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業財務顧問協議律所整理

2021-03-04 03:00:06 字數 3947 閱讀 7458

協議編號

二○一五年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郵政編碼:

聯絡**:

傳真:乙方:yyyyyyyyyyyyyyyyyyyy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聯絡位址:

郵政編碼:

聯絡**:

傳真:鑑於:1、 乙方擬通過***x方式募集資金用於其開發的地產專案(以下簡稱「本專案」),需要就該事宜獲得專業的財務顧問諮詢等專業服務;

2、 甲方為國內知名的金融機構,具有豐富的投融資經驗和優秀的管理團隊,同意為乙方提供本協議約定的財務顧問諮詢服務;

3、 為滿足乙方上述需求,甲方擬設立zzzzzzz專案收益權集合資金信託計畫(以下簡稱「信託計畫」),,以實際募集金額為準。

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簽署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財務顧問服務內容

1、 甲方就本專案為乙方提供的財務顧問諮詢服務內容為:

(1) 為乙方操作本專案提供可行性分析建議和意見;

(2) 為本專案設計、制定框架、方案和結構,並負責聯絡保管銀行、監管銀行等金融機構、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

(3) 協調參與本專案的各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負責落實本專案的最終實施方案和有關具體檔案;

(4) 本專案設立期間向乙方提供財務顧問諮詢服務;

(5) 負責為乙方介紹關於本專案投融資和財務方面的專業資訊。

2、 甲、乙雙方確認,若本專案最終確定採用信託方式融資,則將安排xx銀行股份****擔任本專案信託財產的保管人和監管銀行。

二、財務顧問諮詢費

1、 如信託計畫成立,則甲方財務顧問諮詢費為信託計畫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的x%/年,按資金實際使用期限計算,但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 乙方應按以下規定支付財務顧問諮詢費:

(1) 在信託計畫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指定賬戶支付財務顧問諮詢費:「信託單位總份數×1元/份×x%」;

(2) 在信託計畫成立滿3個月後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指定賬戶支付財務顧問諮詢費:「信託單位總份數×1元/份×x%」;

(3) 在信託計畫成立滿1年後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指定賬戶支付財務顧問諮詢費:「信託單位總份數×1元/份×x%」;

(4) 在信託計畫成立滿1年零3個月後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指定賬戶支付財務顧問諮詢費:「信託單位總份數×1元/份×x%」

(5) 信託計畫因故提前終止的,乙方已支付的財務顧問諮詢費不予退還;

(6) 信託計畫未能在預計存續期限內終止而需延期的,每延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指定賬戶追加支付財務顧問諮詢費:信託單位總份數×1元/份×2%/365,在信託計畫終止日向甲方指定賬戶支付。

3、 本信託計畫成立後若提前終止或發生變更的,除非另有約定,均不影響本協議項下甲方收取的財務顧問費的金額及支付方式。本專案信託計畫若最終不成立的,則甲方不收取上述財務顧問費。

4、 乙方應根據甲方通知將本協議項下財務顧問費劃付至甲方如下指定帳戶:

戶名:*************

賬號:開戶行:

5、 甲方將確保乙方收到相應合法的發票。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的合作內容向乙方提供財務顧問諮詢等服務。

2、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服務所需的相關檔案、資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3、 甲方有權按本協議的約定收取財務顧問諮詢費等費用。

4、 切實履行本協議的保密義務。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有權接受甲方根據本協議約定提供的財務顧問諮詢等服務。

2、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其完成工作所需的檔案、資料、資料和其他相關資訊,並保證該等檔案、資料、資料和其他相關資訊均為真實、完整、準確的。

3、 乙方應按本協議的約定向甲方按時足額支付相關費用。

4、 乙方應向甲方出具服務確認單。

5、 切實履行本協議的保密義務。

五、陳述與保證

甲、乙雙方向對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 已獲得全部必需的授權簽署和履行本協議。

2、 簽署和履行本協議不會違反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法律法規、章程、合同協議的約定。

3、 本協議簽署後即構成對其合法、有效和有約束力的義務。

六、保密

1、 甲、乙雙方對於本協議的簽署以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事項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將本協議的任何有關事項向除本協議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況所進行的披露除外:

(1) 甲方履行法律法規、信託檔案約定的資訊披露義務,向有關第三方進行的披露。

(2) 向在正常業務中所委託的審計、律師等工作人員進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該等人員必須對其在進行前述工作中所獲知的與本協議有關的資訊承擔保密義務。

(3) 該等資料和檔案可由公開途徑獲得或者該資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規的要求。

(4) 向法院或者根據任何訴前披露程式或類似程式的要求,或根據所採取的法律程式所進行的與本協議有關的披露。

(5) 甲、乙雙方根據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向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的披露。

2、 本條的規定在本協議終止或被解除後仍然有效。

七、不可抗力

1、 本協議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由於**、水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對其發生後果不能預見、不能合理預防且不可避免的各類事件。

2、 如果本協議一方由於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則該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5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並應在15日內提供事件的詳細情況及有關主管機關、職能部門或公證機構證明本協議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證明檔案。

3、 因不可抗力而導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的,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該方應採取一切必要和適當的措施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 發生不可抗力,雙方應依據不可抗力對履行本協議的影響程度,協商決定變更或終止本協議。

八、通知

1、 甲、乙雙方之間的一切通知均為書面形式,可由專人送達、**郵遞、特快專遞等方式傳送,傳真可作為輔助送達方式,但事後必須以上述約定方式補充送達。

2、 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

(1) 專人遞送的通知,在專人遞送之交付日為有效送達;

(2) 以**信(付清郵資)發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郵戳為憑)後的第7日為有效送達;

(3) 以特快專遞(付清郵資)發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郵戳為憑)後的第3日為有效送達。

3、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中填寫的通訊位址即為其有效的送達位址。

4、 甲、乙雙方均有權在任何時候更改其通訊位址,但應根據本條規定盡快向對方送達通知。

九、協議的解除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本協議一經簽署生效後,任一方不得單方解除本協議。如果本協議簽署後信託計畫最終未成立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或在本協議項下的陳述與保證不真實、不準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即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每天的違約金額為應付未付金額的千分之一。違約方須於收到守約方向其發出的違約通知書後1個月內完全補償守約方因違約事項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十一、其他事項

1、 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本協議進行變更,並簽署相關補充協議。

2、 雙方因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首先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雙方經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3、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4、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協議於2023年【 】月【 】日在中國***市簽署。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署頁,無正文]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yyyyyyyyyyyyyyyyyyyy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財務顧問協議

編號 簽約年月日八位數字編號 年月日本 財務顧問協議 以下簡稱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於 x年xx月xx日於中國北京豐台區諾德中心簽署。甲方 以下簡稱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位址 乙方 以下簡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位址 鑑於 1.甲方現有融資需求,特委託乙方擔任其財務顧問,負責為甲方 x 專案向單一或組合型投...

融資財務顧問協議

甲方位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位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 誠實守信 互惠互利 長期合作的原則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聘請乙方擔任甲方的融資財務顧問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顧問事項 因甲方的融資需求,及乙方在財務及融資方面的專業優勢和資源優勢,甲方同意聘請乙方擔任甲方的融資財務顧問,並就融資...

財務顧問協議標準

xx 與 x股份 關於xx 股份制改造 之財務顧問協議 二 年月 甲方 xx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x股份 法定代表人 xx 住所 層 鑑於 1 甲方系一家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成立 有效存續 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企業法人,並依法領取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 甲方擬進行股份制改造,改制後設立的股份 在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