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移交工作應注意的若干事項

2021-03-03 22:41:40 字數 2338 閱讀 9913

在日常工作中,會計人員因為各方面的問題而離職或者調動的,均需要和繼任者對有關工作以及各項會計資料進行交接。會計人員工作離任,都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會計交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一條及《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三節規定進行,移交程式和注意的事項如下:

一、會計交接工作程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①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製會計憑證的應當填製完畢。

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餘額,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③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④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支票薄、發票、檔案、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資料盤、磁帶等內容。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具體要求是:

①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餘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②有價**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餘額交接。

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④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餘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餘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資料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

為了明確責任,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通過監交,保證雙方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交接手續,防止流於形式,保證會計工作不因人員變動而受影響;保證交接雙方處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允許任何一方以大壓小,以強凌弱,或採取非法手段進行威脅。

移交清冊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簽名、蓋章,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

對監交的具體以下要求:

①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a、中學、中心校、職教中心、機關幼兒園的會計交接手續,必須由縣教育局計財股派人會同本校校(園)長總務主任監交;b、中學、中心校、職教中心、機關幼兒園的出納交接手續,由該校校(園)長、(中學的總務主任)、會計監交;c、完小的會計交接手續由中心校會計和該校校長和監交;d、完小出納交接手續由本校校長和本校會計監交。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所謂必要時由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單位監交或者主管單位認為需要參與監交。

4、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①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②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③移交清冊一般應填製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乙份,存檔乙份。

二、會計交接注意事項:

第一、交接表要寫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

第二、發票要看仔細。發票本數與事實相符。會計賬簿要與銀行帳相符。現實和實務往來是否相符。保管帳與實務是否相符。要清點倉庫。固定資產也要盤點。

第三、有時間的話,單位往來帳要相核對。個人帳要核對。

總之會計交接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它關係到後期財務工作的健康發展以及財務安全。交接工作完成後,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第四、會計移交的一般原則:

1、需要移交會計工作時,需要提前書面報告上級,並選擇好接收人(需具備會計工作的相關任職資格),必須經過上級的批准才可以更換會計;

2、至所要移交月日止,經手的會計憑證要辦理清楚;

3、賬面不得留有現金餘額(必須和出納核對清楚,並在最後一筆會計事項處雙方蓋章確認);

4、會計移交一般是乙個會計年度結束時進行,特殊需要年中移交會計工作的,必須是整月移交,不得月中移交;

會計移交工作的基本要求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都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會計交接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一條及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第三節規定進行,移交程式和注意事項如下 一 會計交接工作程式 1 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製會計憑證的應當填製完畢。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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