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質押留置區別

2021-03-04 09:46:39 字數 931 閱讀 4722

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是擔保物權的三種形式,他們都是指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舉三個通俗的例子來理解和比較一下三者的不同點:

1、(抵押)假如你要找銀行貸款,你把房子抵押給銀行,但是房子還是你在住,這裡房子是標的物,標的物沒有轉移給銀行,這種情況就是抵押。(當你到期無法償還貸款,銀行就有權該房產優先受償。)

2、(質押)你找鄰居借5000塊錢,寫借條說明下個月1號還,並把電腦質押給鄰居,這裡標的物是電腦,標的物轉移給了鄰居,這種情況就是質押。(如果你到期沒有還錢,鄰居就有權將電腦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電腦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和質押的最主要區別是標的物是否轉移。

3、(留置)比如學校委託你維修加工一批舊的課桌,並和你簽訂了委託加工合同,當合同到期了,你也將課桌加工好了,但學校沒有付款,你就有權留置這批課桌,並且以其所換的款項抵償學校所欠的貨款。這就是留置。需要強調的是這裡課桌委託加工合同是主合同,課桌是主合同的標的物。

比較:質押和留置都以占有標的物為前提,但占有的標的物不同。

留置的標的物一般是主合同的標的(課桌);

質押的標的物和主合同沒有牽連(借錢),(而他轉移的標的物是電腦,和主合同沒有任何關係)是另外所給付的一定的實物、金錢或價值憑證來履行擔保。

占有標的物的原因不同。

在留置關係中,債權人最初占有債務人的標的物是為履行主債務的需要(也就是eg3中你依法占有課桌是為了維修加工的需要),只是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債務人(學校)未履行義務,債權人(你)才變為留置權人;而質押人占有標的物的原因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eg2中鄰居占有你的電腦是為了保證你還錢)。

合同適用型別不同。

留置一般只適用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而質押適用於幾乎所有型別的合同。

簡單一點來說,區別質押和留置最主要的一點是看標的物是否與主合同有牽連以及占有標的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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