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常識》主觀題2019

2021-03-04 00:09:29 字數 5056 閱讀 6973

(2015.10.浙江選考測試卷.

42)張某發現, 某商場的裝飾櫥窗中有一幅廣告, 其中的婚紗照很像自己與妻子的。他想起自己與妻子上個月曾在某照相館拍過婚紗照。經證實, 商場廣告中的**果然是張某的婚紗照, 商場則是從照相館購買了張某的婚紗照。

(1) 照相館侵犯了張某的哪項權利? 簡要說明理由。( 3分)

(2) 照相館應當承擔哪些民事法律責任? ( 3分)

(1) 侵犯了張某的肖像權。我國民法通則和司法解釋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 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 裝飾櫥窗等, 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本案中, 照相館未經張某同意, 以營利為目的, 將張某及其妻子的婚紗照轉賣給商場作廣告的行為, 侵犯了張某的肖像權。

( 3分)

(2) 照相館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照相館應當承擔停止侵害、 消除影響、 賠禮道歉等民事侵權責任。( 3分)

(2015.嚴州中學模擬考試.07)2023年8月21日至9月1日之間,鄒恒甫在其加v實名認證的新浪微博中連續發布十多條資訊,指稱北京大學院長、主任、教授與夢桃源公司女服務員存在不正當關係。

2023年9月,北京大學、夢桃源公司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將鄒恒甫訴至法院。2023年8月20日,一審法院判決鄒恒甫的行為構成侵權。鄒恒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一中院。

2023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上訴人鄒恒甫的行為已超出了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邊界,應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指出本案中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6分)

(2)本案中鄒恒甫應該怎樣承擔侵權責任?(4分)

(1)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3分)作為本案的原告,北京大學和夢桃源公司都是民事主體,都依法享有名譽權,受到法律的保護。

本案被告對北京大學的院長、主任、教授和夢桃源公司的服務人員編造虛假事實,在網路上予以公開,對原告名譽權構成損害。(3分)

(2)本案中被告應立即停止侵權,刪除涉訴微博,並在其新浪實名認證微博首頁公開發表致歉宣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4分)

(2016.台州中學期中)31.王某最近買了個蘋果6手機,於是他將自己曾使用過的蘋果5s手機賣給李某。雙方協商售價為3800元,李某當即預付1800元並把手機帶走。

雙方當時還約定一周內李某付清餘款2000元。不料第二天發生**,手機被砸壞,李某拿著手機找到王某,要求退預付款1800元,而王某認為手機已賣給李某,不僅不同意歸還1800元,還要求李某付清餘款2000元。

(1)我國法律規定的物權有哪幾種?本案涉及哪一種物權?(4分)

(2)王某的要求是否成立?理由是什麼?(8分)

(1)物權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本案涉及的是所有權。(4分)

(2)王某的理由成立。首先,李某與王某之間的合同處於自願,意思表示一致,是有效合同。其次,動產所有權取得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進行。

在本案中按照雙方的協商,李某預付1800元,王某將手機交給李某,財產所有權已歸李某。最後,**雖為不可抗力,但是此時所有權為李某。因此,手機的損壞應由李某自己承擔。

王某有權要求李某履行合同,付清剩下的2000元。(8分)

(2016浙江高考.43)甲繼承其父遺產,一架古董級的鋼琴和一間林中小屋。收藏家乙意欲此鋼琴和小屋,為此三顧茅廬。

甲深受感動,遂於2023年2月5日與乙簽訂了買賣合同。乙當即付清小屋款項並運走鋼琴。合同約定雙方於2023年2月10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屆時乙應付清鋼琴的款項。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2023年2月9日夜降暴雨,引發泥石流,徹底沖毀了該小屋。甲念及父恩,十分懊悔,向乙提出鋼琴不賣了,要求送還。

(1)甲向乙提出退還鋼琴時,鋼琴的所有權歸誰?為什麼?(5分)

(2)2023年2月9日,天降暴雨之前,林中小屋的所有權歸誰?為什麼?(5分)

(1)歸乙。鋼琴屬於動產,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方式一般為交付。2023年2月5日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後,乙運走鋼琴,交付已完成,鋼琴的所有權轉移。

(2)歸甲。林中小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經產權過戶登記,始發生所有權轉移。甲與乙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林中小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改變。

(2015.10浙江選考.42)從事運輸的趙某與h二手車**公司簽訂了購車合同,約定以30萬元的**購買該公司一輛運輸車,並按約定交納了5萬元定金。

趙某在約定期限的最後一天交款提車卻遭拒絕。原來,h公司已將該車以38萬元賣給了周某,並幫助周某辦理了過戶手續。趙某要求h公司繼續履行合同,而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定金。

雙方協商無果。趙某因此受到較大損失,遂將h公司訴至法院。

運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識》的知識,結合以上案例,回答下列問題:

(1)判斷趙某能否獲得該車的所有權,並說明理由。(3分)

(2)指出h公司應承擔何種民事法律責任及承擔方式。(3分)

(1)不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機動車屬於動產,由於價值較大,其產權的取得、變更,需要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本案中,h公司已將該車賣給周某,並幫助周某辦理了過戶手續,所有權應歸周某。

(2)h公司應承擔民事違約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本案情況,該公司應雙倍返還定金,還應承擔一定數額的賠償金。

(2013.浙江高考.08)張三在2023年8月以40萬元的借個購買了本市陽關小區的一套商品房。

因生意資金周轉需要。2023年12月張三委託房產中介**該商品房。李四對張三的商品房非常滿意,並與張三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於2023年8月16日之前付清房款50萬元。

張三看到房價快速**,2023年8月5日以80萬元的**將該商品房賣給王五,雙方簽訂購房合同並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李四得知這一情況後,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張三與王五的買賣行為無效。

根據以上案情回答以下問題。

(1)李四和王五誰該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為什麼?(5分)

(2)未取得所有權的一方是否有權獲得賠償?為什麼?(5分)

王五。理由:不動產的取得,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

本案中,張三與李四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辦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故李四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張三與王五簽訂了購房合同並辦理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故王五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

李四有權要求張三賠償損失。理由:合同雙方都有履行合同的義務,違約方應當賠償損失。張三與李四簽訂的合同有效,但張三卻一物二賣使得合同無法履行,張三的行為構成違約。

(2016.4浙江選考.42) 2023年,金某申請的「非誠勿來」商標被國家商標局核准註冊,核定服務專案為「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所」等,隨即他以「非誠勿來」為名開設婚姻介紹所。

同年,s電視台婚戀交友節目《非誠勿來》開播並收取大量廣告費,影響了金某商標正常使用,金某將其告上法庭。在訴訟過程中,s電視台進行了抗辯並向法院提交版權登記證書、《非誠勿來》**內容等。近日終審法院判決該電視台構成侵權。

運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識》的知識,結合本案,回答下列問題:

(1)簡要分析法院判決s電視台侵權的理由。(3分)

(2)指出在本案訴訟過程中s電視台是否應承擔舉證責任,並說明理由。(3分)

(1)金某「非誠勿來」商標處於法定保護期內,s電視台未經其許可,在營利性婚戀交友節目上使用該商標,屬於以營利為目的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金某相同的商標。(3分)

(2)應該承擔舉證責任。(1分)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決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在訴訟中,s電視台進行抗辯,有責任向法院提供證據。(2分)

(2014.浙江高考.08)馬騰飛(15歲)所在學校內有一台自動售貨機,裡面擺放著多款飲料,每款飲料下方都有相應的**標籤和按鈕。

一天課間休息時,馬騰飛感覺口渴,來到該自動售貨機旁邊,投入對應**的硬幣,並在自己想買的飲料下方按下按鈕。馬騰飛看到飲料出現在出口處,卻因出口處故障未能去除該瓶飲料。

針對本案例結合所學法律知識,回答下列問題:

(1)分析本案中合同訂立過程的兩個階段。(4分)

(2)本案中馬騰飛是否取得飲料的所有權?說明理由。(6分)

(1)合同訂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本案中自動售貨機擺放飲料,標明**,設定按鈕的行為是要約;馬騰飛投入硬幣,按下按鈕的行為是承諾。

(2)否。理由: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是交付;本案中飲料屬於動產,飲料並沒有交付給馬騰飛占有,因此,馬騰飛並沒有取得該瓶飲料的所有權。

(2015.浙江高考.08)經討價還價,村民陳某覺得購買王某的耕牛。

付款後,陳某臨時去外地看望好友,行前與王某約定兩天後來牽牛耕牛。第二天,張某也找到王某購買耕牛。由於張某出價比陳某高,王某遂決定將同一耕牛賣給張某,張某當即付款牽牛耕牛。

第三天,陳某到王某家牽牛,發現耕牛已被王某賣給他人,非常生氣,與王某發生爭執。

結合所學知,回答下列問題並分析說明理由。

(1)本案中,誰誰取得耕牛的所有權?(6分)

(2)王某違反了哪項合同履行原則?(4分)

(1)張某取得耕牛的所有權。理由:①耕牛屬於動產。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對於動產,一般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權。②本案中,陳某付了款,但沒有牽走耕牛.未發生實際交付。

張某付了款並牽走耕牛,因此,張某取得耕牛的所有權。

(2)王某違反了合同履行的誠實信用原則。理由:①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應該格守信用,言行一致,應盡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實現對方的合同權利。

②在本案中,王某沒有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濫用了自己的權利,違反了合同履行的誠實信用原則

(2012.浙江高考.08)張先生婚後多年無子,遂與李女士簽訂合同,約定李某和他生乙個孩子,他支付給李某10萬元。

一年後,李某生下了她和張先生的孩子,但張先生在孩子出生前夕因車禍去世。孩子出生後不久,李某手持合同找到張先生的妻子王某,要求其如約支付報酬。王某認為該合同無效,拒絕支付。

李某又提出孩子有繼承張先生遺產的權利。王某稱雖然孩子是張先生的骨肉,但張先生生前沒有留下遺囑,遺產怎麼分配自己說了算。

根據所學法律知識,回答下列問題並分別說明理由。

(1)張先生和李某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5分)

(2)從實體法上說,該孩子是否有繼承張先生遺產的權利?(5分)

(1)無效。合同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張先生與李某簽訂的合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無效。

(或:法律規定,有效合同要求訂立合同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外在表示行為與內心意思一致,並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張先生和李某簽訂的合同違反了社會公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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