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公安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辦理行政案件質量,杜絕行政案件卷宗裝訂的隨意性,省公安廳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行政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和《公安專業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標準。
一、卷宗材料內容及排列順序
(一)行政案件卷宗分類
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行政(治安)處罰案卷、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案卷、交通事故案卷、消防監督案卷和行政復議案卷等。
行政案卷分正卷和副卷(除行政復議卷宗外)。
正捲內容包括:結案報告、各種法律文書、證據材料及調解筆錄等。
副卷內容包括:工作記錄、審批表、報告、審核意見等。
(二)行政處罰案卷
正卷內按順序存放下列材料:
1、結案報告
2、受案登記表
3、報案材料、當場抓獲材料、投案自首材料
4、繼續(留置)盤問、延長繼續(留置)盤問審批表
5、留置盤問記錄
6、傳喚證
7、檢查證
8、訊問筆錄(逐人按時間順序排列)、檢查、交待材料
9、詢問筆錄(逐人按時間順序排列)
10、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或教師)通知記錄
11、抽樣取證證據清單
12、先行登記儲存證據清單
13、扣押物品、檔案清單
14、扣押物品、檔案發還憑證
15、贓物或者被損壞物品估價證明
16、傷情鑑定、精神病醫學鑑定、檢測結論
17、物證鑑定材料
18、現場勘察、檢查筆錄
19、物證**
20、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查詢記錄等
21、行政處罰告知筆錄
22、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
23、行政處罰決定書
24、送達回執
25、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清單
26、收繳物品決定書和收繳物品清單
27、收取保證金通知書、擔保人保證書
28、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書、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29、行政拘留執行通知書、回執、
30、銀行代收罰款憑證(回執)
31、調解意見書
32、調解賠償所依據的其他證明、單據
33、行政賠償決定書/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34、復議申請書
35、提交行政復議答覆通知書
36、行政復議決定書
37、行政起訴狀
38、行政訴判決書/裁定
舉行聽證的案件,應當在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之後增加以下材料:
1、當事人書面聽證申請
2、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舉行聽證通知書
3、聽證委託**書
4、聽證筆錄
副卷內按順序主要存放下列材料:
1、特情、耳目提供的線索材料
2、案件查處計畫、查破經過
3、領導對案件的指示、批示
4、傳喚、檢查、申請迴避、行政處罰等審批表
5、延時結案文書
6、繼續(留置)盤問通知督察部門備案記錄
7、延長繼續(留置)盤問通知被盤問人家屬或者單位記錄
8、審核人員閱卷筆錄
9、聽證報告書
10、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研究記錄
11、答覆意見書副本
12、行政復議決定執**況說明
13、應訴通知書
14、答辯狀
15、提交證據清單副本
16、出庭情況報告
17、行政判決執**況說明
18、其他需要列入副卷的材料
(三)行政強制措施案卷
對**、**人員決定收容教育的案件,正捲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後增加以下材料:
1、收容教育/延長收容教育決定書
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決定書
3、解除收容教育證明書
對吸食毒品人員決定強制戒毒的案件,正捲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後增加以下材料:
1、強制戒毒/延長強制戒毒決定書
2、解除強制戒毒證明書
3、限期戒毒通知書
辦理涉外行政案件,正捲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後增加以下材料:
1、出入境管理拘留審查/延長拘留審查決定書
2、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審查決定書
3、出入境管理監視居住/延長監視居住決定書
4、出入境管理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
5、遣送出境決定書
6、縮短停留期限決定書
7、取消居留資格決定書
8、限期離境決定書
9、扣留/收繳護照、證件決定書
行政強制措施案卷副卷的立卷同行政處罰案卷副卷相同。採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後呈報勞動教養的案卷裝訂順序參照以上規定。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呈報勞動教養或少年收容教養的案卷裝訂順序按照《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規範公安刑事案件卷宗裝訂標準的通知》規定執行。
(四)勞動教養案卷
正卷內按順序存放下列材料:
1、不予或免予勞動教養通知書/勞動教養決定書
2、勞動教養決定書送達回執
3、聆詢告知書
4、 聆詢通知書
5、不聆詢通知書
6、聆詢筆錄
7、*****外執行/不予所外執行決定書
8、撤銷所外執行投送場所執行決定書
9、減少勞動教養期限/解除勞動教養決定書
10、訊問筆錄(按照時間先後排列)
11、其他調查材料
12、其他呈報的證據材料
13、行政復議材料
14、行政訴訟材料
15、國家賠償材料
副卷內按順序存放下列材料:
1、勞動教養呈批報告
2、審核報告
3、補充調查通知書
4、合議筆錄
5、聆詢報告
6、審議紀要
7、不予或免予勞動教養通知書
8、勞動教養通知書
9、被勞動教養人員送交執行回執
10、*****外執行呈批表
11、*****外執行通知書
12、撤銷所外執行
13、減少或提前解除勞動教養呈批表
14、撤銷所外執行投送場所執行通知書
15、減少勞動教養期限或解除勞動教養通知書
16、解除勞動教養鑑定表
17、其他工作材料
(五)行政復議卷宗
卷內按順序存放下列材料:
1、行政復議申請書
2、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3、授權委託書
4、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5、答覆意見書
6、行政復議案件登記表
7、行政復議申請處理審批表
8、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9、提交行政復議答覆通知書
10、規範性檔案提請審查函
11、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書
12、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13、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通知書
14、行政復議期限延長審批表
15、行政復議期限延長通知書
16、復議機關調查材料
17、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
18、行政復議決定書
19、送達回執
20、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
(六)其他行政卷宗
交通事故卷宗製作執行《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92)。
消防行政處罰、管理監督案卷製作執行《河南省公安廳關於規範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案件卷宗裝訂標準的通知》和《消防監督管理檔案內容和法律文書、**樣本》。
二、立卷要求
(一)案卷的製作和整理
1、案卷文書用紙以a4紙為標準,使用能夠長期儲存的墨水筆書寫或者列印,字型工整、清晰。
2、案卷材料大於標準用紙的,要按標準規格折齊;小於標準用紙的,要用標準用紙進行襯邊。
3、鉛筆、原子筆書寫或者複寫紙複寫的材料,應當影印後連同原件一同入卷;熱敏傳真紙材料,應當影印後將影印件入卷。
4、對文字難以辨認的材料,應當附上抄件;外文材料或者少數民族語言材料應當譯成中文或漢語附在後面。
(二)卷宗裝訂
1、行政(治安)處罰、交通事故、消防監督和行政復議案卷依案立卷,一案一捲或一案多卷;行政強制措施案卷,一人一捲或多人一捲。一案一人行政處罰後又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強制措施卷宗可與行政處罰卷宗合併;一案多人行政處罰後又採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強制措施卷宗另外製作。
2、行政案件卷宗每冊以不超過200頁為宜,超過200頁的可分冊裝訂,並註明案卷順序號。
對於當場處罰的案件形成材料較少的,同類案件可合併裝訂。合併裝訂的案卷,卷內目錄必須填寫清楚、完整,文書順序符合規定,每案用隔頁紙分隔,目錄填寫每案的起止頁碼。
3、案卷的裝訂一律在左側用線繩裝訂,做到三孔一線,每孔間距10cm,孔邊距左沿2cm。裝訂時,應剔除卷內金屬物,案卷材料以右頁邊和下頁邊為準,疊放整齊。裝訂部位過窄或者有字跡的材料,要加上襯邊。
4、案卷封面應採用公安部規定的統一式樣。案卷標題要簡明扼要,準確表明案卷內容。標題格式為:責任者、物件名稱(姓名、代號)+案由+處理方式+名稱(案、案件、材料)。
5、目錄填寫每份材料為乙個序號,責任人、文號和文書標題應當填寫完整、準確,頁號可填寫起始頁號或者起至頁號。
6、卷宗逐張編頁碼,不能重複編寫,每冊都要從卷內目錄後「1」號開始編號,空白頁不編號,頁碼用鉛筆寫在右上角,如材料背面有字,寫在左上角。卷內如果缺少材料,在《備考表》中註明。
7、主辦警官簽署意見表裝在正捲的目錄之前,不編頁號。
三、案卷的立卷與歸檔
行政案件案卷要隨辦結、隨立卷,立卷單位為辦案部門,由案件承辦人及時整理裝訂,交由機關檔案部門保管。卷宗編號由檔案管理部門填寫。副卷材料不得提供行政復議申請人、**人、第三人查閱。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辦案流程圖
報案 投案 工作中檢查扭送 工作中移交 屬於公安機關但不沒有違法事實,或者違法 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行 政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行政責任情形的有違法事實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 且屬於自己管轄的 開到所在單位或住所也可到 傳指定地點或公安機關 喚在指定地 住所 證或單位 12小時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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