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鋼結構安裝

2021-03-04 04:38:14 字數 4580 閱讀 7459

合肥俞璽鋼構****

分包合同

發包方(甲方): 合肥俞璽鋼構****

承包方(乙方

工程名稱: 廣西武鳴錦龍水泥廠b標段

簽約日期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五日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

發包方(全稱):合肥俞璽鋼結構****

分包方(全稱身份證號碼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分包事宜經協商並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1.1、分包工程名稱:廣西武鳴錦龍水泥廠b標段鋼結構工程

1.2、分包工程地點:廣西省南寧市武鳴縣寧武鎮

1.3、分包工程承包範圍:水泥廠土建鋼結構的鋼構件安裝

二、分包方式及內容

2.1、本工程分包採取分包方包工包輔料、固定單價、按實結算的方式。

2.2、包含工作內容:

1)主、次鋼構件及普通螺栓、高強螺栓安裝所含全部人工費、吊裝及現場轉運機械費、輔材費、措施費、綜合管理費、利潤及稅金等全費用。

2)鋼構件及普通螺栓、高強螺栓由發包方組織並提供,分包方負責對到場構件安裝及轉運期間構件磨損部分的修復和所有螺栓的保管,如因分包方自身原因導致的構件及螺栓的損壞、遺失的,由分包方負責彌補,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分包方自行負責。

3)發包方不對安裝協議單價以外產生的其他任何用於工程施工的所有一切費用。

4)採用協議固定單價和構件加工量乘積的方式的方式結算,

構件加工工程量以發包方和構件加工廠結算的工程量為準。

2.3分包方對分包工程承包範圍內的各項內容實行工程質量、工期、職業健康安全、消防、現場文明施工等責任負責。

2.4、分包方須接受發包方依據該工程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程進行的監督管理。

三、分包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40日曆天

3.2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開工日期以發包方通知為準,

3.3、分包工程網路進度計畫以滿足業主工程建設總進度為原則,並應滿足業主方面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變化要求。

3.4、分包方不能按約定的工期完工,應承擔承諾的工期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為: 工期每延誤一天,罰款500元,處罰額上限是工程總價的10%,違約金從分包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四、分包合同價款及支付

4.1、分包合同價款金額(人民幣):

暫定價:1200噸×315元/噸=378000(元)

大寫:元整

小寫:378000.00(元)

4.2、分包合同價款的確定與調整

本合同價款採用固定**方式確定。

(1) 採用固定**,鋼構件安裝單價315元/噸計算,相關稅費由承包方代扣代繳。分包方必須分擔承包方為總承包工程發生的臨時設施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環保費、水電費等現場費用及其他不可預見費用。

(2)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範圍: 無

(3)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無

(4)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為: 無

(5)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無

(6)施工發生工程變更、單價變更、設計變更導致新增的工程價款,

經發包方現場負責人給予簽證,按簽證內容按實結算。

4.3、合同價款的支付

(1)發包方向分包方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 無

扣回時間和比例: 無

(2)發包方從業主處收回相應工程款的前提下,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方式:**車間廠房工程完工(不僅限於構件安裝完畢,即**車間只剩下水電安裝),經業主及發包方驗收合格後15日內支付該棟廠房工程分包結算總價的80%,當發包方與業主方辦理完竣工結算之後15日內,支付該棟廠房工程分包結算總款的15%。預留工程總價款的5%(無息)作為質量保證金(一年保修期滿15日內一次結清)。

4.4、施工發生的工程量變更、單價變更、設計變更未經承包方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案經理簽認的,不能作為變更合同價款的依據。

4.5、分包合同價款按照本合同約定確定,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係。

4.6、發包方在與發包方辦理完竣工結算手續後,才能與分包方辦理竣工結算手續。分包方應當在接到發包方辦理竣工結算的通知後30日內與發包方辦理竣工結算。

五、分包總則

5.1、本分包工程不得再分包,嚴禁轉包。

5.2、嚴禁分包方以發包方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聘請或雇傭勞動者,嚴禁發包方及其代表在分包方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上簽字、蓋章。

5.3、發包方駐現場代表為職務

分包方駐現場代表為職務在履行本專業分包合同施工過程中,分包方駐現場代表的行為視為分包方的行為。

5.4、分包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接受發包方現場代表的指揮和監督,嚴格按發包方提出的工程進度及質量要求,完成承包範圍內所有專案及設計變更的實施。

5.5、合同生效7天內,分包方應向發包方做出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經發包方審定批准後方可實施。在施工過程中,應根據不同階段調整進度計畫報發包方批准。

5.6、分包方必須保證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結構、人員、機具配備的合理性及穩定性。

5.7、分包方負責採購的主要材料、裝置的供貨廠家必須徵得發包方同意。分包方負責採購的材料、裝置必須有完整的材質單、合格證及相關證明材料,並應當將原件報發包方,經發包方確認後方可使用。

5.8、分包方負責發包方提供的材料、裝置到場後的清點、驗收和保管,並與發包方及供貨廠家有書面交接領料手續,以確認供貨產品有無損傷並申報發包方。如未辦交接手續,發包方將視為分包方認可供貨廠家供貨產品的數量及質量並無缺損,分包方將對由此引發的爭議和後果負全責。

交接領料手續需有分包方書面授權的人員簽字。

5.9、總包合同規定發包方的義務,分包方在其分包的工程內容內需無條件的承擔,其權利受業主方與發包方簽定的總包合同約束。

5.10、分包方需承認和執行發包方及其所在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5.1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分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方與發包方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質量保修書或按總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六、雙方責任

6.1 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方應履行並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發包方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方自身行為或疏漏造成發包方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發包方義務的情況發生。

6.2 分包方須服從發包方**的發包方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發包方允許,分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與業主方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絡,分包方不得直接致函業主方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業主方或工程師的指令。

如分包方與業主方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絡,將被視為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為:按總包合同執行,從分包方的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除。

分包方拒不執行指令,發包方可委託其它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分包方的相應款項中扣除。

6.3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方之前,分包方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方自費予以修復;分包方應做的其它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其它約定條款內約定

6.4發包方的責任:

(1)向分包方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方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方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組織分包方參加發包方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方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方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它分包方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方按照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4)發包方應做的其它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其它約定條款內約定。

6.5、分包方的責任:

(1)、負責編制施工作業設計、實施專業測量,按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設計、試車方案組織施工。

(2)、進行圖紙自審,負責質量、環境、安全、技術等方面的作業交底,參與圖紙會審、技術交底、設計交底。

(3)、及時編制工程用材料計畫,報發包方審批,負責自用材料的檢驗工作,負責編制並提交工程專案物資需求總計畫、月度計畫或階段計畫。

(4)、負責收集配備所承擔工程範圍內的規範、標準、法律、法規文字。

(5)、在發包方的統一規劃下,負責施工現場自用臨時設施的修建和拆除工作。

(6)、參加發包方組織的各類例會,接受發包方監督與檢查。

(7)、負責所承擔工程專案的施工質量、安全和環保工作,指派專職質檢員、安監員參與發包方質檢站、安監站開展的有關質量、安全、環境方面的各項管理工作。

(8)、接受發包方各項管理體系執行的監督、檢查,履行各項義務。

(9)、負責定期組織施工作業層的質量、安全、工期等各類例會。

(10)、及時進行工序交接,做好材料、裝置、工程成品(半成品)的保護工作。

(11)、執行發包方對不合格品、質量事故、環境事故、安全事故提出的處置方案,解決處置方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12)、負責給進入現場的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職業健康安全防護用品和其它施工防護用品。

(13)、對發包方提出的有關質量、職業健康安全、工期的問題和隱患及時進行整改,並採取有效措施加以防範。

(14)、負責對承攬任務範圍內的各類隱蔽工程及時進行報驗,其它需要進行的檢驗、試驗,必須嚴格按規範、標準實施。

(15)、負責檢查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並做好相應的登記臺帳。

(16)、負責向發包方提交經過整理完善後的相關工程竣工資料。

(17)、做好物資的現場存放、防護和標識等具體工作。

(18)、負責按規定內容和時間編制、報送本單位施工工程的年、季、月施工計畫。負責按規定內容和時間編制、報送本單位施工工程的統計報表並建立工程實物量與施工產值完成情況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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