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技監局鍋發250號《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2021-03-04 04:09:46 字數 3476 閱讀 4193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質技監局鍋發[2000]250號

總則第1條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察,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產品質量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制訂本規程。

第2條本規程適用於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3000l、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無縫、焊接和特種氣瓶(「特種氣瓶」指車用氣瓶、低溫絕熱氣瓶、纖維纏繞氣瓶和非重複充裝氣瓶等,其中低溫絕熱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的下限為0.

2mpa)。

本規程不適用於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以及機器裝置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第3條本規程的規定是對氣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氣瓶的設計、製造、充裝、運輸、儲存、經銷、使用和檢驗等,均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規程,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4條氣瓶產品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標準中應包括產品型式試驗的內容和要求。暫時沒有國家標準的產品,由製造企業採用或參照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訂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需經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評審備案。

第5條研製、開發氣瓶及其附件新產品,應在試驗研究並取得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產品試製。試製品應符合產品標準的要求,並按本規程附錄3《氣瓶型式試驗技術評定的內容和要求》,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授權的單位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定。經型式試驗技術評定合格的氣瓶,允許在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的範圍和規定時間內試用。

試用期滿後,按程式辦理製造資格認可手續。

第6條進口氣瓶的管理按《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執行。向我國出口氣瓶及其附件的境外製造企業,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安全質量許可證書。

第一章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7條瓶裝氣體的分類按gb 16163《瓶裝壓縮氣體分類》規定。按其臨界溫度可劃分為三類:

1. 臨界溫度小於-10℃的為永久氣體;

2. 臨界溫度大於或等於-10℃,且小於或等於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

3. 臨界溫度大於70℃的為低壓液化氣體。

第8條氣瓶的壓力系列如表1規定。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一般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特殊情況者,按相應國家標準的具體規定。

表1(mpa)

第9條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於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係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對於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係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壓力的上限值。

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得小於8mpa。盛裝有毒和劇毒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

常用氣體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如表2規定。

表2盛裝混合氣體或未列入表2的其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可按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或參照本規程第5條辦理。

第10條氣瓶的公稱容積系列,應在相應的標準中規定。一般情況下,12公升(含12公升)以下為小容積,12公升以上至100公升(含100公升)為中容積,100公升以上為大容積。

第11條盛裝毒性程度為有毒或劇毒的氣體的氣瓶上,禁止裝配熔合金塞、爆破片及其他洩壓裝置。

第12條第12條氣瓶的鋼印標記是識別氣瓶的依據。鋼印標記必須準確、清晰、完整,以永

久標記的形式列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應盡量採用機械方法列印鋼印標記。鋼印的位置和內容,應符合本規程附錄1《氣瓶的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的規定。

纖維纏繞氣瓶、低溫絕熱氣瓶和高強度鋼氣瓶的製造鋼印標記按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位置上打鋼印的,必須按鍋爐壓力器安全監察局核准的方法和內容進行標註。

氣瓶製造企業的代號和氣瓶註冊商標必須在製造許可證批准機構備案。

第13條第13條氣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的色環,必須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誌》的規定,

並在瓶體上以明顯字樣註明產權單位和充裝單位。盛裝未列入國家標準規定的氣體和混合氣體的氣瓶,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均須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核准的方案。

第14條第14條氣瓶警示標籤的字樣、製作方法及應用應符合gb 16804《氣瓶警示標籤》的

規定。第15條第15條氣瓶的充裝單位對自有氣瓶和託管氣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檢驗負責,並應

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檢驗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儲存到氣瓶報廢為止。

氣瓶充裝單位應按規定向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自有氣瓶和託管氣瓶的種類和數量。

第16條第16條從本規程實施之日起,新投入使用的氣瓶的產權應為氣瓶充裝單位所有。已

投入使用的氣瓶的產權如不屬於氣瓶充裝單位,宜將氣瓶產權轉為氣瓶充裝單位,或者由氣瓶產權人與氣瓶充裝單位辦理託管手續。

第17條第17條氣瓶必須專用。只允許充裝與鋼印標記一致的介質,不得改裝使用。

第18條第18條進口氣瓶的安全效能應依據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驗,其中涉及氣瓶安全質

量的關鍵專案,如:溫度、水壓試驗壓力、瓶體力學效能、無損檢測、水壓爆破試驗和各項型式試驗均不得低於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暫時沒有國家標準的氣瓶產品,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核准的要求檢驗。

第19條第19條進口氣瓶檢驗合格後,由檢驗單位逐隻打檢驗鋼印,塗檢驗色標。氣瓶表面

的顏色、字樣和色環應符合國家標準gb 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

第三章材料

第20條第20條製造氣瓶的主體材料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還應符合相關氣瓶產品標

準對材料的要求。材料生產單位必須合格證材料質量合格,並提供質量證明書原件,質量證明書的內容必須填寫齊全,並經質量檢驗部門蓋章確認。材料生產單位應在材料規定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標誌。

氣瓶製造單位從非材料生產單位購進氣瓶用材料時,應同時取得材料生產單位的質量證明書原件或加蓋供材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有效影印件。氣瓶製造單位應對所購得的氣瓶用材料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與一致性負責。

瓶體材料還應滿足與所裝氣體相容性的要求。

第 21條鋼質氣瓶瓶體材料及纏繞氣瓶鋼質內膽材料,必須是電爐或氧氣轉爐冶煉的

鎮靜鋼。製造無縫氣瓶的優質碳素鋼或合金鋼坯料,應適合壓力加工;製造焊接氣瓶的瓶體

材料,必須具有良好的壓延和焊接效能。

寒冷地區(見本規程附錄2《寒冷地區的劃分》)使用的鋼質氣瓶的瓶體材料,應具有良好的低溫衝擊效能,其低溫衝擊試驗方法和合格指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第22條第22條製造鋁合金氣瓶瓶體及纖維纏繞氣瓶鋁合金內膽的材料,應具有良好的抗晶

間腐蝕性能。

第23條第23條採用氣瓶國家標準規定之外的材料或新研製的材料試製氣瓶,材料生產企業

應按照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的企標或供貨技術條件供貨。氣瓶製造廠在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提出試用申請後,按核准的數量試製氣瓶。

第24條第24條採用國外材料製造氣瓶瓶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牌號應是國外壓力容器或氣瓶用材標準所列牌號,有相應的技術要求、性

能資料和工藝資料;

2.技術要求和效能資料應不低於本規程和我國相應氣瓶國家標準的規定;

3.使用國外材料製造氣瓶之前,企業應先進行冷熱加工工藝試驗、焊接及熱處理工藝評定,並制訂出相應的工藝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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