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合夥協議

2021-03-04 07:20:47 字數 3661 閱讀 5182

個人合夥協議書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就合夥經營維修業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合夥字型大小 、主要經營地

合夥字型大小為:

經營場所位於:

第二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經營專案為範圍包括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某某以貨幣方式出資,計人民幣9萬元(大寫:玖萬),出資比例為60%。

乙方某某以貨幣方式出資,計人民幣3萬元(大寫:叄萬),出資比例為20%。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本協議簽訂後三日內交齊。各合夥人的出資存入合夥人共同設立的專用賬戶,除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日常經營開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則要賠償由此給其他投資人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15萬元(大寫:拾伍萬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第五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合夥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2.合夥存續期間,如遇裝修、大型拓展活動或增加經營專案、新增設施時,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根據本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增加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合夥人每月結算一次,次月15日分配上月經營利潤。經營利潤是扣除當月已結算的所有開支(包括彌補上月虧損)外的營業結餘,由雙方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每月最後一日由各合夥人對本月的經營情況進行財務結算及庫存盤點,結算及盤點結果需全體合夥人簽字確認。

4.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 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合夥期間,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合夥人可退夥,退夥需提前月告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 除名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經濟損失超過萬元的;

(3)挪用、侵占合夥財產的;

(4)參與經營與本合夥專案相同、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的;

(5)從事損害本合夥利益的其他行為。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定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新的合夥人。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甲方某某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務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訂立經營**、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5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2.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3.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合夥事務,由分管的合夥人提出建議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後執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根據出資比例表決後按過半數意見執行;因該合夥人事務給合夥造成損失的,表決時同意該意見的合夥人應當予以賠償。

一方對另一方負責管理的工作有監督、建議權,合夥經營及財務情況對全體合夥人公開並可隨時查詢。

第八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則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專案相同、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利益的活動。

第九條合夥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合夥字型大小繼續經營原合夥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還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被依法撤銷。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委託的合夥人擔任,也可以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自合夥解散後15日內進行,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有意清算的合夥人可自行清算。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債務;最後再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 清算後如有剩餘,雙方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按出資比例分擔。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按其出資額的日萬分之三賠償其他合夥人損失;如果逾期30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出資份額或中途撤資的,按其出資額的10%向其他合夥人支付違約金。

因撤資給合夥造成的損失大於前款約定違約金的,應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合夥財產對外提供擔保的,其行為無效,因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對外擔保的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造成損失,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應共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夥經營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衝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夥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壹份。

(四)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名: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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