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務副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常務副總經理必須熟練掌握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科學安排、合理組織工作。
一、崗位職責
1、積極配合總經理開展工作,在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及安全指示、指令、「三大規程」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2、必須加強對各部室的領導,對各部室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管理問題,要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4、組織相關人員編制各部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5、組織編制各部室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6、堅持經常深入井下、深入現場。
7、負責公司各礦井生產系統重大安全隱患治理監督工作。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8、堅持在公司各礦井開展採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9、對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採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10、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11、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常務副總經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⑵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⑶對重大事故徵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⑷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常務副總經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⑵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⑶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4、公司各礦井在安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常務副總經理負管理責任。
5、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常務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副總經理崗位責任制
1 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公司的方針 政策,全面負責公司生產 安全管理工作 通過對公司的生產計畫 組織 指揮 協調 控制等工作,使公司效益最大化,穩步快速發展,達到公司的戰略目標。2 負責審定和落實公司的經濟責任制 崗位責任制,領導制訂和修訂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領導組織員工技術培訓和班組建設工作 ...
常務副總經理職責
篇一 常務副總經理職責 1.忠於職守,愛崗敬業,工作以身作則,遵守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為公司創造利益最大化為己任。2.協助總經理的全面工作,有效落實好總經理的各項指示,監督完善各部門相關工作。3.根據總經理的精神,制定公司實現目標的計畫 預算 政策和措施,督導控制公司整體經營績效,以順利達到經營目標...
常務副總經理崗位職責
一 貫徹執行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協助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二 協助總經理對公司生產經營計畫的實施和檢查。三 協助總經理制定公司發展戰略規則 經營計畫 產品開發計畫。四 負責人事制度 各部門日常操作規程以及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五 掌握控制及處理各種緊急情況的方法及步驟,妥善處理各種突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