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抵押借款合同

2021-03-04 09:57:39 字數 3572 閱讀 1395

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證號聯絡**

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證號聯絡**

貸款人(抵押權人聯絡**

貸款人(抵押權人聯絡**

保證人身份證號聯絡**

借款人系夫妻關係。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借貸條款

第一條貸款金額。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第二條貸款用途。貸款用於 ;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貸款挪作他用。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就挪用貸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上浮 %計收違約金。

第三條貸款利率。月利率為 2 %,利息從貸款之日起開始計算並按月付息。

第四條貸款期限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實際以借款借據或銀行交易憑據為準。

貸款除現金交付借款人元外,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在抵押登記後,餘款以轉帳形式劃入貸款人指定的銀行帳戶(戶名開戶行帳號上述行為均視為借款人提用了借款,貸款人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

第六條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商定,自提用借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給付貸款利息,付息日為每月日。貸款到期一次性還清本息。

第七條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償付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上浮 50 %計收取追索債權的費用(差旅費、誤工費等)。

第八條借款人需提前還款的,應提前日書面通知貸款人。提前還款部分,不滿15日的按半個月計收利息,超過15日不滿乙個月的按乙個月計收利息。

第九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的,貸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時,提前向借款人、保證人發出《提前還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還款函》規定的期限內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違約金):

(一)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款,足以使貸款人認為借款人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歸還貸款本息的義務的;

(二)借款人本人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而無繼承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受遺贈人;

(三)借款人的繼承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受遺贈人拒絕為借款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四)借款人連續兩個付息期或在本合同期內累計三個付息期未按時償還貸款利息;

(五)根據本合同擔保條款約定,因保證人違反擔保條款的約定,致使保證人需提前履行義務或貸款人提前處分抵押物的;

(七)借款人未向保險公司辦理指定保險的;

(八)借款人挪用借款的;

(九)根據合同法第68條規定,貸款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的借款人其他可能影響歸還貸款人貸款本息的情形。

第十條貸款人和借款人雙方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借貸條款,均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意見,同時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後方可變更。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訂立、執行本合同所需有關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抵押條款

第十二條抵押人自願將其享有處分權的車輛抵押給貸款人(即抵押權人),作為償還本合同借貸條款項下之借款的擔保,並保證承擔法律責任。抵押物詳細情況如下:

汽車輛;品牌型號顏色 ;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號牌號碼皖a

第十三條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挪用違約金)、因歸還貸款本息而引起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仲裁費、律師**費、交通費等)。

第十四條抵押期間從抵押登記之日起至本合同借貸條款項下全部債務履行完畢止。

第十五條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接受貸款人在抵押車輛上安裝、控制***裝置,安裝費用由借款人承擔)。但抵押車輛交貸款人保管情形除外。

第十六條抵押期間由於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應由抵押人承擔責任,抵押人應在三十天內或貸款人規定的期限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不能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的,抵押權人可以選擇提前處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權。

第十七條抵押物抵押期間,抵押人出租或以變賣、抵償債務、贈與等方式處分抵押物所有權的,須徵得貸款人同意。抵押人擅自處分抵押物引起貸款人的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設定抵押物需要到主管部門進行抵押登記,抵押人應與貸款人、保證人合作。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設定並登記完畢之日,將該抵押物的權屬證明檔案(登記證書)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十九條因發生本合同第九條所述情況,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而未受清償的,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抵押人只能在合肥市區範圍內使用、停放抵押車輛,並不得毀損、影響***裝置的正常功能,否則視為違約,貸款人有權隨時主張全部債權。

第二十條借款人須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並應以抵押權人為保險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為防止保險中斷,貸款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投保,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承擔,保險權益屬貸款人。

抵押期間,如汽車發生賠償事故,貸款人有權根據事故性質及借款人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將保險賠款付給借款人。汽車如發生部分損失的情況,保險賠償金和損害賠償金應全部用於維修汽車,借款人應負責將汽車修復至完全正常狀態;如發生車輛全損或推定全損或全車被盜搶等保險事故,保險賠償應首先用於一次性清償貸款本息和支付有關費用。如保險賠償尚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借款人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還本付息義務,並且該項還款義務應於保險賠款獲得之日起七日內履行完畢。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中「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保證條款

第二十二條保證人自願為借款人在本合同條款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二十三條保證責任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罰息、挪用罰息)、因歸還貸款本息而引起的、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仲裁費、律師**費、交通費等)。

第二十四條保證期間從本合同生效之日開始到本合同還款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經過兩年。貸款人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的約定,通知借款人立即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務,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若保證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證責任,貸款人有權向保證人追索。

第二十六條保證人承諾督促借款人按時歸還貸款,並按貸款人的要求,幫助貸款人追收借款人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與借款人、保證人商定,在貸款人認為必要的情況下,貸款人僅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將債權轉讓給保證人或第三人。保證人同意接受轉讓的債權,轉讓的**不低於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及罰息、違約金等之和。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中「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他條款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合同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採用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本合同自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保證人簽字或蓋章之後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條款在辦妥抵押登記之後生效。

第三十一條借款人按期償還本合同約定的債務並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告終止。貸款人將協助借款人到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出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物的所有權權屬證明檔案退還借款人。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不依本合同約定償還本合同項下債務,貸款人享有追索權。貸款人因行使上述追索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仲裁費、律師費、交通費等),均由借款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各執乙份,登記、公證機構各存檔乙份。

第三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借款人(簽名或蓋章貸款人(簽名或蓋章):

抵押人(簽名或蓋章保證人(簽名或蓋章):

合同簽訂地合同簽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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