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採購合同範本secret

2021-03-04 08:04:33 字數 4961 閱讀 5105

4.2 除買方提供的技術要求外,賣方應將其使用的、經買方認可的有關標準向買方提供。

4.3 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計量單位均應採用公制。

5. 合同**

5.1 合同**指貨物運到買方指定的工程鄂爾多斯市鐵西三期嘉泰華府專案工地交貨價,該單價包括貨物生產前準備、生產、運輸、保護、裝卸、幫浦送及現場指導服務及質保期服務等全過程,所產生的所有成本和費用。

5.2砼單價和總價

5.2.1 商品混凝土的單價(不含稅**):

5.2.2 本合同總金額約為人民幣:約壹仟萬元(最終按實際發生量計算)。

5.3 應當認為賣方已經徹底查清,並在合同**中全面並充分考慮到了以下幾項:

(1) 影響到合同**的全部條件和情況;

(2) 現場的綜合情況;

(3) 已考慮了貨物可能使用到各種碎石粒徑的情況;

(4) 已考慮了買方對貨物的各種要求,特別是控制入模溫度的要求;

(5) 已考慮了實際工地現場對貨物坍落度的要求。

6. 支付條款

6.1 本合同不付預付款,賣方必須具備滿足本工程的流動資金。材料結算款一律通過開戶銀行,均用人民幣以電匯或支票的方式支付。

如因本工程業主計價滯後工程款不能及時到位時,付款時間相應順延。

6.2 貨款支付

6.2.1 首次付款方式:筏板砼澆築完成後,賣方提交相關完整單據到買方專案部核對數量,雙方核對無誤後乙方在15日內付筏板總砼貨款的50%。

6.2.2 筏板澆築完成以後其他部分澆築混凝土的付款方式為:

次月5日前,賣方提交上個月相關完整單據到買方專案部核對數量,雙方核對無誤後,乙方應在15日前支付上個月商品混凝土貨款的50%。如買方不能按上述約定足額支付商品混凝土貨款,買方應支付違約補償金(按商業銀行同期的利息兩倍計算利息)。賣方按期不辦理對賬結算手續,買方將不予辦理付款事宜,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賣方自行承擔。

賣方賬戶必須是合同約定賬戶,如賣方隨意改變賬戶,買方將拒付貨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責任及相關的損失全由賣方承擔。

6.2.3 買方施工的結構工程封頂後:乙個月內付至總貨款的75%,三個月內付至總貨款的95%,餘款在一年內付清。相關單據如下:

(1)買方確認蓋章的《送貨簽收單》和《彙總表》。

(2)賣方支付票據及貨物結算明細表正本乙份。

6.3 銀行費用

在買方銀行發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在賣方銀行發生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7. 檢驗和驗收

7.1買方或其代表對貨物和拌合施工進行檢測,以確認貨物能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並且不承擔額外的費用。檢測在買方的駐地、交貨地點進行。

如果在賣方的駐地進行,檢驗人員應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設施和協助,買方不應承擔費用。

7.2買方在貨物到達交貨地點後對貨物進行檢測,或必要時拒絕接受貨物的權利,將不會因為貨物在出廠前通過了買方或其代表的檢測和認可而受到限制或放棄。

7.3 驗收

7.3.1 檢驗:

由買方現場代表和駐地監理,按本合同的有關要求及國家標準進行現場初驗。現場初驗主要指貨物的坍落度、入模溫度及外觀等的檢測。初驗不符合要求的,允許賣方摻外加劑調整一次,但應通知買方及駐地監理,嚴禁任何人員在現場擅自加水。

除以上檢驗外,買方或管理服務單位有權複檢到貨的貨物,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保留追究賣方責任的權利,檢驗不合格的檢驗費由賣方負責。

7.3.2 取樣:貨物的強度質量,以買方按國家規範現場取樣、製作及標養的試件,並以具有混凝土檢測資質的質檢站做出的檢測結果為準。

7.3.3 計量:

以賣方隨車的送貨單為依據,在監理及買方都在場的情況下,採用體積計量法或重量計量法(與實際容重法同時進行)檢驗。且買方及其它有關部門,都可隨時到賣方攪拌站抽檢,查核貨物生產系統的下料記錄。

7.3.4 簽收:買方指派專人現場初驗合格後,由買方指定的有效簽收人員在《送貨簽收單》上簽收蓋章確認。

8. 計畫與供貨

8.1 計畫

8.1.1 賣方應根據工程的實際進展情況作好貨物生產和**的準備。買方將根據工程的實際需要以書面計畫(或**)的形式報於賣方。

8.1.2 在要求到貨前,買方一般應提前一天預約,具體要求到貨時間以提前 5 小時的通知(可為**通知)為準。

如有計畫有變化,也應於計畫到貨時間前5 小時通知賣方。大量(超過1000立方公尺)使用貨物,需提前兩天預約。

8.1.3 賣方應按買方向賣方發出供貨通知的供貨時間、數量、規格、技術要求等提供貨物。

8.2 運輸

賣方應使用攪拌車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工程地點,運雜費已包含在合同單價中。賣方負責辦理裝、卸及幫浦送的一切手續,承擔運輸及幫浦送的全部工作和責任並負擔實施運輸及幫浦送所產生的全部費用。

9. 有關要求

9.1 貨物的有關質量要求

9.1.1 加工貨物的材料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必須使用經過檢驗合格的沙、石料、外加劑、水泥等原材料,每批原材料必須有合格證、檢測報告。

9.1.2 賣方所設計的貨物配合比,必須經買方、監理和業主確認。未經買方、監理和業主同意,賣方不得擅自更改貨物的配合比。

9.2 資料的要求

9.2.1 賣方應隨車附送商品混凝土的發貨單及貨物配料通知單,28天強度報告在貨物到貨後 30 天內補交給買方。

9.2.2 一般情況下,在商品混凝土到貨後 10 天內,賣方應向買方按照工程部位,以每月為時間段提供28天齡期強度(抗壓、抗滲)試驗報告及買方提出的其它相關資料。

若出現不合格現象,賣方負全部責任。

10. 保險

10.1 賣方根據貨物的特點,考慮對貨物在生產、購置、運輸、存放和交付過程中的丟失或損壞以及對工作人員和第三方責任進行保險,費用由賣方負責。

11. 保證

11.1 賣方應對貨物的生產、管理、交貨、調配等建立完整的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制定符合iso9001要求的質量保證體系,並堅持實施,確保工程之質量。

11.2 賣方應保證合同項下所供貨物符合合同條款和技術要求的規定,確保貨物的質量。並且保證貨物是用質量優良的原材料和良好的生產工藝加工而成的,所有有關的技術規格須與 「技術要求」的規定一致。

11.3 賣方保證在施工現場和現有條件下,不會因賣方在生產、運輸過程中的缺陷、錯誤或原材料選用及製造工藝的採用上的缺陷,而產生事故。

11.4 賣方保證給予買方人員在賣方工廠檢查其質保體系和生產流程的任一環節提供方便。

12. 索賠與賠償

12.1 不足量索賠

12.1.1 由賣方**到工地現場的貨物,經抽檢,如被抽檢的本車貨物實際數量少於賣方出具的相應送貨單,超過允許誤差範圍 2 %,本批貨物數量將按此抽檢結果計算和核定。

12.1.2 賣方**的貨物,數量雖然在允許誤差範圍之內,但經抽檢,出現多次負偏差(超過 2 %時)的現象,買方可能認為賣方有故意欺騙的行為,並有權對賣方提出警告、要求賠償、甚至解除合同。

12.1.3 對於可清楚計量的部位,現場驗工計量也作為實際到貨數量的乙個參考依據,應與雙方簽收的相應單據數量基本一致,如有較大差異的(超過 2 %時),雙方友好協商解決,查詢原因,如經證實為賣方的原因,買方將追究賣方的責任,並向賣方提出索賠。

12.2 質量索賠

12.2.1 如在「合同條款」第7、9條所述之檢驗和驗收過程中,發現貨物的質量不能達到 「技術要求」的有關要求,買方應事先以傳真或**,向賣方提出索賠,並附上有關檢驗單位出具的檢驗證明。

12.2.2 賣方須在收到買方的索賠檔案(包括傳真件)後,兩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認可是否接受買方的索賠要求。

如賣方在收到索賠檔案兩天內不作答覆,則應視為該索賠要求已被賣方接受。

12.3 延遲到貨及付款索賠

12.3.1 除非合同雙方書面同意延遲到貨外,若商品混凝土未能按約定的時間運至施工現場則賣方應按本批未按時到貨的貨款 5 %向買方支付罰金,本項罰金開累不超過合同總價的 2 %,如超過合同總價的 2 %,則買方有權終止合同。

如延遲到貨(含因貨物質量問題影響的到貨),已對工程的質量造成影響或停工,買方將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相關損失。同時,為保證工程的質量和進度,買方有權按12.4(b)的規定另行採購貨物。

12.4 「合同條款」第12.2條對貨物提出的索賠,若賣方根據「合同條款」第12.

4(a)條的方式未能及時更換貨物或出現多次質量問題對工程造成影響,則買方有權決定按「合同條款」第12.4(b)的方式處理。

(a)更換

賣方應及時更換有缺陷的貨物,費用自理。除買方特別許可外,貨物的更換應當場完成。經替換的貨物在通過規定的檢驗合格後,買方應予以接受。

(b)另行採購

如賣方未能及時更換貨物或延誤到貨時間影響了工程的進展或出現質量事故對工程造成潛在危險,買方可以認定賣方不具備**能力,為保證工程進度及質量,買方在通知賣方後有權單方面終止、解除合同,從其它攪拌站採購替換的貨物。但賣方必須賠償買方因另外購買貨物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額外支出。

12.5 索賠償還

對於合同中所列的索賠償還,在遞交索賠檔案後買方有權直接從未結算的貨款或質保金中獲得賠償。

13. 買方保留的權利

13.1 除買方事先書面同意外,賣方不得部分轉讓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13.1.1 如賣方供貨不及時或貨物質量(含外觀質量,如坍落度、和易性等)問題或無法滿足工程的需要,買方有權執行12.4(b)條款的權利。

13.1.2 如本工程其它標段的**商供貨不及時或貨物質量(含外觀質量,如坍落度、和易性等)問題或無法滿足工程的需要時,買方有權要求賣方作為此標段的補充供貨商或取替**,賣方不應拒絕。

13.2 為更好保證貨物的質量,買方(或**單位)保留向賣方**外加劑和水泥的權利,賣方不應拒絕,雙方以合同的形式明確。

14. 通知

14.1 本合同一方給對方的通知,應用書面形式或傳真或電報送到合同書中規定的對方的位址。

14.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書的日期為生效日期,兩者中以晚的乙個日期為準。

14.3 凡合同規定任何人發出通知、同意或確認時,該同意或確認不得被無故扣押。

15. 爭端的解決

15.1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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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工程 採購合同 買方 中國建築裝飾集團 賣方簽訂時間 201 年月日 簽訂地點 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15號 工程採購合同 買方名稱 中國建築裝飾集團 住所 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15號 010 88082736 傳真 010 88082752 郵箱賣方 名稱 住所郵編 傳真郵箱招標形式及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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