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

2021-03-04 00:06:23 字數 4848 閱讀 5486

總承包方:

乙方: 為了加強總分包的安全管理,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保證人身、裝置安全,確保施工期間總承包方與分包方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並按照總承包合同中附件12、附件13中的條款,經雙方平等協商、意見一致,自願簽訂如下安全生產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安全生產政策、法律、法規。

第二條:總承包方的工作

1、總承包方有權要求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熟練掌握事故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2、總承包方管理人員有權制止乙方人員違紀作業,並按規定給予處罰。

3、總承包方有權對安全意識差、不聽安全生產指揮的乙方人員責令退場。

4、開工前,總承包方工程負責人和專業人員與乙方負責人和專業人員進行總交底,並由雙方簽名的交底記錄。

5、要求並指導乙方管理人員做好對屬於乙方人員的安全教育及交底工作並記錄。

6、乙方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類違反規程、制度的違章行為,總承包方有權制止,直至要求乙方暫停施工落實整改。

7、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總承包方應盡量向乙方提供工作方便,使工程圓滿完成。

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總承包方必須進行安全資質審查,乙方應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法人資格證書(法人授權委託書)、安全資格證書、施工人員的身體健康證明、施工安全工器具登記表、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以及乙方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9、在施工過程中,總承包方發現乙方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有權立即制止,並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第三條:乙方的工作

1、乙方對所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對現場所屬作業人員的進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負責。並向總承包方交納安全施工保證金。

2、乙方必須建立安全管理機制,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認真開展安全管理工作,並隨時和總承包方互通情況。開工前應自上而下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員掌握工程情況,危險作業點以及施工安全措施。

3、必須設專職安全員並常駐現場,保持現場施工作業期間必須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並經常向總承包方匯報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4、乙方負責為所有乙方工作人員辦理醫療及工傷社會保險,並根據需要為從事高度危險工作的人員購買適當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任何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負責。

5、乙方在工程現場人員必須有配備齊全的安全防護用品,不能滿足安全工程需要時,人員不得進入工程現場。

6、進行特種作業,如:起重工、架子工、電工、焊工等工作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7、乙方對所屬工作人員的身體素質、精神狀況、技能水平、作業中的安全行為負責;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年齡超過60歲的人員;乙方保證不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的老、弱、病、殘等人員進行施工。

8、乙方每次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進行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並不超過檢驗週期。

9、在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總承包方安全、文明生產(施工)規定的有關部分。乙方對總承包方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並接受總承包方安全監督部門和工程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10、乙方必須接受總承包方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發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產執行的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總承包方安全監督部門。

11、乙方所承擔的施工(檢修)專案必須編制安全措施或作業指導書,複雜的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乙方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經監理審查合格後實施。無安全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不允許開工。

12.其他應補充的條款:(2)乙方設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管理;(3)乙方定期參加總承包方負責人組織的安全活動; (3)總承包方有權對乙方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監督抽查,並對不符合要求的人員無條件清退出現場。(4)乙方應提前對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做記錄,進入工地前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考試並確保合格,不合格者不得進入現場(5)乙方負責所承包工程全套安全資料的整理歸集並接受總包方的檢查。

13、乙方在施工現場進行工作時,只能在規定的工作區域內進行工作,不得隨意擴大工作範圍,不得隨意超越工作區域,不得亂動與施工無關的裝置,不得隨意拉臨時用電線路,確因工作需要需增加臨時用電時,必須經總承包方同意方可進行。

14、乙方應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確保施工安全。因違章造成不安全情況發生的,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5、施工過程中乙方必須執行總承包方提出的安全管理意見,自覺做好施工現場的文明生產,不對周圍環境造成汙染。

16、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時,乙方應交納給總承包方工程款3%~10%的安全施工保證金(下限不得低於2000—20000元)。在施工中發生不安全情況,按照規定,扣減相應保證金,工程驗收合格後,退還保證金。

第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總承包方必須進行安全資質審查,乙方應繳納安全施工保證金:

1、資質審查:

(1)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法人資格證書、法人授權委託書、被授權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安全資格證書、施工人員的身體健康證明、施工安全工器具登記表、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並加蓋企業公章。

(2)總承包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以上材料乙方應報總承包方安全監督部門備案。

2、安全施工保證金

乙方繳納給總承包方工程款3%~10%的安全施工保證金(下限不得低於2000元),在施工中發生不安全情況,按照規定,扣減相應保證金,工程驗收合格後,退還保證金。

第五條:乙方發生下列情況所產生的扣款,甲、乙雙方約定從安全施工保證金中扣除或者超出安全施工保證金的部分在工程例會中當場繳納。

1、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生產經濟損失和賠償損失由乙方負責承擔。

2、甲、乙雙方各自承擔由自身原因引起的停工、工期延誤責任和損失。

3、乙方人員發生下列違章情況,被總承包方人員發現時,應立即予以制止,並令其立即整改,可根據情節每人次扣罰人民幣100-1000元。

(1)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按規定正確著裝,不正確佩戴安全帽。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2)高空作業不繫安全帶或安全帶的安全繩未系在牢固的構架上。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3)高空作業人員不用繩索傳遞工具、材料,隨手上下拋擲東西,高空作業用的器具無防墜落措施。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4)搭設的腳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5)作業中未按規定使用梯子。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6)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工器具、起重工器具、電氣工器具或安全帶、絕緣工器具、起重工器具、電氣工器具等未進行定期試驗。每發現一件/次,罰款100元;

(7)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作業。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8)作業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合格,未辦理安全上崗證。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9)現場施工用電管理不符合「一機、一閘、一保護」要求。每發現一處,罰款200元;

(10)將電源線直接插入插座內或掛在閘刀開關上使用。每發現一處,罰款200元;

(11)施工中約時停、送電。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12)非電工私接電氣裝置,電動工器具,罰款200元;

(13)電氣設施接線時先接電源端,後接負荷端;拆線時先拆負荷端,後接電源端。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14)在需要加蓋蓋板之處,不加蓋蓋板。每發現一處,罰款200元;

(15)各種孔洞蓋板掀開後未裝設遮欄、警告標誌。每發現一處,罰款200元;

(16)擅自跨越安全遮欄。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17)使用電動工具時不戴絕緣手套。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18)不熟悉使用方法,擅自使用電氣、風動工具和噴燈。每發現一人/次,罰款100元;

(19)在捲揚裝置執行時跨越鋼絲繩。每發現一人/次,罰款100元;

(20)不對高溫高壓、易燃易爆物品進行隔離,即從事電、氣焊作業。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21)採用掏挖的方法進行挖掘作業。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22)起重作業指揮人員帶手套指揮。每發現一人/次,罰款100元;

(23)隨意使用非起重工具進行起重作業。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24)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裝置(指需專人操作的起重裝置);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25)在起重吊物下行走或站立;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26)起吊作業不符合「十不吊」要求。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27)在帶電裝置附近進行起吊作業,安全距離不夠。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28)在帶電裝置附近進行起吊作業無監護人。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29)憑藉欄杆、腳手架、瓷件、管道、電纜托架起吊物件。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30)裝置檢修不按規定辦理工作票。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31)裝置檢修時工作人員擅自擴大工作範圍。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32)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實施前工作人員開始作業。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33)裝置檢修完畢,未採取可靠措施就進行試車工作。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34)在電纜溝、隧道、夾層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無監護人。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35)不按規定使用相應的安全工具進行操作。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36)使用的電動工具金屬外殼不接地或不裝漏電保護器。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37)制定的安全措施不健全或與實際不符,使用中導致事故發生或延誤事故處理。每發現一次,罰款1000元;

(38)工作或休息時倚靠欄杆或坐立在欄杆、腳手架上。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39)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40)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角磨機不戴護目眼鏡,掄大錘時戴手套等。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41)在易燃、易爆區攜帶火種、穿帶鐵釘、鐵掌的鞋等。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0元;

(42)動火作業不按規定辦理動火工作票。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43)氫、油管道動火時不按規定接地線。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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