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標準合同範本

2021-03-04 04:27:42 字數 5641 閱讀 9594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第ⅰ部分

定義和解釋

定義 1.1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詞及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a)(i)「雇主」指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指定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但不指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標書已為雇主所接受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但不指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擔得到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工程師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及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讓人。

(iv)「工程師」指雇主任命的為執行合同規定的工程師任務,並在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提出姓名的當事人。

(b)(i)「合同」指合同條件(第ⅰ部分和第ⅱ部分)、技術規範、圖紙、工程量清單、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如果已簽訂)及其明確列入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議書(如果已簽訂)中的其他檔案。

(ii)「規範」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術規範和根據第51條或由承包人提供經工程師批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補充。

(iii)「圖紙」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並經工程師批准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與養護手冊及其他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

(iv)「工程量清單」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並已標價填好的工程量清單。

(v)「投標書」指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為實施並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而向雇主提出並為中標通知書所接受的**書。

(vi)「中標通知書」指雇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接受。

(vii)「合同協議書」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協議(如果已簽訂)。

(viii)「投標書附件」指合同條件中所附的投標書後的附件部分。

(c)(i)「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師根據第41條規定簽發的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ii)「竣工時間」指從開工之日算起按合同規定(或根據第44條而延期)完成施工或工程施工並通過竣工檢驗的用的時間。

(d)(i)「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檢驗,或經工程師和承包人另有協議的其他檢驗。這些檢驗應由承包人在雇主接收本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工程之前完成。

(ii)「接收證書」指根據第48條規定簽發的證書。

(e)(i)「合同**」指中標通知書中寫明的,完成工程實施及其缺陷修復而按照合同規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

(ii)「保留金」指雇主根據第60.2款(a)規定保留的所有款項的累計金額。

(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具體情況指兩者中任何乙個。

(ii)「永久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擬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裝置)。

(iii)「臨時工程」指在實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復工作中所需的各種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裝置)。

(iv)「裝置」指預定構成永久工程或其一部分的機械、儀表和類似裝置。

(v)「承包人裝置」指為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修復工程內缺陷所需的全部裝置和各種器具(臨時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成為或將成為永久工程的裝置、材料和其他物品。

(vi)「區段」指合同內專門確定作為區段的工程部分。

(vii)「現場」指由雇主提供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及在合同中可能具體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場所。

(g)(i)「費用」指現場內外發生或正在發生的全部正常開支,包括日常管理費和其他正當分攤的開支,但不包括利潤提成。

(ii)「天」指日曆日。

(iii)「外幣」指工程所在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貨幣。

(iv)「書面函件」指手寫,打字或列印的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標題和旁註

1.2本合同條件的標題和旁註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條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釋中也不應考慮這些標題旁註。

解釋 1.3凡指「當事人」或「當事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股份****及具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

單數和複數

1.4僅表示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複數含義,視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1.5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凡合同條款規定要由某人給出或發布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書和決定時,均應是書面的。並相應地採用「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

任何這類同意、批准、證書或決定都不應被無理扣壓或拖延。

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

工程師的責任和權利

2.1 (a)工程師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b)工程師可以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權力,但是,如果雇主任命工程師的條款規定,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前必須取得雇主的專門批准,則此要求應詳細列入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中,進而認為,工程師所行使的權力都已取得了雇主必要的批准。

(c)除在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所盡的任何義務。

工程師代表

2.2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指定,並對工程師負責。工程師代表履行和行使工程師按第2.3款可能委託給他的職責和權力。

工程師權力的委託

2.3工程師可以隨時將任何已授予工程師的責任與權力委託給工程師代表,並可以隨時撤回這種委託。任何這種委託和撤回委託必須寫成書面檔案,而且只有將檔案副本送給雇主和承包人後才能生效。

工程師代表根據上述的委託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函件,都和工程師發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

(a)工程師代表由於疏忽未能對某一工程,材料或裝置提出否定意見,不影響工程師對這一工作,材料或裝置提出否定意見,並發出糾正指令的效力。

(b)如果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疑問,他可將該疑問提交工程師,而工程師應對此函件內容做出確認,否定或更改。

助理的任命

2.4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完成第2.2條款規定的工程師代表的任務。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應向承包人通知上述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範圍。上述助理無權向承包人簽發任何指令,除非此類指令對他們履行本身職責和保證他們能夠按合同規定對材料、裝置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他們任何人為了上述目的發出的任何指令都應認為是工程師代表已經給出的。

書面指令

2.5工程師發出的指令必是書面的。但如果由於某種原因、工程師認為有必要發出任何口頭指令,則承包人必須執行此口頭指令。

工程師口頭指令的書面確認無論是在該指令執行之前或之後,都應認為是本款含義之內的指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之內以書面形式就工程師的任一口頭指令,向工程師提出確認,而工程師在7天之內沒有以書面形式駁回上述確定,則該指令應該視為是工程師的指令。

工程師要行為公正

2.6凡是合同要求工程師以下列方式行使職權時:

(a)作出決定,表示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滿意或批准;或

(c)確定價值;或

(d)所採取的行動可能影響雇主或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時,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考慮各方面情況,公正地行使上述職權。任何上述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批准、確定價值或採取行動,都可以按照67條規定予以公開、複查或修改。

轉讓和分包

合同的轉讓

3.1沒有雇主的事先同意(儘管有第1.5款規定,這種同意必須由雇主自行決定),承包人不得將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本合同中及名下的任何收益和利益轉讓給他人,但下列情況除外:

(a)按合同規定支付給承包人指定銀行託管的屬於工將屬於承包人的任何款項;或

(b)將承包人從其他有責任的當事各方取得減輕損失的補償金的權力轉讓給其擔保人(在擔保人已經免除了承包人損失或債務的情況下)。

分包 4.1承包人不得將整修工程分包出去。沒有工程師事先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

承包人即使取得上述同意也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務。對於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和疏忽,承包人應完全負責,並應視為承包人自己及其**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

但是,承包人在下述事項上,不必要求取得工程師的書面同意:

(a)提供勞務;或

(b)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或

(c)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給合同已指名的分包人。

分包人的義務轉讓

4.2如果某一分包人已對承包人承擔了工程施工或提供貨物、材料、裝置及服務的責任期限超過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時,則在該缺陷責任期終止後,承包人應根據雇主的要求,由雇主付手續費,向雇主轉讓分包人在超出缺陷責任期的剩餘責任期限承擔的義務而帶來的利益。

合同檔案

語言和法律

5.1在合同條件第ⅱ部分中寫明:

(a)用以擬定該合同的一種或幾種語言;以及

(b)適用於該合同,並據此對該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是何國或何州的法律。如果上述合同檔案是用一種以上的語言擬定的,則據此解釋和說明該合同的那種語言也應在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中予以指定,作為本合同的「主導語言」。

合同檔案的優先次序

5.2組成合同的幾個檔案應該認為是彼此互為解釋的,但在出現含糊或互不一致的情況下,工程師應該向承包人發出有關指令,以便對此做出解釋和調整。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合同另有規定,組成合同的幾個檔案的優先次序應依次如下:

(1)合同協議書(如果已簽訂);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

(4)本合同條件第1部分;

(5)本合同條件第1部分;及

(6)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檔案。

圖紙和檔案的保管與提供

6.1圖紙應僅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免費提供兩影印件給承包人。

承包人需要更多的影印件時,應自費複製。除非為了本合同目的而需要外,雇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技術規範和其他檔案,未經工程師的同意,承包人不得轉給第三方使用或與第三方交流。發給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時,承包人應將合同規定提供的所有圖紙、技術規範和其他檔案退還給工程師。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根據第7條規定由承包人提交,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全部圖紙、技術規範和其他檔案的影印件四份,同時對無法用影印機複製達到同等標準的資料提供乙份可複製的副本。此外,工程師可以根據雇主的需要,書面要求承包人提供更多的這類圖紙、技術規範和其他檔案的影印件,費用由雇主自理。

乙份圖紙儲存在現場

6.2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圖紙,應由承包人在現場儲存乙份,以做便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委派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工程進度干擾

6.3工程師如果未在合理的時間發出進一步需要的圖紙和指令,就有可能延誤或干擾工程的計畫和進度,則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發出通知,並將乙份副本呈交雇主。該通知應包括所要求的圖紙或指令,需要的進帳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則有可能造成工程進度的拖延或干擾等詳細說明。

圖紙延誤和延誤所造成的費用

6.4 如果由於工程師未曾或未能按照第6.3款規定在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人按上條通知所要求的圖紙或指令,而使承包人蒙受進度延誤和(或)造成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人協商後,要作出以下決定:

(a)按照第44條規定,承包人可以延長工期;

以及(b)在合同**上增加的上述費用金額;並且要相應地通知承包人,並將乙份副本呈交雇主。

承包人未能提交圖紙

6.5 如果工程師不能發出圖紙或指令,其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於承包人未能提交按照合同規定應該提交的圖紙、技術規範或其他檔案,則工程在根據第6.4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該將承包人這種失誤因素考慮在內。

補充圖紙和指令

7.1 為使工程正確施工、完成及修復本工程內的缺陷,工程師應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所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按此執行,並受其約束。

承包人設計的永久工程

7.2 合同明文規定由承包人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則承包人應將以下檔案提交給工程師批准:

(a)為使工程師對該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程度感到滿意而需要的圖紙、技術規範、計算書和其他資料;以及

(b)已竣工的永久工程的使用和維護手冊及永久工程的竣工圖紙、其詳細程度應使雇主能夠使用、維護、拆卸、重灌及調整該永久工程。只有當上述使用維護手冊與竣工圖紙一起交出並經工程師批准,才能認為該工程已竣工,可按第48條進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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