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和編碼協調制度的國際公約

2023-01-05 10:21:05 字數 3255 閱讀 7602

2023年6月14日訂於布魯塞爾

前言 本公約在海關合作理事會主持下制定。締約各國:

切望便利國際**;

切望便利統計資料,特別是國際**統計資料的收集、對比與分析;

切望減少國際**往來中因分類制度不同,商品需重新命名、重新分類及重新編號而引起的費用,以及便利資料的傳輸和**單證的統一;

考慮到由於技術的發展與國際**格局的變化,必須對2023年12月15日在布魯塞爾簽署的海關稅則商品分類目錄公約進行全面修改;

考慮到上述公約所附的商品分類目錄遠不能達到各國**和**界在關稅及統計方面要求的詳細程度;

考慮到準確、可比的資料對國際**談判的重要性;

考慮到各種運輸方式的運費計價和運輸統計準備採用協調制度;

考慮到協調制度旨在最大限度地和商業上的商品名稱與編號制度結合起來;

考慮到協調制度旨在促進進出口**統計與生產統計之間建立盡可能接近的相互對應關係;

考慮到協調制度與聯合國的國際**標準分類之間仍應保持接近的相互對應關係;

考慮到希望有一部可供國際**有關各界人士使用的稅則/統計合併目錄以滿足上述需要;

考慮到保證協調制度不斷適應技術的發展和國際**格局的變化的重要性;

考慮到海關合作理事會設立的協調制度委員會在此方面已完成的工作;

考慮到上述商品分類目錄公約已證明是達到某些所述目標的有效手段,因此,達到這方面預期效果的最好方法是締結乙個新的國際公約。

為此,經協商同意如下條款:

第一條定義

本公約中:

(一)「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以下簡稱「協調制度」)是指作為本公約附件的商品分類目錄,它包括有稅目和子目及其相應的數字編號,類、章和子目的注釋以及協調制度的歸類總規則。

(二)「稅則目錄」是指締約國為徵收進口貨物的關稅按其法律制定的商品分類目錄。

(三)「統計目錄」是指締約國為了收集進出口**統計資料資料而制定的商品分類目錄。

(四)「稅則/統計合併目錄」是指締約國為進口貨物申報,依法制定的稅則目錄和統計目錄合一的商品分類目錄。

(五)「關於創立理事會的公約」是指2023年12月15日在布魯塞爾制定的關於創立海關合作理事會的公約。

(六)「理事會」是指上述(五)項所述的海關合作理事會。

(七)「秘書長」是指理事會的秘書長。

(八)「批准」是指批准、接受或同意。

第二條附件

本公約附件為公約不可分割部分,本公約所有解釋同樣適用於公約附件。

第三條締約國的義務

一、除第四條各款所規定的情況外:

(一)締約各國,除本款(三)項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保證從本公約在本國生效之日起使其稅則目錄及統計目錄與協調制度取得一致。為此,它必須保證在其稅則目錄及統計目錄的制訂中:

1、採用協調制度的所有稅目和子目及其相應的編號,不得作任何增添或刪改;

2、採用協調制度的歸類總規則以及所有類、章和子目的注釋,不得更改協調制度的類、章、稅目或子目的範圍;

3、遵守協調制度的編號順序。

(二)締約各國應按協調制度六位數級目錄公布本國的進出口**統計資料,在不影響商業秘密、****等特殊情況下,還可主動公布比上述範圍更為詳細的進出口**統計資料。

(三)本條規定並不要求締約各國在其稅則目錄中必須採用協調制度的子目,但要求締約各國在編訂其稅則/統計合併目錄中履行上述(一)項1、2及3規定的義務。

二、締約各國只要履行本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的義務,為適應本國立法的要求,可以對協調制度的文字進行必要的改動。

三、本條規定不影響締約各國在本國的稅則目錄或統計目錄中,增列比協調制度目錄更為詳細的貨品分類細目,但這些細目必須在本公約附件所規定的六位數級目錄項下增列和編號。

第四條發展中國家對協調制度的部分採用

一、發展中國家締約國可以根據其國際**格局或行政管理能力,延期採用部分或全部的協調制度子目。

二、發展中國家締約國按本規定部分採用協調制度,。

三、發展中國家締約國根據本條規定部分採用協調制度,應對任何乙個五位數級子目項下的六位數級子目全部採用或全部不採用;對任何乙個稅目項下的五位數級子目,也應全部採用或全部不採用。對於部分採用協調制度的,其不採用的第六位數或第

五、六兩位數編號,應分別用「0」或「00」代替。

四、發展中國家根據本條規定部分採用協調制度,應在成為締約國時,將本國在本公約對其生效之時不準備採用的子目通知秘書長。同時,它還應將準備採用的子目一併通知秘書長。

五、發展中國家根據本條規定部分採用協調制度,可在成為締約國時通知秘書長,它正式保證在本公約對其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全部採用六位數的協調制度。

六、發展中國家締約國根據本條規定部分採用協調制度,對其不採用的子目,不承擔第三條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援助

發達國家締約國應向提出要求的發展中國家,按照雙方所同意的條件,提供技術援助,特別是在人員培訓,現行目錄向協調制度轉化,對已轉換的目錄如何不斷適應協調制度的修改提出建議,以及在實施本公約各項規定等方面提供技術援助。

第六條協調制度委員會

一、根據本公約建立乙個委員會,稱為協調制度委員會,委員會由締約各國的代表組成。

二、協調制度委員會在正常情況下每年至少召開例會兩次。

三、會議由秘書長負責召集,除締約國另行決定外,會議應在理事會的總部舉行。

四、每一締約國在協調制度委員會內有一票表決權。但是,在本公約中(不影響此後簽署的其他任何公約),關稅或經濟聯盟以及它的乙個或幾個成員國如果同是締約國時,這些締約國應合起來只有一票表決權。同樣,對按第十一條(二)項規定可以成為締約國的關稅或經濟聯盟,如果它的所有成員國都是締約國,這些成員國也只能合起來有一票表決權。

五、協調制度委員會選舉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若干名。

六、委員會的議事規則須由有權表決的締約國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贊成票通過制定。該議事規則應報請理事會批准。

七、委員會可邀請有關的**間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它的工作。

八、鑑於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委員會必要時可設立若干分委會或工作小組,這些機構的人員組成、表決權及議事規則由委員會決定。

第七條委員會的職權

一、協調制度委員會根據第八條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使用者需要、技術發展以及國際**格局的變化對本公約提出必要的修正案。

(二)起草「注釋」、「歸類意見」及其他解釋協調制度的指導性意見。

(三)提出建議,確保協調制度的解釋和執行的一致性。

(四)整理並交流協調制度執**況。

(五)向締約國、。

(六)向理事會每屆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其內容包括修正案、注釋、歸類意見及其他建議。

(七)行使與協調制度有關而且理事會或締約國也認為必要的其他各種職權。

二、協調制度委員會牽涉行政預算的決定須報請理事會批准。

第八條理事會的作用

第三章商品名稱

a 可以與樣品大致相同 b 必須與樣品完全一致 c 允許有合理公差d 允許在包裝規格上有一定幅度的差異 6 國際 中,大宗農副產品 礦產品以及一部分工業製成品習慣的計量方法 a 按面積計算 b 按長度計算 c 按重量計算 d 按容積計算 7 在國際 中,木材 天然氣和化學氣體習慣的計量單位 a 按重...

商品名與商標的區別

商品名不等於商標名,商品名是sfda批的,商標名 是工商批的。其實是沒有 商標名 這個概念的,實際上通常說的 商標名 是 商標 商標可以是固定樣式的文字或圖案。藥品的 商品名 和 商標 註冊的是同樣的文字,就出現了 商品名 就是商標名的誤解。乙個藥品,商品名只能是乙個名字,因為sfda對它只批乙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