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擔保與合同保全

2021-03-04 01:08:50 字數 1334 閱讀 9513

一、概念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定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於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於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二、特徵

(一)合同擔保的特徵

1、從屬性:指合同擔保從屬於所擔保的債務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債依存的合同。合同擔保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因主合同的變更而變更,因主合同的消滅而消滅,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2、補充性:指的是合同擔保一經成立,就在主債關係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係。

3、保障性:指合同擔保是用以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二)合同保全的特徵

其一、合同保全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也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根據債的相對性和合同相對性的原理,合同之債主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法律賦予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而行使這兩項權利的直接後果就會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產生效力,這就與合同相對性原則不同。

因此,人們說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其二、合同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後到履行完畢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採用。這說明合同保全措施的運用,與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是否實際履行義務,並沒有必然的聯絡。

但合同如果說沒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無效乃至被撤銷的,債權人就沒有了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這兩種措施都是通過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保證債權人權益的合法實現。根據合同保全原則,無論債務人是否實施了違約行為,只要債務人採取不正當的手段處分其財產,並且這種行為直接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時,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

也可以這樣說,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於保障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實現。

三、合同擔保與合同保全的區別

1、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範疇。

2、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3、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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