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十條規定試行

2021-03-04 09:52:06 字數 2753 閱讀 5959

第一條【消防安全責任】學校(幼兒園)應當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學校(幼兒園)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條【管理人員及部門】學校(幼兒園)應當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學校(幼兒園)應當設定或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防火巡查】學校(幼兒園)應當明確防火巡查的人員和部位,開展每日防火巡查。寄宿制的學校(幼兒園)夜間應當至少開展 2次防火巡查。學校(幼兒園)的食堂、體育場館、會堂等場所在使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 2小時一次。

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二)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

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是否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六)消防控制室和宿舍、圖書館、實驗室、計算機房、變配電室、體育場館、會堂、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或值班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對巡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

第四條【防火檢查】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各業務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全面的防火檢查,並在開學、放假和重要節慶等活動期間開展有針對性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情況;

(六)廚房煙道、洗衣房排風道定期清洗情況;

(七)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督促整改。

第五條【消防控制室、設施維保檢測及安全評估】學校(幼兒園)應當依照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建築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應當每月至少一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 24 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兩人。值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熟練操作消防設施,熟悉應急處置程式。消防控制室內應當儲存竣工後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築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於火災高危單位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並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

第六條【消防安全標識化管理】學校(幼兒園)應當規範設定消防安全標誌、標識。 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定規範、醒目的標識並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應當設定消防警示、提示標識;在主要消防設施裝置上應當張貼維護保養、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檢測情況。

第七條【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學校(幼兒園)應當每年至少對教職員工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確保每名教職員工懂本單位、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火警、會撲救初**災、會疏散逃生自救。學校(幼兒園)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生教學和幼兒教育的內容,確定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並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幼兒園應當採取遊戲、兒歌等方式,寓教於樂對兒童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培訓。

中小學校應當每學期對學生開展不少於 2個課時的消防安全教育,並依據有關規定,針對各學齡階段特點,確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內容。高等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鼓勵學生參加消防安全志願服務活動,並對每屆新生開展不少於 4個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志願消防隊】學校(幼兒園)應當依法組建志願消防隊,配備相應人員、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並定期開展訓練,具備撲救初**災和引導人員疏散的能力。

第九條【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學校(幼兒園)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總體預案,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演練。 宿舍、圖書館、實驗室體育場館、會堂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或者舉辦重要節慶、文體等活動,應分別制定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幼兒園和小學的演練應當落實疏散引導、保護兒童的措施。

第十條【禁止性條款】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築、場所;

(二)違法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夾芯板材;

(三)學生宿舍設定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於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築;兒童活動場所設定在建築物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四層及四層以上樓層;

(四)占用、堵塞、封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

(五)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六)生產或違規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七)在學生(兒童)宿舍內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

(八) 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裝置,超負荷用電;

(九)宿舍、教學樓、圖書館等人員密集的場所門窗、陽台部位,設定影響安全疏散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十條規定試行

第一條 消防安全責任 學校 幼兒園 應當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 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學校 幼兒園 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單位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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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必須證照齊全,確保合法生產經營。二 必須加強安全管理,保證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三 必須確保職工培訓合格,危險工序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四 必須建立完善安全檢查 監督管理體制,及時查處 三違 行為。五 必須嚴格執行建設專案安全 職業衛生 三同時 規定,確保安全和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齊全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