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裝置接地及接零的一般管理規定

2021-03-03 22:29:53 字數 4724 閱讀 9731

目的:為加強現場電氣裝置管理,規範變壓器、動力盤櫃、控制盤櫃的接地及接零。

適用範圍:維護部電氣專業組裝置維護範圍。

1、名詞術語

(1)接地:將電力系統或建築物中電氣裝置、設施的某些導電部分,經接地線連線至接地極。

(2)工作接地(系統接地):在電力系統電氣裝置中,為執行需要所設的接地(如中性點直接接地或經其他裝置接地等)。

(3)保護接地: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配電裝置的構架和線路桿塔等,由於絕緣損壞有可能帶電,為防止其危及人身和裝置的安全而設的接地。

(4)雷電保護接地:為雷電保護裝置(避雷針、避雷線和避雷器等)向大地洩放雷電流而設的接地。

(5)防靜電接地:為防止靜電對易燃油、天然氣貯罐和管道等的危險作用而設的接地。

(6)接地極(接地體):埋入地中並直接與大地接觸的金屬導體,稱為接地極。接地體分為自然接地體和人工接地體兩種。

兼作接地極用的直接與大地接觸的各種金屬構件、金屬井管、鋼筋混凝土建(構)築物的基礎、金屬管道和裝置等稱為自然接地極。(可燃液體及可燃或易爆氣體的管道不可作為自然接地體)。人工接地體通常採用鋼管角鋼垂直打入土壤中,也可用扁鋼或圓鋼平埋土壤中做成。

(7)接地線:電氣裝置、設施的接地端子與接地極連線用的金屬導電部分。

(8)接地裝置:接地線和接地極的總和。

(9)接地網:由垂直和水平接地極組成的供發電廠、變電站使用的兼有洩流和均壓作用的較大型的水平網狀接地裝置。

(10)集中接地裝置:為加強對雷電流的散流作用、降低對地電位而敷設的附加接地裝置,一般敷設3-5根垂直接地極。在土壤電阻率較高的地區,則敷設3-5根放射形水平接地極。

(11)接地電阻:接地極或自然接地極的對地電阻和接地線電阻的總和,稱為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接地電阻的數值等於接地裝置對地電壓與通過接地極流入地中電流的比值。

按通過接地極流入地中工頻交流電流求得的電阻,稱為工頻接地電阻:按通過接地極流入地中衝擊電流求得的接地電阻,稱為衝擊接地電阻。

(12)接地裝置對地電位:電流經接地裝置的接地極流人大地時,接地裝置與大地零電位點之間的電位差。

(13)接觸電位差:接地短路(故障)電流流過接地裝置時,大地表面形成分布電位,在地面上離裝置水平距離為0.8m處與裝置外殼、架構或牆壁離地面的垂直距離1.

8m處兩點間的電位差,稱為接觸電位差:接地網孔中心對接地網接地極的最大電位差,稱為最大接觸電位差。

(14)跨步電位差:接地短路(故障)電流流過接地裝置時,地面上水平距離為0.8m的兩點間的電位差,稱為跨步電位差。

接地網外的地面上水平距離0.8m處對接地網邊緣接地極的電位差,稱為最大跨步電位差。

(15)外露導電部分:平時不帶電壓,但故障情況下能帶電壓的電氣裝置的容易觸及的導電部分。

(16)裝置外導電部分:不屬電氣裝置組成部分的導電部分。

(17)電氣裝置:為達特定目的的相關電氣裝置的組合,並且在特性上相互配合。

(18)「零」即中性導體(中性線):與低壓系統中性點相連線並能起電能傳輸作用的導體。

(19)「接地」即保護導體:外露可導電部分(即金屬外殼;接地端子或主接地體;電源接地點或人工中性點。

(20)接觸電壓:電氣裝置絕緣損壞時,人體同時可觸及部分之間的電壓。

(21)保護線:低壓系統中為防觸電用來與下列任一部分作電氣連線的導線:

(a)線路或裝置金屬外殼:

(b)線路或裝置以外的金屬部件:

(c)總接地線或總等電位連線端子板:

(d)接地極:

(e)電源接地點或人工中性點。

(22)保護性接中性線(保護接零):具有中性線和保護線兩種功能的接地線。在380/220v三相四線制的低壓電網中,均採用低壓變壓器低壓側中性點直接接地的執行方式,即形成系統的工作接地。

若中性點接地良好,將電氣裝置或裝置的金屬外殼與中性線連線,用以代替保護性接地的措施,稱為保護性接中性線。

(4)接地裝置的防腐蝕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a)計及腐蝕影響後,接地裝置的設計使用年限,應與地面工程的設計使用年限相當。

(b)接地裝置的防腐蝕設計,宜按當地的腐蝕資料進行。

(c)在腐蝕嚴重地區,敷設在電纜溝中的接地線和敷設在屋內或地面上的接地線,宜採用熱鍍鋅,對埋入地下的接地極宜採取適合當地條件的防腐蝕措施。接地線與接地極或接地極之間的焊接點,應塗防腐材料。

4.2發電廠電氣裝置的接地裝置

(1)發電廠電氣裝置的接地裝置,除利用自然接地極外,應敷設以水平接地極為主的人工接地網。人工接地網的外緣應閉合,外緣各角應做成圓弧形,圓弧的半徑不宜小於均壓帶間距的一半。接地網內應敷設水平均壓帶。

接地網的埋設深度不宜小於0.6m。接地網均壓帶可採用等間距或不等間距布置。

對於6kv系統配電裝置,當採用建築物的基礎作接地極且接地電阻又滿足規定值時,可不另設人工接地。

(2)發電廠電氣裝置中下列部位應採用專門敷設的接地線接地。

(a)發電機機座或外殼,出線櫃、中性點櫃的金屬底座和外殼,封閉母線的外殼:

(b)110kv及以上鋼筋混凝土構件支座上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

(c)直接接地的變壓器中性點:

(d)變壓器、發電機、高壓併聯電抗器中性點所接消弧線圈、接地電抗器、電阻器或變壓器等的接地端子:

(e)避雷器,避雷針、線等的接地端子。

(3)接地線應採取防止發生機械損傷和化學腐蝕的措施。

(4)在接地線引進建築物的入口處,應設標誌。明敷的接地線表面應塗15-100mm寬度相等的綠色和黃色相間的條紋。

(5)發電廠電氣裝置中電氣裝置接地線的連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a)接地線應採用焊接連線。當採用搭接焊接時,其搭接長度應為扁鋼寬度的2倍或圓鋼直徑的6倍。

(b)當利用鋼管作接地線時,鋼管連線處應保證有可靠的電氣連線。當利用穿線的鋼管作地線時,引向電氣裝置的鋼管與電氣裝置之間,應有可靠的電氣連線。

(c)接地線與管道等伸長接地極的連線處,宜焊接。連線地點應選在近處,並應在管道因檢修而可能斷開時,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仍能符合本標準的要求。管道上表計和閥門等處,均應裝設跨接線。

(d)接地線與接地極的連線,宜用焊接:接地線與電氣裝置的連線,可用螺栓連線或焊接。用螺栓連線時應設防松螺帽或防鬆墊片。

(e)電氣裝置每個接地部分應以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母線相連線,嚴禁在乙個接地線中串接幾個需要接地的部分。

(6)配電裝置構架上避雷針(含懸掛避雷線的架構)的集中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網連線,

由連線點至變壓器接地點沿接地極的長度不應小於15m。

(7)發電廠易燃油、可燃油、天然氣和氫氣等貯罐,裝卸油台、鐵路軌道、管道、鶴管、套筒及油槽車等防靜電接地的接地位置,接地線、接地極布置方式等應符合下列要求:

(a)鐵路軌道、管道及金屬橋台,應在其始端、末端、分支處以及每隔50m處設防靜電接地,鶴管應在兩端接地。

(b)廠區內的鐵路軌道應在兩處用絕緣裝置與外部軌道隔離。兩處絕緣裝置間的距離應大於一列火車的長度。

(c)淨距小於100m的平行或交叉管道,應每隔20m用金屬線跨接。

(d)不能保持良好電氣接觸的閥門、法蘭、彎頭等管道連線處也應跨接。跨接線可採用直不小於8mm的圓鋼。

(e)油槽車應設防靜電臨時接地卡。

(f)易燃油、可燃油和天然氣浮動式貯罐頂,應用可撓的跨接線與罐體相連,且不應少於兩處。跨接線可用截面不小於25mm2的鋼絞線或軟銅線。

(g)金屬罐罐體鋼板的接縫、罐頂與罐體之間以及所有管、閥與罐體之間應保證可靠的電氣連線。

4.3配電電氣裝置的接地裝置

(1)戶外柱上配電變壓器等電氣裝置的接地裝置,宜敷設成圍繞變壓器臺的閉合環形。

(2)配電變壓器等電氣裝置安裝在由其供電的建築物內的配電裝置室時,其接地裝置應與建築物基礎鋼筋等相連。

5低壓系統接地型式

5.1系統接地型式低壓系統接地可採用以下幾種型式(n-零線或中性線,pe-保護接地線)。

(1)tn系統。系統有一點直接接地,裝置的外露導電部分用保護線與該點連線。按照中性線與保護線的組合情況,tn系統有以下3種型式:

(a)tn-s系統。整個系統的中性線與保護線是分開的。

(b)tn-c-s系統。系統中有一部分中性線與保護線是合一的 (c)tn-c系統。整個系統的中性:線與保護線是合一的。

(2)tf系統。tf系統有乙個直接接地點,電氣裝置的外露導電部分接至電氣上與低壓系統的接地點無關的接地裝置。

(3)it系統。it系統的帶電部分與大地間不直接連線(經阻抗接地或不接地),而電氣裝置的外露導電部分則是接地的。

5.2向建築物電氣裝置供電的配電變壓器安裝在該建築物內時,低壓系統電源接地點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要求配電變壓器高壓側工作於不接地、消弧線圈接地和高電阻接地系

統,當該變壓器保護接地的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符合規範要求時,低壓系統電源接地點可與該變壓器保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

6建築物電氣裝置的接地裝置和保護線要求

6.1一般要求

(1)接地裝置的效能必須滿足電氣裝置的安全和功能上的要求。

(2)按照電氣裝置的要求,保護接地或工作接地的接地裝置可以採用共用的或分開的接地裝置。

6.2對地連線

6.2.1接地裝置的選擇和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電阻值符合電氣裝置保護上和功能上的要求,並要求長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電流和對地洩漏電流,特別是能承受熱、熱的機械應力和電的機械應力而無危險:

(3)足夠堅固或有附加的機械保護:

(4)必須採取保護措施防止由於電蝕作用而引起對其他金屬部分的危害。

6.2.2接地極可採用下列幾種型式

(1)圓鋼、角鋼或鋼管:

(2)鋼帶:

(3)鋼板:

(4)埋於基礎內的接地極:

(5)非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

(6)徵得供水部門同意的金屬水管系統:

(7)徵得電纜部門同意的鉛質包皮和其他金屬外皮電纜:

(8)其他合適的地下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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