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

2022-12-16 06:57:03 字數 1504 閱讀 5265

(北京市人民**2023年8月17日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第34號令發布)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鼠、蚊、蠅、蟑害(以下簡稱四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以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除四害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專群結合的方針。推行治理環境為主,藥械控制為輔的綜合性除四害措施。

第四條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除四害工作。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各級衛生防疫部門負責除四害技術指導和四害密度監測。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除四害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負責組織指導居民(家屬)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通過制定居民公約或者村規民約等形式,動員本居住地區的住戶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五條各級財政應當保證除四害經費,對公共環境以及全市或全區(縣)臨時性除四害活動經費予以

補貼。第六條單位負責本單位內及門前三包責任區內的除四害工作;住戶負責所居房屋及院落的除四害工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街巷的除四害工作。

未劃入門前三包責任區的其他公共環境的除四害工作由該公共環境的管理部門負責。

第七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除四害的規章制度、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除四害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條單位和住戶應當採取清除鼠跡、堵塞鼠洞、添設防範設施等措施及毒殺、誘捕等方法消滅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標符合國家控制標準。

第九條單位和住戶必須按照下列規定清除蚊蠅孳生地並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方法消滅蚊蠅及其幼蟲,使蚊蠅密度等指標符合國家控制標準。

(一)對廁所、下水道口、垃圾桶(箱)、汙物容器、雨水汙水蓄積地等一切易於孳生和聚集蚊蠅的場所,必須分別採取沖洗、消毒、打掃、平整等衛生措施,防止蚊蠅孳生、聚集,及時消滅蚊蠅和蚊蠅幼蟲。

(二)保持單位責任區域、住宅院落公共衛生和家庭衛生,做到室外無蚊蠅孳生地,室內無蚊蠅。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飼養禽畜,應搞好飼養場所及其周圍的環境衛生,清除蚊蠅孳生條件。農村菜區堆肥場由鄉、鎮人民**統一規劃設定,垃圾處理場、糞庫、糞池等由其所有者或管理、

使用者做好衛生保潔工作,糞庫、糞池應加蓋予以密封。在蚊蠅孳生季節,應當對上述場所定期噴灑低毒殺蟲藥。

第十條單位和住戶發現蟑螂應當及時採取滅殺措施,使蟑螂密度等指標符合國家控制標準。

第十一條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所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和賓館(飯店)、招待所、集貿市場、醫院、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廢品收購站、動物園及公廁、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等場所配置相應的四害防治設施,並有人負責除四害工作。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將除四害工作納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管理。對四害防治設施不完善、四害密度超過國家標準的,不予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十三條在全市或全區(縣)性的除四害統一行動中,單位和住戶應當按照市或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部署,使用統一方法、指定的藥物及相關器械,實行有效的除四害措施。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市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禁止的除四害藥物及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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