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裝置租賃協議

2021-03-04 09:46:00 字數 2775 閱讀 9654

2.建築物外立面及建築物內部乙方承租場地範圍內的廣告發布權由雙方另行協商處理。

3.甲方負責保證廠房範圍內電力正常使用,電費由乙方負責支付,電價按供電部門定價為準。

4.乙方承擔租賃場地期間發生的其他與場地有關的稅費。

5.乙方應愛護並合理使用場地內的各項設施,如需改動應先徵得甲方同意,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6.乙方將場地及機器裝置轉讓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戶交換場地的,應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租賃磨機及其附屬裝置的交貨和驗收

甲乙雙方應當在交接場地及機器裝置當日在所租賃廠房內檢查驗收租賃磨機及其附屬裝置,同時乙方需將簽收蓋章後的租賃機械的驗收收據交給甲方。

第七條租賃磨機及其附屬裝置的使用、維修、保養和費用

1.租賃磨機及其附屬裝置在租賃期內由乙方使用。乙方應負責日常燃油、維修、保養,使裝置保持良好狀態,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2.到租賃期滿,裝置交還時,裝置正常磨損,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3.租賃磨機及其附屬裝置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稅款,均由乙方承擔。

4.乙方承擔在租賃期內裝置保護和管理,發生的租賃機械的毀損(正常損耗不在此限)和滅失的風險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專用設施、場地的維修、保養

1.乙方在租賃期間享有租賃物所屬設施的專用權。乙方應負責租賃物內專用設施的維護、保養、年審,並保證在本協議終止時專用設施以可靠執行狀態隨同租賃物歸還甲方。甲方對此有檢查監督權。

2.乙方對租賃物附屬物負有妥善使用及維護之責任,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危險應及時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隱患。

3.乙方在租賃期限內應愛護租賃物,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損壞,乙方應負責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4.在租賃期限內如乙方須對租賃物進行裝修、改建,須事先向甲方提交裝修、改建設計方案,並經甲方同意方可實施。

5.如乙方的裝修、改建方案可能對租賃物主結構造成影響的,則應經甲方同意後方能進行。

6.乙方裝修增建的設施,裝置所有權歸乙方所有,待合同期滿,如甲方接受,經雙方協商,可以折價給甲方。

第九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約定提供場地或用水、用電等設施或條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應減收相應租金,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協議或解除協議,並要求甲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2.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規定其他義務時,甲方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時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應付款項。

(2).收回租賃物件。

(3).當承租方未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應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項給出租方,或未按時償還出租方墊付的任何費用時,出租方除有權採取前2款措施外,承租方支付遲延支付期間的遲延利息,遲延利息將從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遲延利息為止,利息的計算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為準。

(4).承租方如發生關閉、停業、合併、分立等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出租方並提供有關證明檔案,如上述情況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時,出租方有權採取本條第(1)款的措施,並要求承租方對出租方由此而發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租賃期間,租賃物不屬於承租方破產清算的範圍。

第十條協議的解除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協議的,應提前60日書面通知對方,經協商一致後辦理解除租賃手續;協議不成時,單方解除合同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人民幣。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協議的,除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減收相應的租金。

第十一條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使場地不適於使用或租用時,甲方應減收相應的租金。如果場地無法復原的,本協議自動解除,應退還乙方租金,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租賃場地的交還

租賃期滿未能續約或協議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於租賃期滿或協議終止後30日內將租賃的場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設施以良好、適租的狀態交還甲方。乙方拒不交還的,甲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宣告及保證

甲方:1.甲方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並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協議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式均已完成,本協議的簽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協議生效後即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1.乙方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並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協議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式均已完成,本協議的簽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協議生效後即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四條通知

1.根據本協議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第十五條爭議的處理

1.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租賃場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補充與附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協議效力

本協議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正本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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