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

2021-03-04 09:45:21 字數 4086 閱讀 2520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徵為:(1)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並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定作人負有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義務,即雙方負有對價給付關係,因此為雙務有償合同。

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對合同形式法律沒有特別要求,因此承攬合同為諾成性、不要式合同。(2)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為目的,這裡的工作成果是勞務的物化體現而非勞務本身。(3)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的,滿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

承攬合同在現實生活中應用廣泛,其種類主要有:

1.加工合同

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承攬人按照具體要求進行加工製作,然後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攬人支付報酬。例如服裝店的來料加工,為他人裝裱字畫等就是典型的加工合同,這也是我國在對外**中的一種重要形式。

2.定作合同

由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要求,用自己的物料製成成品或者半成品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支付報酬。如定作家具、定製印章等。

3.修理合同

承攬人為定作人修理好損壞的物品、裝置、交通工具等並收取費用的合同,常見的有修理汽車、修理電器等。通說認為修理的物件為動產,也有學者認為區分對動產、不動產的修復僅僅涉及承攬合同的分類標準,二者並無實質區別。

4.複製合同

承攬人根據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運用自己的裝置、技術製出複製品並交付給定作人並收取報酬,如影印、藝術品的複製等。

5.測試合同和檢驗合同

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儀器裝置和技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為定作人完成某一特定專案的測試任務或者檢驗任務,定作人接受測試成果或者檢驗結果並支付報酬:測試、檢驗結果通常以報告的形式來體現。

二、承攬合同與相關合同的區別

鑑於承攬合同種類繁多,日常生活中廣泛應用,在實踐中可能與其他型別的合同如買賣合同、勞務合同、委託合同等產生混淆。 承攬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為:勞務合同的標的物是勞務本身,承攬合同必須是承攬人完成並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勞務本身,承攬人也付出勞務,但這種勞務只是實現合同目的的手段,勞務必須與工作成果相結合方能實現合同目的。

倘若承攬人付出勞務而未完成工作成果,不得收取報酬。

承攬人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委託合同的受託人也要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任務,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1)受託人完成委託人的工作可能涉及第三人,承攬合同通常不存在第三人問題;(2)受託人一般情況下以委託人的名義對外從事**活動,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完成工作。(3)委託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但承攬合同通常是有償合同。

以上兩種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比較明確。典型的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也是不難區分的,但是承攬合同中的定作合同與買賣合同中的定貨合同卻極易混淆。例如,甲乙均是服裝生產廠家,甲與乙在合同中約定:

乙向甲**口袋布3000個,白色滌綸,3個月交貨。雙方並對質量、規格、價款作了詳細約定。那麼雙方是買賣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呢?

關於此類合同,兼具買賣合同關係與承攬合同關係的特點,在認定上存在不同的觀點,所以在此著重予以**。

三、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一般法律特徵之比較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共同之處有:都是雙務、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交付標的物的一方都負有瑕疵擔保責任等

二者法律特徵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標的不同

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並交付一定工作成果。買賣合同的標的是以有償的方式轉讓標的物的聽有權。

2.承攬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

定作人選擇承攬人通常是基於對承攬人能力、裝置、技術等方面的考慮並決定是否簽訂合同。非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買賣合同中的買方一般只根據賣方現有的標的物的效能、條件,衡量是否滿足自己的需要,雖然有時也詢問有關製作生產的情況,但主要是基於標的物現有效能來考慮並進行買賣的。

3.是否移轉所有權

承攬合同中不存在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

4.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四、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區分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

如前文所述的案例,甲乙均是服裝生產廠家,甲與乙在合同中約定:乙向甲**口袋布3000個,白色滌綸,3個月交貨。關於此類合同,理論上又稱為製作物供給合同。

製作物供給合同是雙方先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的品質規格等條件,然後由一方以自己的原材料進行製作並向另一方交付標的物的合同。製作物供給合同在法律性質上兼具買賣合同關係與承攬合同關係的特點,在認定上存在不同的觀點。總的說來,主要應把握以下幾點來進行認定:

1.標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並交付工作成果,該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為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由承攬人完成的,因此標的物的特定性成為承攬合同的乙個重要特點。該標的物一般沒有固定的行業標準,標準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通常只能為定作方所利用。

在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通常是滿足商品在市場上的一般需求,並非只能由購買人所利用。並且該標的物通常是標準化或者系列化的物品,一般需要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專業標準,因此其不具有特定性。

2.標的物是否具有流通性

承攬合同的標的物通常不具有流通性,這與其特定性是密切聯絡的。該標的物滿足的只是定作方的特殊需求,因此一般不能在市場上銷售或購買。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一般都是通用產品,要求具有市場流通性。

基於以上兩點來分析上述案例,乙向甲交付的口袋布系半成品,是按照甲的特定要求製作的,由於對口袋布的大小規格等作了詳細約定,只能滿足甲的特定需求,而不能在市場上任意流通,據此可以認定甲與乙之間系承攬合同關係。倘若乙向甲交付的是其他物品,如手套,並且該款手套乙也向其他廠家供給,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則宜認定為買賣

關係。3.交易習慣

依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在雙方約定不明並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雙方以往的交易習慣來作出認定。在某些情況下,依據標的物的特定性與流通性仍不能作出判斷,可以依據雙方以往的交易習慣來綜合加以認定。

4.從訂立合同的目的來判斷買賣合同的目的在於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而承攬合同的目的在於一定工作的完成,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僅為從屬義務。因此,在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承攬還是買賣發生爭議時,應依合同的目的定之,如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主要在於特定標的物的完成上,則應為承攬。

對於製作物供給合同,原則上應依當事人的意思決定其為承攬還是買賣。

關於合同目的,應依據「名實解釋」的原則進行解釋。即合同約定的內容雖不明確,但是合同名稱為「承攬合同」,則應以承攬合同定性。以合同名稱作出推定僅限於合同內容不明確的情況,如果合同內容約定明確,但名稱與內容矛盾,則應以內容為準來進行定性。

5.鑑於製作物供給合同本身的特點

某些情況下合同關係介於承攬與買賣之間,在實踐中難以認定。筆者認為,此時宜認定為買賣合同。理由是,承攬合同中的定作方享有單方解除權、監督檢驗權等特殊權利,在雙方的意思表示沒有明確體現為承攬關係時,不宜賦予一方此種特殊權利。

而此類合同在不能體現承攬關係特性的情況下,完全符合買賣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宜認定為買賣合同。

五、區分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的意義

在審判實踐中區分二者具有重要意義:

1.確定管轄權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時,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對此,買賣合同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承攬合同則以約定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2.確定合同履行中一方是否享有解除權

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權,由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定作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買賣合同的雙方是不享有這種解除權的,如果擅自不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3.確定履行義務的方式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應該自行完成合同的主要義務,除非經定作人同意才能將其交由第三人完成。買賣合同中賣方只要交付標的物即可,第三人可以代為履行。

4.確定風險負擔

買賣合同中可以由雙方協議風險轉移的時間,如約定為簽訂合同不轉移標的物即可轉移風險,承攬合同則只能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轉移風險,不可協議變更。

編者按:在法律實務當中,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經常混合在一起,因此應該區分哪部分為主要,根據主要帶動次要的原則進行案由選擇,恰當地進行法律訴訟。王少明律師簡介,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專業,現為北京市泰福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常年從事訴訟、公司法律顧問業務,主要包括高管人員的法律風險、法人治理機構的建立和完善、商業合同的簽訂和管理、勞動合同的簽訂與管理、智財權的形成和保護、企業節稅避稅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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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大 台肯 前腰積 下乍 後腰積 合計金額 預付訂金 取衣日期 年月日 尚欠餘款 第二條質量要求 甲方製作或 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 企業標準 由甲乙雙方選擇一種標準,在括號內打 第三條驗收方法 乙方足額付給甲方貨款,甲方按第一條 所列要求交付商品。第四條違約責任 甲方不能按期交貨,每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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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約定事項。包括合同中止 解除的約定 9 合同的份數和儲存。二 合同簽訂應注意的事項 簽訂合同時應首先檢查對方的身份,重點是有無代表企業或他人簽訂合同的資格。凡不是代表本人的一定要有授權委託書,代表企業的還要加蓋公章 不能用部門或財物章等代替,否則一旦發生糾紛會帶來舉證上的麻煩 授權委託書上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