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適用企業內部承包合同

2022-08-30 06:30:02 字數 997 閱讀 5527

顧名思義,就是企業與內部職工之間簽訂的為完成一定生產(銷售)任務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協議,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企業內部常見的生產經營方式之一,長期以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作為經濟合同案件,適應《經濟合同法》來處理,但筆者認為,經濟合同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徵有著明顯的區別,二者的法律性質迥然不同。

經濟合同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在法律特徵上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主體範圍不同。經濟合同的主體是作為平等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成為經濟合同的主體時,必須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是取得營業執照的非法人組織。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主體是作為用人單位的企業和與之具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二者之間具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屬於不平等主體。

(二)客體範圍不同。經濟合同的共同客體是社會經濟秩序,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共同客體是企業生產經營秩序。

(三)內容範圍不同。經濟合同的內容主要有購銷、建築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和財產保險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內容只是該企業生產、經營環節和與之有關的內容。

(四)擔保方式不同。經濟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定金、保證、抵押、質押和留置。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目前尚無合法的擔保方式,保證金、抵押金和風險金等均被勞動法明文禁止。

(五)履行方式不同。由於經濟合同主體之間相互沒有隸屬關係,雙方只是按照合同的約定以自己的意志獨立履行義務,除受合同的約束外,不受對方意志的約束,而且可以委託他人履行義務。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主體之間相互有隸屬關係,勞動者一般是使用企業提供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工具,按照企業的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親自履行義務,勞動者除受合同的約束外,還要受企業意志的約束。

(六)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同。違反經濟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支付違約金、支付賠償金、解除合同、**制裁、定金制裁和給付逾期保管費等。

違反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支付違約金和支付賠償金,以及接受用人單位的行政處分。具體表現形式往往是扣發工資、獎金和行政處分。而且由於勞動者一方支付能力的限制,支付賠償金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是按損失大小酌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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