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居民代表會議重大事務的民主決策制度

2021-03-04 08:22:41 字數 3213 閱讀 2437

村事務民主決策制度

一、決策內容

主要有:(1)村建設規劃和年度發展建設計畫;(2)公益事業建設專案、經費籌措方案、建設承包方案;(3)村集體資產出租和變賣及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集體福利、補助、賠償等各類政策及本社群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5)村幹部報酬及村幹部公務消費補貼標準;(6)村自製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二、決策形式

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主要是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在表決與村幹部利益密切相關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時,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形式。

三、決策程式

涉及村民利益事項,原則上遵循以下決策程式:

1、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十分之一以上村**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其中村年度發展建設計畫擬由黨員村民代表徵求聯絡村民意見後提出或直接以局面形式徵求村民意見。

2、由村黨組織統一受理議案,並召開村兩委會成員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

3、提交討論決定的事項,會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廣泛徵求意見,對涉及每個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或投資在50萬元以上專案,在村民代表表決前應召開民主聽證會,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4、先由村黨總支部召集黨員討論,然後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再執行。

5、對非在額度資金支出工程(維修)專案安排,涉及少數村民的政策可由村兩委會根據相關政策作出決定,並在黨員、村民會議上進行通報。

6、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民主決策事項的辦理。

7、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及實施情況要及時公布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四、決策責任追究

1、除發生自然災害等到緊急情況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如確因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更改的,必須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2、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形成書面記錄並妥善儲存。

3、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更改決議、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與處置集體資產均為無效,村民有權拒絕。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黨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因村幹部的違規決策、違規管理、違規審批給村集體和群眾造成損失或負面影響的,經鎮違規責任督查小組確認,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實行責任追究。對於違規行為較輕的村幹部給予批評教育,並要求向全體黨員、村民代表作出書面檢

討,說明違規原因、經過及對違規行為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的認識態度;違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嚴重的,則要責任人1000元至本人當年三分之一工獎報酬的經濟賠償,除承擔經濟責任外,組織上將給予組織處置和紀律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8、村民議事規則為構築村公益事業的發展機制,規範和完善村民主議事制度,發展村基層民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村委員會組織法》,《浙江省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關於健全和完善村事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04]17號)、《浙江省村組織工作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村實際,特制定村民議事規則。

一、議事原則村民議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必須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在民主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區域性服從全域性的原則,形成決議;必須遵循村民自治章程,符合群眾意願,並對所議之事實行事前預告。

二、議事範圍

(1)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村建設規劃。

(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修訂。

(3)村專案立項、承包方案,集體經濟大額資金使用,年度收支預決算,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

(4)興修小區道路、水力、電力、自來水等其他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和建設承包方案。

(5)村集體房屋等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

(6)領取村幹部誤工報酬的人數及標準。

(7)國家計畫生育義務兵役及社會保障等政策的落實方案。

(8)涉及村集體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議事形式村民主議事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議事形式根據所議內容一般可採用徵詢式、討論式、表決式和告知式等形式。具體遵行下列規則。

(1)召開村民會議必須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須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全體村民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在表決與村幹部利益相關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時,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2)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議或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認為需要召開時,可以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3)村「兩委」會和村黨組織會議由黨組織負責人負責召集。

四、議事程式

(1)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十分之一以上村**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

聯名提出議案。

(2)由村黨組織統一受理議案,並召集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建議方案。

(3)會議內容應提前兩天向村民或村民代表預告,黨員、居民代表應徵求聯絡村民的意見。對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或重大投資專案,有十分之一以上村**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要求進行聽證的,應召開民主聽證會,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4)經村黨組織召集黨員討論通過後,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會議內容由專人負責記錄,記錄薄須妥善保管,立卷存檔。

(5)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定事項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接受村事務監督小組監督。

(6)村民民主議事後作出的決定及組織實施情況,通過村事務公開欄等形式向全體村民及時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五、議事要求

(1)所議之事要切實符合大多數村民的意願;議就要真議,要充分發揮民主,而不能搞形式;議完之後的實施過程和結果要接受群眾監督,真正做到村事務公開。

(2)所議之事實行支部先商量,黨內先知道,黨員先表決。

(3)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更改、廢止已經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確因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更改的,必須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重新討論決定。

(4)未經村民民主議事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發生的借貸、變更與處置集體資產、強行向村民籌資籌勞的,均為無效。村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責任人限期將籌取資金退還村民,違反規定的用工按照以資代勞的工價標準,給予村民相應的報酬。

(5)違規決策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黨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必要時提請村民會議啟動罷免程式社群居民代表會議重大事務的民主決策制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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