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2021-03-03 20:30:19 字數 4257 閱讀 8068

2023年華能國際電力股份****公司債券(第一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2023年華能國際電力股份****公司債券(第一期)(「本期債券」)債券持有人(「債券持有人」)會議(「債券持有人會議」)的組織和行為,界定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職權、義務,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債券持有人會議由全體債券持有人組成,債券持有人會議依據本規則規定的程式召集和召開,並對本規則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議和表決。

第三條債券持有人會議根據本規則審議通過的決議,對所有債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會議、未出席會議、反對決議或放棄投票權的債券持有人,以及在相關決議通過後受讓本期債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約束力。

第四條本規則中使用的已在《2023年華能國際電力股份****公司債券(第一期)受託管理協議》中定義的詞語,應具有相同的含義。

第二章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許可權範圍

第五條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許可權範圍如下:

1、當發行人提出變更本期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方案時,對是否同意發行人的建議作出決議;

2、當發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債券利息和/或本金時,對是否同意相關解決方案作出決議;

3、當發行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時,對是否接受發行人提出的建議,以及行使債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權利的方案作出決議;

4、對更換債券受託管理人作出決議;

5、當擔保人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對行使債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權利的方案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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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當發生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時,對行使債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權利的方案作出決議。

第三章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

第六條債券持有人會議由債券受託管理人負責召集。當出現債券持有人會議許可權範圍內的任何事項時,債券受託管理人應自其知悉該等事項之日起按勤勉盡責的要求盡快發出會議通知,但會議通知的發出日不得早於會議召開日期之前20日,並不得晚於會議召開日期之前15日。

第七條如債券受託管理人未能按本規則第六條的規定履行其職責,發行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本期未償還債券本金總額10%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第八條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集通知發出後,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變更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時間的,不得因此而變更債券持有人債權登記日。

第九條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集人應在監管部門指定的**上公告債券持有人會議通知。債券持有人會議的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會議的日期、具體時間、地點和會議召開方式;

(2) 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3) 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債券持有人均有權出席債券持有人會議,並可以委託**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

(4) 有權出席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債權登記日;

(5) 投票**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6) 會務常設聯絡人姓名及**號碼。

第十條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債權登記日不得早於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日期之前10日,並不得晚於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日期之前3日。,為有權出席該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登記持有人。

第十一條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地點原則上應在北京市區內。會議場所由發行人提供或由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集人提供(發行人承擔合理的場租費用,若有)。

第四章議案、委託及授權事項

第十二條提交債券持有人會議審議的議案由召集人負責起草。議案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許可權範圍內,並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十三條單獨或合併持有本期未償還債券本金總額10%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向債券持有人會議提出臨時議案。發行人、持有發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他重要關聯方可參加債券持有人會議並提出臨時議案。臨時提案人應不遲於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之日前第10日,將內容完整的臨時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在收到臨時提案之日起5日內在監管部門指定的**上發出債券持有人會議補充通知,並公告臨時提案內容。

除上述規定外,召集人發出債券持有人會議通知後,不得修改會議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債券持有人會議通知(包括增加臨時提案的補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二條內容要求的提案不得進行表決並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債券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可以親自出席債券持有人會議並表決,也可以委託**人代為出席並表決。債券受託管理人和發行人應當出席債券持有人會議,但無表決權(債券受託管理人亦為債券持有人者除外)。若債券持有人為持有發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東或上述股東及發行人的關聯方,則該等債券持有人在債券持有人會議上可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十五條債券持有人本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檔案和持有本期未償還債券的**帳戶卡或適用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明檔案,債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檔案、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有本期未償還債券的**賬戶卡或適用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明檔案。委託**人出席會議的,**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檔案、被**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依法出具的投票**委託書、被**人身份證明檔案、被**人持有本期未償還債券的**賬戶卡或適用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明檔案。

第十六條債券持有人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投票**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 **人的姓名;

(2) 是否具有表決權;

(3) 分別對列入債券持有人會議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4) 投票**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5) 委託人簽字或蓋章。

第十七條投票**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債券持有人不作具體指示,債券持有人**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投票**委託書應在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24小時之前送交債券受託管理人。

第五章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開

第十八條債券持有人會議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債券持有人會議應由債券受託管理人代表擔任會議主席並主持。如債券受託管理人未能履行職責時,由出席會議的債券持有人共同推舉一名債券持有人(或債券持有人**人)擔任會議主席並主持會議;如在該次會議開始後1小時內未能按前述規定共同推舉出會議主持,則應當由出席該次會議的持有本期未償還債券本金總額最多的債券持有人(或其**人)擔任會議主席並主持會議。

第二十條會議主席負責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應載明參加會議的債券持有人名稱(或姓名)、出席會議**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證件號碼、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未償還債券本金總額及其**賬戶卡號碼或適用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明檔案的相關資訊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債券持有人及其**人出席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差旅費用、食宿費用等,均由債券持有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二條會議主席有權經會議同意後決定休會及改變會議地點。若經會議指令,主席應當決定修改及改變會議地點。延期會議上不得對在原先正常召集的會議上未批准的事項做出決議。

第六章表決、決議及會議記錄

。每一張債券(面值為人民幣100元)擁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債券持有人會議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由至少兩名債券持有人(或債券持有人**人)、一名債券受託管理人代表和一名發行人代表參加清點,並由清點人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二十五條會議主席根據表決結果確認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是否獲得通過,並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應載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會議主席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席未提議重新點票,出席會議的債券持有人(或債券持有人**人)對會議主席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重新點票,會議主席應當即時點票。

第二十七條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的決議,須經代表本期未償還債券本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債券持有人(或債券持有人**人)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債券持有人單獨行使債權及擔保權利,不得與債券持有人會議通過的有效決議相牴觸。

。第三十條債券持有人會議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1) 出席會議的債券持有人(或債券持有人**人)所代表的本期未償還債券本金總額,佔發行人本期未償還債券本金總額的比例;

(2) 召開會議的日期、具體時間、地點;

(3) 會議主席姓名、會議議程;

(4) 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5) 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6) 債券持有人的質詢意見、建議及發行人代表的答覆或說明等內容;

(7) 債券持有人會議認為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債券持有人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債券受託管理人代表和記錄員簽名,並由債券受託管理人儲存。債券持有人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債券受託管理人應嚴格執行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代表債券持有人及時就有關決議內容與發行人及其他有關主體進行溝通,督促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具體落實。

第三十三條除涉及發行人商業秘密或受適用法律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規定的限制外,出席會議的發行人代表應當對債券持有人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覆或說明。

第三十四條對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式及決議的合法有效性發生爭議,應在發行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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