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諮詢服務協議書範本

2022-09-01 07:42:06 字數 4469 閱讀 5829

以下簡稱客戶)與以下簡稱工程諮詢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客戶委託工程諮詢單位提供列委託服務內容)諮詢服務,並已接受工程諮詢單位為履行該服務所提出的建議書和其他**等檔案。

(二)本協議中的詞語與所屬的服務協議書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1. 委託函或中標函;

2. 工程諮詢服務協議書通用條件;

3. 工程諮詢服務協議書專用條件;

4. 附錄,即:

附錄a:委託工程諮詢服務範圍;

附錄b:客戶提供的職員、裝置、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

附錄c:報酬和支付;

5. 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檔案。

(四)鑑於客戶按下文規定向工程諮詢單位的各項支付,工程諮詢單位承諾按照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附錄a中議定範圍內的諮詢服務。

(五)鑑於工程諮詢單位按上文規定履行諮詢服務,客戶承諾按照本協議書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向工程諮詢單位支付協議規定應支付的款項,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乙份。副本份,雙方各執份。

本協議書經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客戶(簽章工程諮詢單位(簽章

客戶授權代表(簽字工程諮詢單位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章

位址位址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簽於簽於

第一條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的以外,具有下列含義:

1.1 「專案」是指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指定的,並為之提供諮詢服務的專案。

1.2 「服務」是指工程諮詢單位根據本協議書所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

1.2.1 「正常服務」是指附錄a中列出的各項正常服務。

1.2.2 「附加服務」是指附錄a中列出的各項附加服務,以及經雙方書面協議,在正常服務之外的附加服務。

1.2.3 「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協議書第7.9條的規定,工程諮詢單位必須履行的服務。

1.3 「工程」是指為完成專案所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提供給客戶的裝置、設施及其他物品。

1.4 「客戶」是本協議書中所指的、聘用工程諮詢單位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1.5 「工程諮詢單位」是本協議書中所指的、受客戶聘用提供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1.6 「第三方」是指客戶、工程諮詢單位以外的其他有關當事方或法人實體。

1.7 「協議書」是指由工程諮詢服務協議書通用和專用條件,附錄a(服務範圍)、附錄b(客戶提供的職員、裝置、設施和其他人員服務)、附錄c(報酬和支付)、委託函、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如果已簽訂),以及其他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檔案等組成的檔案。

1.8 「合同」是指與本協議書委託的工程諮詢服務有關的,客戶與任何第三方簽字的合同。

1.9 「天」是指從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0 「月」是指公曆從乙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乙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諮詢單位的義務

2.1 服務範圍。工程諮詢單位應提供的服務範圍見附錄a。

2.2 工程諮詢單位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

2.3 認真地盡職盡責和行使職權。

2.3.1 工程諮詢單位在履行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時,要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國家的利益和客戶的合法利益,應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2.3.2 根據客戶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的授權或要求,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責時,工程諮詢單位應:

(1)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合同中上述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應在本協議書附錄a中加以說明,或以書面的形式,另行徵得工程諮詢單位同意。

(2)在客戶和第三方之間提供證明、行使決定權或處理權時,不是作為仲裁人,而是作為獨立的專業人員,依據自己的專業技能和判斷,公正地進行工作。

(3)在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時,對於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事先得到客戶的批准(發生緊急情況除外,但事後工程諮詢單位應盡快通知客戶)。

2.4 客戶的財產。

工程諮詢單位使用的由客戶提供或支付費用的物品,屬於客戶的財產。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工程諮詢單位應將尚未消費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客戶,並按客戶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項工作應視為附加的服務。

第三條客戶的義務

3.1 客戶應在不耽誤服務的合理時間內,免費向工程諮詢單位提供他能獲取的、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3.2 客戶應在雙方商定的合理的時間內,就工程諮詢單位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客戶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和答覆。

3.3 客戶應負責諮詢服務所涉及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工程諮詢單位履行職責提供外部條件。提供與其他組織相聯絡的渠道,以便工程諮詢單位收集需要的資訊。

3.4 (對於國外諮詢專案,增列本條款)客戶應盡其所能對工程諮詢單位的人員以及下屬提供如下協助:

3.4.1 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檔案;

3.4.2 提供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渠道;

3.4.3 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3.4.4 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3.4.5 允許工程諮詢單位及其人員為服務目的和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專案所在國或工作所在地,以及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專案所在國或工作所在地的手續。

3.4.6 工程諮詢單位為客戶專案出境考察時,除製裝費外,其他一切費用應由客戶負擔。

3.5 為了服務的需要,客戶應免費向工程諮詢單位提供附錄b所規定的裝置和設施。

3.6 在與工程諮詢單位協商後,客戶應按照附錄b的規定,自費從其雇員中為工程諮詢單位挑選和提供職員,以及提供其他人員的服務。客戶提供的職員在涉及服務時,只應接受工程諮詢單位的指示。

工程諮詢單位應與客戶安排的提供其他服務的人員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第四條雙方代表和職員

4.1 工程諮詢單位和客戶,根據協議互相派遣的工作人員,要能勝任本職工作,並互相取得對方認可。如果客戶未能按規定提供職員及其他人員的服務,工程諮詢單位可自行安排,並作為附加的服務。

4.2 為了執行本協議書,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高階職員作為本方代表。

4.3 如果需要更換任何人員,雙方同意後,由任命一方負責安排同等能力人員代替,同時承擔更換費用。如果另一方提出更換,應提出書面要求,並須闡述更換理由,如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則提出要求的一方要承擔更換費用。

第五條責任與賠償

5.1 如果確認工程諮詢單位違反了2.3.1條款的規定,客戶提出索賠,則工程諮詢單位應對由於其違約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並向客戶賠償。

5.2 如果確認客戶違反了對工程諮詢單位應盡的義務,工程諮詢單位提出索賠,則客戶應負責向工程諮詢單位賠償。

5.3 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賠償,僅限於因違約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預見的損失或損害數額,而不牽連其他方面。

5.4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賠償的最大數額,不能超過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最高賠償數額。如果可能另外要支付的賠償總額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則任何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方超過部分的索賠。

5.5 一方提出索賠要求不能成立時,要完全補償對方因該索賠要求所導致的各種費用支出。

5.6 如果認為任何一方與第三方應共同對另一方負責賠償,負責賠償的任何一方所支付的賠償額,應限於由於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一部分比例。

5.7 雙方必須在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時間或法律規定的更早時間之前正式提出索賠,在規定時間之外提供索賠無效。

5.8 除因工程諮詢單位故意違約或缺乏謹慎而瀆職引起的索賠外,客戶應保障工程諮詢單位免受因客戶或第三方提出的其沒有保險的、或責任期終止後提出的索賠造成的影響。

5.9 工程諮詢單位及其任何職員,在根據協議履行義務中的行為或失職只向客戶負責,不應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負責。

第六條工程諮詢單位的保險

在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範圍內,客戶可要求工程諮詢單位進行以下保險:

6.1 在允許條件下,對5.1條工程諮詢單位的責任進行保險;

6.2 對公共或第三方的責任進行保險;

6.3 對客戶提供的財產進行保險。

上述各項保險的費用應由客戶負擔。

第七條協議書的開始、完成、變更與終止

7.1 本協議書從雙方正式簽字之日起生效。

7.2 在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服務必須開始和完成,但根據雙方協議延期的例外。

7.3 當客戶或工程諮詢單位一方提出要求,對方書面同意時,可對本協議進行變更,另簽補充協議書。如客戶書面要求,工程諮詢單位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書,並視為一項附加的服務。

7.4 如果客戶或其承包商使服務受到拖延,工程諮詢單位應將此情況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客戶,對導致增加的工作應視為附加的服務,完成服務時間應相應延長。

7.5 如果出現非工程諮詢單位應負責的情況,造成全部或部分服務不能按時履行時,工程諮詢單位應立即通知客戶。如由此使某些服務不得已減慢或暫停時,該部分服務完成期限應予延長。

對於暫停服務的還應加42天以內的恢復服務期限。

7.6 客戶至少在56天前通知工程諮詢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服務或終止本協議書。工程諮詢單位應立即安排停止服務,將開支減至最小。

諮詢服務協議範本範本

正文 諮詢服務協議 諮詢服務協議 甲方乙方 簽署地點 簽署時間 一 諮詢的內容 形式和要求 二 履行期限 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三 諮詢費用金額 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 1 諮詢費用總金額 2 支付方式 現金 轉帳 3 支付時間 四 甲方義務與權利 1 義務 2 權利 五 乙方義務與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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