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地方組織選舉規則

2021-03-03 20:29:05 字數 4420 閱讀 3247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組織選舉規則(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團內民主選舉制度,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制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組織選舉規則。

第二條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團的縣(市、旗)、自治縣、市轄區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各該級團的委員會召集。

第三條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團的代表大會或團的代表會議選舉產生。

團的縣(市、旗)、自治縣、市轄區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團代表大會或團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由團的各該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由團的各該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五條下列人員在團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受留團察看處分尚未恢復團員權利的除外);

(二)在團內擔任領導職務或直接從事團的業務工作的中國共產黨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復黨員權利的除外)。

第六條黨團組織提名為團的委員會候選人或團的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中國共產黨黨員在團內有被選舉權。

第七條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應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批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團內選舉應尊重和保障團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民主,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二章代表的構成與產生

第九條團代表大會的代表應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團員意志,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

第十條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一般為四百至六百人,最多不超過八百人。

團的省轄市、自治州和直轄市的市轄區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一般為二百至三百人,最多不超過四百人。

團的縣(市、旗)、自治縣、市轄區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一般為一百至二百人,最多不超過三百人。

代表具體名額由召集代表大會的團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團員人數和有關規定,按照有利於組織和召開會議,有利於討論和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批准。

第十一條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召集代表大會的團的委員會根據各地區、各單位團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代表應由各條戰線的團員代表和團的專、兼職工作者代表構成。可以在總體上對代表的構成提出指導性意見,由選舉單位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

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人選構成中,團的專職工作者一般佔百分之六十左右,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七十;黨員一般不超過百分之七十。

團的省轄市、自治州和直轄市的市轄區代表大會代表人選構成中,團的專職工作者一般佔百分之四十左右,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五十;黨員一般不超過百分之六十。

團的縣(市、旗)、自治縣、市轄區代表大會代表人選構成中,團的專職工作者一般佔百分之二十左右,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三十;黨員一般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女代表一般不少於代表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二條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應有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代表。

第十三條台灣籍團員較多地區的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應有適當數量的台灣籍代表。

第十四條歸僑團員較多地區的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應有適當數量的歸僑代表。

第十五條代表候選人數應多於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條代表的產生程式是:各選舉單位按分配名額及構成要求與有關地區和單位黨團組織協商,並徵求有關單位團員意見,提出候選人初步名單,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同意後,提交團代表大會或團代表會議醞釀討論,由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召集代表會議的團的常務委員會根據醞釀討論情況確定候選人名單,交團代表大會或團代表會議選舉。

第十七條團代表大會或團代表會議選舉出席上一級團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於各該級團代表大會或團代表會議的代表。

第十八條上一屆團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式和資格進行審查。

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定程式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向團代表大會報告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後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委員會的組成與產生

第十九條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由委員和候補委員組成。

第二十條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一般為五十至七十人,最多不超過九十人。

團的省轄市、自治州和直轄市的市轄區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一般為四十至五十人,最多不超過六十人。

團的縣(市、旗)、自治縣、市轄區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一般為三十至四十人,最多不超過五十人。

第二十一條候補委員一般應佔委員、候補委員總數的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候補委員人選應考慮到委員會成員卸職遞補的因素。

第二十二條委員會由各方面、各層次團的專、兼職工作者組成。團的專職工作者一般佔百分之七十左右,團的兼職工作者一般佔百分之三十左右。

第二十三條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書記、副書記。

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為九至十三人,最多不超過十五人。書記、副書記四至六人,直轄市和特大省可配備七人。

團的省轄市、自治州、直轄市的市轄區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為七至九人,最多不超過十一人。書記、副書記三至四人。

團的縣(市、旗)、自治縣、市轄區的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為五至七人。書記、副書記二至三人。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應由團的專職工作者擔任。

第二十五條委員會組成方案由各該級團的上一屆委員會提出,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六條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備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

第二十七條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名額的百分之十。

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名額一至二人。

第二十八條委員會產生程式是:由上一屆團的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與有關地區和單位黨團組織協商,並徵求有關單位團員意見,提出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建議名單,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同意後,提交團代表大會主席團,經大會主席團初步確認,提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大會主席團根據醞釀討論情況確定候選人名單,提交團代表大會選舉。

第二十九條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不限於各該級團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三十條書記、副書記、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上一屆團的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名單,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同意後,提交委員會全體會議醞釀討論,根據多數委員的意見確定。

書記、副書記候選人提交選舉時,如遇特殊情況,由同級黨的委員會與上一級團的委員會協商決定。

第三十一條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必須是團的本屆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必須是團的本屆常務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二條黨的委員會可以向團代表大會推薦適合從事共青團工作的黨員作為團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書記、副書記候選人。由黨的委員會聽取同級團的委員會意見,並與上一級團的委員會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提出推薦名單,交選舉人醞釀討論,列入候選人名單

第四章選舉的組織領導

第三十三條團代表大會的選舉,由團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的選舉,由選舉該委員會的團代表大會主席團指定一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

第三十四條團代表大會正式舉行前,由上一屆團的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主持召開大會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

(二)通過大會主席團名單;

(三)通過大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

(四)通過代表大會議程;

(五)通過有關確認事項。

第三十五條團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是團代表大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由上一屆團的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與下一級團的委員會協商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後,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由各代表團負責人、團代表大會籌備機構負責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組成。

主席團成員必須是團代表大會代表。主席團設常務主席若干人,由上一屆團的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名,在大會秘書長主持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上表決產生。

第三十六條團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任務是:

(一)按照大會的議程主持大會;

(二)組織大會的報告和討論;

(三)組織代表醞釀討論並確定出席上一級團代表大會代表和本屆團的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主持大會的選舉;

(四)組織代表審議大會的決議;

(五)決定其他人事和有關重要事宜。

第三十七條團代表大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團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的日常事務。

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上一屆團的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名,交團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產生

第五章選舉辦法

第三十八條團代表大會和委員會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方可進行選舉。

第三十九條團代表大會的代表、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也可以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等額正式選舉。

書記、副書記可以實行差額選舉,也可以實行等額選舉,由同級黨的委員會與上一級團的委員會協商確定。

第四十條選舉設監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

團代表大會選舉的監票人由各代表團從不是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代表中推選,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交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基層組織選舉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團內民主選舉制度,根據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 制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基層組織選舉規則。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團的基層組織是指工廠,商店,學校,機關,街道,合作社,農 林牧 場,鄉,鎮,村和其他基層單位團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第三條團的支部委員,總支...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基層組織選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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