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書律師擬定版本

2021-03-04 00:32:36 字數 911 閱讀 8173

解除合同通知書

至: *** 女士

本人與你於 20xx 年 9 月 25 日開始合作經營******x壽司店鋪,鑑於上述店鋪合作對你積累的信任,加之無過多心眼,就按照你的意願,先把雙方合作第二間店鋪(******x自助餐廳)經營後,雙方再簽訂相關合同,第二間店鋪賬目及資金均歸你負責管理及支出,期間,本人想檢視店鋪經營賬目,被你拖了3個月左右才給整理檢視,本人當時要求會計核算,你堅決反對,你說會自己理順出來給我,賬目單據及資金都歸你管理,你單方算出賬目有多少可信度?所以你以本人不信任你為由發生爭吵。店鋪是雙方投資合作經營的,本人享有法律賦予的監督及查核的權利。

後本人多次與你溝通簽訂相關合同,但你總是諸多藉口拒簽。而後,你變本加厲,並以此沒有合同作為威脅(本人不應該享有這麼多股份、不給本人股份都可以等),導致雙方合作意願破滅,以致雙方決定分開經營。但你以雙方沒有簽訂合同威脅本人(如果店鋪本人來經營,店鋪評估價值x萬,如果你來經營只會給回我投資資金),本人被迫無奈,於 20xx 年 11月 1 日並非本人意願的情況(你說馬上籤,不簽馬上撕掉,去宣布破產,本人什麼也無法得到)與你簽訂了《店鋪股份經營權轉讓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對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及第5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本人與你簽訂的《店鋪股份經營權轉讓合同》屬於顯失公平及脅迫手段訂立的,應屬於無效或可撤銷合同,現本人正是通知你解除雙方簽訂的《店鋪股份經營權轉讓合同》,雙方不承擔該合同任何權利及義務。

以上內容,專此通知,望你慎重對待,及時處理解除合同事宜,並結算本人相關店鋪收益,以避免擴大損失,增加訴累。

通知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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