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布可比單位綜合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

2022-09-14 04:21:03 字數 1214 閱讀 8873

本標準第3條為強制性條款。

本標準由浙江省經濟**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浙江省能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浙江省節能協會、杭州市能源學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胡亞才、吳明森、王雲鵬、徐家道、張夏博、沈渭泉。

本標準規定了棉型印染企業生產過程中,所消耗的各類能源換算成綜合能耗、各品種換算成標準品、計算成產品可比單位綜合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棉型印染布生產用能企業,用能系統能源消耗量的計算與評價。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企業在計畫統計期內,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將生產所消耗的各類能源,折算成綜合能耗量。

企業在計畫統計期內,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將影響各類產品可比單位產量的主要因素,分別進行修正,換算為標準品產量,計算成產品可比單位綜合能耗。

表1 可比單位綜合能耗限額

綜合能耗分為二類:企業綜合能耗,產品可比單位綜合能耗。

1)式中:

——企業綜合能耗,千克標準煤;

——生產活動中消耗的第類能源實物量;

——第類能源折算標準煤係數。

產品可比單位綜合能耗等於計畫統計期內的企業綜合能耗除以同期產出的標準品總產量。

2)式中:

——產品可比單位綜合能耗,千克標準煤/百公尺;

——企業綜合能耗,千克標準煤;

——標準品總產量,百公尺。

以棉軋染色布為標準品,標準品的百公尺坯布重量為10.01 kg~12.00 kg(標準品的成品門幅為106cm及以下),換算係數為1。

6.2.2 重量修正係數見附錄b。

6.2.3 闊幅產品修正係數:

成品門幅≤106cm為1.0;

成品門幅≤152.00cm為1.10;

成品門幅在≤228.00cm為1.25;

成品門幅>228.00cm時為1.30。

標準品總產量等於各品種合格品折算標準品產量之和。

3)式中:

——生產的第類產品合格品折算標準品產量,m/100。

附錄 a

折標煤參考係數

常用能源折標煤參考係數見表a.1。

表a.1 常用能源折標煤參考係數

常用耗能工質折標煤參考係數見表a.2。

表a.2常用耗能工質折標煤參考係數

注:表a.2中折標準煤係數未標註的均為等價折標準煤係數。

附錄 b

重量修正係數

表b.1重量修正係數

表b.1(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