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廣東省危險廢物轉移報告聯單管理暫行規定

2021-03-04 08:10:37 字數 1399 閱讀 6515

(2023年12月15日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監督管理,防止危險廢物在轉移過程中汙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進行危險廢物轉移(含進、出省)的單位,必須執行危險廢物轉移報告聯單(下稱聯單)制度。

第三條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託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危險廢物轉移者(指危險廢物產生者或移出者)在將其危險廢物提供或委託給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收集、貯存或處置時,必須事先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報《廣東危險廢物轉移報批表》,並提供接受者《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影印件、危險廢物轉移合同或協議等資料,經移出地和接受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領取聯單。

第四條跨地級市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轉移者必須將危險廢物轉移計畫報移出地和接受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五條轉移危險廢物進入本省的,危險廢物轉移者必須將危險廢物轉移計畫報接受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移出本省的,報移出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再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六條危險廢物轉移者轉移危險廢物時,必須按規定填寫聯單,並在聯單上簽章,才能將危險廢物移出。簽章後的第一聯上危險廢物轉移者存檔,第二聯報移出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

三、四、

五、六聯報移出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

三、四、

五、六聯隨危險廢物轉移執行。

第七條危險廢物轉移者將危險廢物交給危險運輸者運輸,危險廢物運輸者必須按聯單所載事項,核定無誤後在聯單上簽章,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運交危險廢物接受者。

第八條危險廢物接受者在卸貨前應核實運來的危險廢物和聯單,核實無誤後才能接收,關在聯單上簽章。同時將其中第三聯送交危險廢物運輸者存檔,第四聯由危險廢物接受者儲存,。

危險廢物接受者在卸貨前核實運來的危險廢物與聯單內容不符時,必須及時向接受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危險廢物轉移者應在接到第六聯後七後天內向移出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轉移、運輸和接受危險廢物者必須對自留存盤的聯單至少儲存三年。

第十一條危險廢物運輸者在轉移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應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防止環境汙染事故擴大。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轉移危險廢物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報告聯單的;

(二)轉移危險廢物,未經移出地和接受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處置的。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廣東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危險廢物交換轉移管理制度轉移聯單制度

6 在完成一次危險廢物轉移後,再由安保部與業務部進行複核,複核無誤後自留聯影印,自留聯原件交行政部存檔,影印件由安保部存檔。7 聯單儲存期限為五年,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儲存期限與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相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延長聯單儲存期限的,產生單位 運輸單位和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延期儲存...

江蘇省固體危險廢物跨省市轉移實施方案

江蘇省固體 危險 廢物 跨省市轉移實施方案 產生者單位 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宣告 本方案內容屬實。本人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由於內容不實而引起的一切後果。填寫說明 本方案適用於江蘇省內 跨省轉移固體廢物的單位。共分五部分,依次為基本資訊表 擬轉移廢物基本情況 廢物包裝運輸情況 廢物貯存 處理處...

江蘇省固體 危險 廢物跨省市轉移實施方案

江蘇省固體 危險 廢物 跨省市轉移實施方案 產生單位 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宣告 本方案內容屬實。本人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由於內容不實而引起的一切後果。填寫說明 本方案適用於江蘇省內 跨省轉移固體廢物的單位。共分五部分,依次為基本資訊表 擬轉移廢物基本情況 廢物包裝運輸情況 廢物貯存 處理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