區、曠野的安全防範系統,或前端裝置裝於塔頂,或電纜端高於附近建築物的安全防範系統,應按《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的要求設定避雷保護裝置。

【條文】3.9.2 建於建築物內的安全防範系統,其防雷設計應採用等電位連線與共用接地系統的設計原則,並滿足《建築物電子資訊系統防雷技術規範》gb50343的要求。

【條文】3.9.3 安全防範系統的接地母線應採用銅質線,接地端子應有地線符號標記。

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ω;建造在野外的安全防範系統,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ω;在高山岩石的土壤電阻率大於2000ω·m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20ω。

【條文】3.9.4 高風險防護物件的安全防範系統的電源系統、訊號傳輸線路、天線饋線以及進入監控室的架空電纜入室端均應採取防雷電感應過電壓、過電流的保護措施。

【條文】3.9.5 安全防範系統的電源線、訊號線經過不同防雷區的介面處,宜安裝電湧保護器;系統的重要裝置應安裝電湧保護器。

電湧保護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裝置應作等電位連線。等電位連線帶應採用銅質線,其截面積應不少於16mm 。

【條文】3.9.6 監控中心內應設定接地匯集環或匯集排,匯集環或匯集排宜採用裸銅線,其截面積應不小於35mm。

【條文】3.9.7 不得在建築物屋頂上敷設電纜,必須敷設時,應穿金屬管進行遮蔽並接地。

【條文】3.9.8 架空電纜吊線的兩端和架空電纜線路中的金屬管道應接地。

【條文】3.9.9 光纜傳輸系統中,各光端機外殼應接地。光端加強芯、架空光纜接續護套應接地

【條文說明】7.7 防雷與接地檢驗也是系統安全性檢驗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南北東西的氣候環境、雷電環境、地質土壤環境等因素差異較大,因此雷電防護和接地施工的難度也各不相同。

對安防工程的防雷接地檢驗應按相關標準和具體工程的設計要求,重點實施對室外前端裝置的雷電防護檢查和監控中心的接地設施檢(查)驗。

【條文】7.7.1 防雷設施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系統防雷設計和防雷裝置的安裝、施工,結果應符合本規範3.9節相關條款的規定。

2 檢查監控中心接地匯集環或匯集排的安裝,結果應符合本規範第3.9.6條和第6.3.6條第4款的規定;

3 檢查防雷保護器數量、安裝位置,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

【條文】7.7.2 接地裝置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監控中心接地母線的安裝,結果應符合本規範第3.9.3條和第6.3.6條第4款的規定。

2 檢查接地電阻時,相關單位應提供接地電阻檢驗報告。當無報告時,應進行接地電阻測試,結果應符合本規範第3.9.

3條的規定。若測試不合格,應按本規範6.3.

6條第3款的要求進行整改,直至測試合格。

6.1.2 辦公建築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幹表6.1.2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於或低子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6.1.3 商業建築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於表6.1.3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子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6.1.4 旅館建築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於表6.1.4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於或低於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6.1.5 醫院建築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於表6.1.5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於或低子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勸塞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6.1.6 學校建築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幹表6.1.6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於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6.1.7 工業建築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於表6.1.7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於或低於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8.1.1 電子資訊系統機房用電負荷等級及供電要求應根據機房的等級,按照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及本規範附錄a 的規定執行。

8.1.2 電子資訊裝置供電電源質量應根據電子資訊系統機房的等級,按照本規範附錄a 的要求執行。

8.1.3 供配電系統應為電子資訊系統的可擴充套件性預留備用容量。

8.1.4 戶外供電線路不宜採用架空方式敷設。當戶外供電線路採用具有金屬外護套電纜時,在電纜進出建築物處應將金屬外護套接地。

8.1.5 電子資訊系統機房應由專用配電變壓器或專用迴路供電,變壓器宜採用乾式變壓器。

8.1.6 電子資訊系統機房內的低壓配電系統不應採用tn-c系統。電子資訊裝置的配電應按裝置要求確定。

8.1.7 電子資訊裝置應由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不間斷電源系統應有自動和手動旁路裝置。確定不間斷電源系統的基本容量時應留有餘量,不間斷電源系統的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e≥1.2p8.1.7-1)

式中 e--不間斷電源系統的基本容量(不包含備份不間斷電源系統裝置)(kw/kva)

p—電子資訊裝置的計算負荷(kw/kva)。

8.1.8 用於電子資訊系統機房內的動力裝置與電子資訊裝置的不間斷電源系統應由不同的迴路配電。

8.1.9 電子資訊裝置的配電應採用專用配電箱(櫃),專用配電箱(櫃)應靠近用電裝置安裝。

8.1.10 電子資訊裝置專用配電箱(櫃)宜配備浪湧保護器(spd)電源監控和報警裝置,並提供遠端通訊介面。

當輸出端中性線與pe線之間的電位差不能滿足裝置使用要求時,宜配備隔離變壓器。

8.1.11 電子資訊裝置的電源連線點應與其他裝置的電源連線點嚴格區別,並應有明顯標識。

8.1.12 a 級電子資訊系統機房應配置後備柴油發電機系統,當市電發生故障時,後備能夠柴油發電機能承擔全部負荷的需要。

8.1.13 後備柴油發電機的容量應包括ups的基本容量、空調和製冷裝置的基本容量、應急照明及關係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負荷容量。

8.1.14 並列執行的發電機,應具備自動和手動併網功能。

8.1.15 柴油發電機周圍應設定檢修用照明和維修電源,電源宜由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

8.1.16 市電與柴油發電機的切換應採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動轉換開關。自動轉換開關檢修時,不應影響電源的切換。

8.1.17 敷設在隱蔽通風空間的低壓配電線路應採用阻燃銅芯電纜,電纜應沿線槽、橋架或區域性穿管敷設;當電纜線槽與通訊線槽並列或交叉敷設時,配電電纜線槽應敷設在通訊線槽的下方。

活動地板下作為空調靜壓箱時,電纜線槽(橋架)的布置不應阻斷氣流通路。

8.1.18 配電線路的中性線截面積不應小於相線截面積;單相負荷應均勻地分配在三相線路上。

8.2.1 主機房和輔助區一般照明的照度標準值宜符合表8.2.1的規定,照度標準值的參考平面為0.75m水平面。

表8.2.1主機房和輔助區一般照明照度標準值

8.2.2 支援區和行政管理區的照度標準值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5oo34)的有關規定執行。

8.2.3 主機房內的主要照明光源應採用高效節能螢光燈,螢光燈鎮流器的諧波限值應符合國家標準《電磁相容限值諧波電流發射限值》(gb-17625.

1)的有關規定,燈具應採用分割槽、分組的控制措施。

8.2.4 輔助區宜採用下列措施減少作業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1.視覺作業不宜處在照明光源與眼睛形成的鏡面反射角上;

2.宜採用發光表面積大、亮度低、光擴散效能好的燈具;

3.視覺作業環境內應採用低光澤的表面材料。

8.2.5 工作區域內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勻度不應小於0.7,非工作區域內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於工作區域內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2.6 主機房和輔助區內應設定備用照明,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於一般照明照度值10%;有人值守的房間,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於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備用照明可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8.2.7 電子資訊系統機房應設定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標誌燈,主機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於51x。其他區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於51x。

8.2.8 電子資訊系統機房內不應採用0 類燈具,當採用i 類燈具時,燈具的供電線路應有保護線,保護線應與金屬燈具外殼做電氣連線。

8.2.9 電子資訊系統機房內的照明線路宜穿鋼管暗敷或在吊頂內穿鋼管明敷。

8.2.10 技術夾層內應設照明,採用單獨支路或專用配電箱(櫃)供電。

8.3.1 主機房和輔助區的地板或地面應有靜電洩放措施和接地構造,防靜電地板或地面的表面電阻或體積電阻應為2.

5×l04~1.0109ω。且應具有防火、環保、耐汙耐磨效能。

8.3.2 主機房和輔助區中不使用防靜電地板的房間,可敷設防靜電地面,其靜電效能應長期穩定,且不易起塵。

8.3.3 主機房內的工作檯面材料宜採用靜電耗散材料,其靜電效能指標應符合8.3.1的規定。

8.3.4 電子資訊系統機房內所有裝置可導電金屬外殼、各類金屬管道、金屬線槽、建築物金屬結構等必須進行等電位連線並接地。

8.3.5 靜電接地的連線線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化學穩定性,宜採用焊接或壓接,當採用導電膠與接地導體粘接時,其接觸面積不宜小於20cm2。

8.4.1 電子資訊系統機房的防雷和接地設計,應滿足人身安全及電子資訊系統正常執行的要求。

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和《建築物電子資訊系統防雷技術規範》gb-50343的有關規定。

8.4.2 保護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按其中最小值確定。

8.4.3 對功能性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單獨設定接地線的電子資訊裝置,接地線及與其它接地線絕緣;接地線與接地線宜同路徑敷設。

8.4.4 電子資訊系統機房內的電子資訊裝置應進行等電位聯結,並應根據電子資訊裝置易受干擾的頻率及電子資訊系統機房的等級和規模,確定等電位聯結方式,可採用s型、m型或**混合型。

8.4.5 採用m型或**型等電位聯結方式時,主機房應設定等電位聯結網格,網格四周應設定等電位聯結帶,並應通過等電位聯結導體將等電位聯結帶就近與接地匯流排、各類金屬管道、金屬線槽、建築物金屬結構等進行連線。

每台電子資訊裝置(機櫃)應採用兩根不同長度的等電位聯結導體就近與等電位聯結網格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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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築防火及安全疏散 1 防火門 包括自行關閉 順序關閉設施,反饋訊號 2 防火窗 3 防火捲簾 包括手動 自動控制裝置 4 防火閥 5 推閂式外開門 6 消防電梯 1 轎廂內的專用 2 首層消防專用操作按鈕 3 消防電梯井底排水設施 二 消防給水 1 消防水池 包括取水口 取水井 2 室外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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