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操作知識

2021-03-04 01:31:30 字數 3468 閱讀 9087

信用證操作指南及單證操作系列知識彙總

怎樣正確作海運提單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有關規定(aet.23)及銀行審單標準,單式海運或港對港提單的正確繕制有如下要求:

一. 整套正本提單註有張數。是否按信用證條款交呈。

二. 提單正面是否打明承運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運人(carrier)"一詞以表明其身份。

三. 提單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運人自己簽署提單時,簽署處毋須再打明承運人一詞及其全名。舉例:如提單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運人全名為xyz

line及"carrier"一詞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單簽署處(一般在提單的右下角)經由xyz line及其負責人簽章即可。

如提單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運輸行(for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 the carrier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單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運輸行(for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四. 提單有印就"已裝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樣的,毋須加"裝船批註"("on board 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運"("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樣的則必須再加"裝船批註"並加上裝船日期。

五. 提單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樣者,則必須加註"裝船批註",其中須把實際裝貨的船名,裝貨港口,卸貨港口等專案打明,即使和預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裝卸港口並無變動,也需重複打出。

六. 單式海運即港對港(裝貨港到卸貨港)運輸方式下,只須在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海輪名(ocean

vessel),及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三欄內正確填寫;如在中途轉船(transhipment),轉船港(por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欄內。需要時,只可在提單的貨物欄空間打明"在××**船港)轉船""with transhipment at ××"。

七. "港口"(port)和"地點"(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單印有"收貨地點"(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貨地點/最後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欄目,供提單用作"多式聯運"(mulli-madal transport)或"聯合運輸"(***bined

transport)運輸單據時用。單式海運時不能填註。否則會引起對運輸方式究竟是單式海運抑或多式聯運的誤解。

八. 提單上印有"前期運輸由"(precarriage

by)欄也為"多式聯運"方式所專用,不能作為轉船提單時打明第一程海輪名稱的欄目。只有作多式聯運運輸單據時,方在該欄內註明"鐵路"、"卡車"、"空運"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運輸方式。

九. 提單的"收貨人"欄(consigned to或consignee)須按信用證要求說明。例如,信用證規定提單作成"made

out to order",則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申請開證人)",則打"order of ××××(applicant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則打"order of ××××bank(開證行全名)"。

如信用證規定提單直接作成買主(即申請人)或開證行的抬頭,則不可再加"order of"兩字。

十. 提單不能有"不潔淨"批註(unclean clause),即對所承載的該批貨物及其包裝情況有缺陷現象的批註。

十一. 除非信用證許可,提單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約提單。

十二. 關於轉船,《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的第23條b,c兩款是這樣規定的:

1.如信用證允許轉船--指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發生轉船,同乙份提單包括了整個航程;

2.如信用證禁止轉船,同乙份提單包括整個航程,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並不發生轉船;

3.如信用證禁止轉船,貨由貨櫃、拖船、母子船載運,即使提單註明將有轉船,也不作不符,但須由同乙份提單包括整個航程。

十三.提單上關於貨物的描述不得與商業發票上的貨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單上貨物用統稱表示時,該統稱須與信用證中貨物描述並無不一致,且與其他單據有共通鏈結(link)特徵,例如嘜頭等。

十四. 提單上通知人(notify party)須註有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名稱和位址、電信號碼等。

十五. 提單上有關運費的批註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和ucp500第33條的規定。

十六. 提單上的任何塗改、更正須加具提單簽發者的簽章。

十七. 提單必須由受益人及裝貨人(shipper)背書。

如何正確認識海運提單的功能

當今世界貨物運輸方式呈現多樣化的特點,但海運因其悠久的傳統及船舶的大型化、船舶裝備的現代化、通訊技術的日益發展,特別是班輪運輸中貨運包裝單元化的變革,使海運仍然是國際**中採用最多的一種運輸方式。有資料顯示,世界**量的約80%經由海運完成,其中採用班輪承運的件雜貨運輸占有很大比重。件雜貨運輸合同大多通過海運提單(marine

bill of

lading-b/l)形式表現出來,租船貨物運輸中也廣泛使用提單,提單仍是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運輸單證。儘管海運中產生了一些新的運輸單證,儘管提單機制本身面臨許多困擾,但提單在長期運用中被賦予的法律功能穩定了它在外貿與海運中重要的**單證與運輸單證的法律地位。

2023年統一關於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下稱《海牙規則》,hague

rules)中的貨運合同就是指提單,這雖有失偏頗,但也足見提單之重要性;《2023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下稱《漢堡規則》,hamburg

rules)第1條7款給提單所下的定義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該定義比較符合提單這種運輸單證的本質特徵和其實際功能,因此被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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