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範本

2021-03-04 01:28:39 字數 3620 閱讀 4453

2.2工程總面積

二、合同檔案及圖紙

第3條本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3.1 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2)本合同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6)圖紙

(7)工程量清單

(8)工程**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4條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4.1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均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4.2 適用標準、規範名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db11/t212—2003)、《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標準》(db11/t213—2003)。

4.3 雙方另有約定列入補充條款。

4.4雙方對合同內容的約定與上述法律、標準、規範規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標準及規範規定為準。

第5條圖紙

5.1 發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

5.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讓給第三人。

5.3發包人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 無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6條監理

6.1 監理單位名稱

6.2 監理工程師

姓名職務

職權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除本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7條雙方派駐工地代表

7.1 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7.2 承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7.3 任何一方駐工地代表發生變更時,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對方,並明確指出交接時間、許可權。

第8條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

(1)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的具體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開工前7天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等管網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要求:。

(3)負責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的時間和要求: 已具備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開工前7天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 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 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開工前7天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建築)、

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協助做好保護工作

(9) 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 無

8.2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無

第9條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應提供計畫、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簽訂合同後7日內

(2)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和非夜間施工照明、圍欄設施的責任和要求:

(3)向發包人提供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4)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承擔費用負責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的工程保護工作;對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6) 保障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且:保證施工現場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符合國家、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

(7)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約定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10條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日

第11條進度計畫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畫的時間:承包人在簽訂施工合同後10日內,向發包人提供切實可行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畫圖。

11.2發包人對施工方案、進度計畫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時間:收到檔案後7個工作日,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

11.3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畫的要求: 無

11.4 承包人必須按照經確認的進度計畫組織施工,並接受監督和檢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畫不符的,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12條延期開工如發生:按下述原則處理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延期開工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並順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順延。

第13條暫停施工如發生:按下述原則處理

因發包人原因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順延。

第14條工期延誤

14.1 由於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包人未能按雙方約定日期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因工程量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

(7) 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8) 其它可調整工期的因素: 另行約定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後3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監理方提出報告。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後7日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第15條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雙方協議如下: 無

(1)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時間: 無

(2)承包人應採取的趕工措施無

(3)發包人應提供的條件無

(4)因趕工而增加的經濟支出和費用承擔: 無

五、質量與檢驗

第16條工程質量

16.1工程質量標準

16.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質量監督站鑑定,所需費

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7條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的部位

17.2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檢,並於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包人、監理方檢驗。驗收合格,發包人、監理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

若在48小時內發包人、監理方不進行驗收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要求的,可視為發包人已經批准,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能影響工期。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條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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